報關水平測試重要考點解析:貿易救濟措施

來源:文萃谷 1.32W

導語:貿易救濟措施是為了保護本國貿易安全而制定的措施。中國的貿易救濟措施主要包括反傾銷、反補貼、保障措施,此外,中國對外貿易法還規定了其他救濟措施等。

報關水平測試重要考點解析:貿易救濟措施

※包括:反補貼措施、反傾銷措施、保障措施

※反補貼、反傾銷措施是針對價格歧視行為而採取的措施;保障措施是針對進口產品激增的情況採取的措施。

  一、反傾銷措施

  1、臨時反傾銷措施

(1)形式:①徵收臨時反傾銷税 ②要求提供保證金、保函或者其他形式的擔保

(2)實施的期限:自臨時反傾銷措施決定公告規定實施之日起,不超過4個月,特殊情況可以延長至9個月。

2、最終反傾銷措施:對終裁決定確定傾銷成立並由此對國內產業造成損害的,可以徵收反傾銷税。

  二、反補貼措施

  1、臨時反補貼措施

初裁決定補貼成立並由此對國內產業造成損害的,可以採取臨時反補貼措施。

期限:自臨時反補貼措施決定公告規定實施之日起,不超過4個月。

  2、最終反補貼措施

  三、保障措施

  1、臨時保障措施

自臨時保障措施決定公告規定實施之日起,不得超過200天,此期限計入保障措施總期限。

  2、最終保障措施

保障措施的實施期限一般不超過4年。特殊情況可延長。但保障措施全部實施期限不得超過10年。

  反傾銷措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以下簡稱反傾銷條例)於2001年制定實施,2004年3月修訂。該條例將對外貿易法中有關反傾銷的規定具體化、明確化,確立了反傾銷調查和反傾銷措施的要求和程序。根據該條例,進口產品以傾銷方式進入中國市場,並對已經建立的國內產業造成實質損害或者產生實質損害威脅,或者對建立國內產業造成實質阻礙的,我國應依照反傾銷條例進行調查,採取反傾銷措施。進口產品存在傾銷、對國內產業造成損害、二者之間有因果關係,是採取反傾銷措施的必要條件。

  (一)傾銷與損害的確定

1.傾銷。傾銷是指在正常貿易過程中進口產品以低於其正常價值的出口價格進入中國市場。對傾銷的調查和確定,由商務部負責。確定傾銷的關鍵是比較正常價值和出口價格。出口價格低於其正常價值的幅度,為傾銷幅度。

正常價值按下列方法確定:進口產品的同類產品在出口國(地區)國內市場的正常貿易過程中有可比價格的,以該可比價格為正常價值;進口產品的同類產品,在出口國(地區)國內市場的正常貿易過程中沒有銷售的,或者該同類產品的價格、數量不足以進行公平比較的,以該同類產品出口到一個適當第三國(地區)的可比價格,或者以該同類產品在原產國(地區)的生產成本加合理費用、利潤,為正常價值。進口產品不直接來自原產國(地區)的,按照出口國(地區)的可比價格確定正常價值;在出口僅通過出口國(地區)轉運、產品在出口國(地區)無生產或者在出口國(地區)中不存在可比價格等情形下,可以以該同類產品在原產國(地區)的價格為正常價值。

出口價格按照下列方法確定:進口產品有實際支付或應當支付的價格為出口價格;沒有出口價格或其價格不可靠,使用首次轉售給獨立購買人的價格推定出的價格為出口價格;未轉售給獨立購買人或者未按進口時的狀態轉售的,在合理基礎上推定出口價格。

上述得出的正常價值和出口價格並不能直接比較,而應當考慮、調整影響價格的各種可比性因素,進行公平、合理的比較。傾銷幅度的確定,應以加權平均正常價值與全部可比出口交易的加權平均出口價格比較,或將正常價值和出口價格在逐筆交易基礎上比較。出口價格在不同的購買人、地區、時期之間存在很大差異,不能按前兩種方法比較時,使用加權平均正常價值與單一出口交易的出口價格進行比較。

2.損害。損害是指傾銷對已經建立的國內產業造成實質損害或者產生實質損害威脅,或者對建立國內產業造成實質阻礙。商務部負責對損害的調查和確定。涉及農產品的反傾銷調查,由商務部會同農業部進行。

在確定傾銷對國內產業造成的損害時,應審查下列事項:傾銷進口產品的數量;傾銷進口產品的價格;傾銷進口產品對國內產業的相關經濟因素和指標的影響;傾銷進口產品的出口國(地區)、原產國(地區)的生產能力、出口能力,被調查產品的庫存情況;造成國內產業損害的其他因素。

國內產業指中國國內同類產品的全部生產者,或者其生產產品的總產量佔國內同類產品全部總產量的主要部分的生產者。但是,國內生產者與出口經營者或者進口經營者有關聯的,或者其本身為傾銷進口產品的進口經營者的,可以排除在國內產業之外。特殊情況下,國內一個區域市場中的生產者,在該市場中銷售其全部或者幾乎全部的同類產品,並且該市場中同類產品的需求主要不是由國內其他地方的生產者供給的,可以視為一個單獨產業(區域產業)。

同類產品指與傾銷進口產品相同的產品;沒有相同產品的,以與傾銷進口產品的特性最相似的產品為同類產品。

在確定傾銷對國內產業造成的實質損害時,應當依據肯定性證據。在確定傾銷對國內產業造成的實質損害威脅時,應當依肯定性證據,不得僅依據指控、推測或者極小的可能性。

3.因果關係。傾銷進口與國內產業損害間必須存在因果關係。傾銷進口必須是造成國內產業損害的原因。在確定傾銷對國內產業的損害時,應當依據肯定性證據,不得將非傾銷因素對國內產業造成的損害歸因於傾銷。

4.累積評估。傾銷進口產品來自兩個以上國家(地區),並且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可以就傾銷進口產品對國內產業造成的影響進行累積評估:第一,來自每一國家(地區)的傾銷進口產品的傾銷幅度不小於2%,並且其進口量不屬於可忽略不計的;第二,根據傾銷進口產品以及傾銷進口產品與國內同類產品之間的競爭條件,進行累積評估是適當的。

  (二)反傾銷調查

發起反傾銷調查有兩種發起方式:主要是基於國內產業或者代表國內產業的自然人、法人或者有關組織向商務部提出反傾銷調查的書面申請;特殊情況下,商務部可以自主決定立案調查。

反傾銷調查的申請應特別包括下述兩個方面:第一,申請調查的進口產品傾銷、對國內產業造成損害、二者之間存在因果關係的證據;第二,有足夠的國內生產者的.支持,在支持申請和反對申請的生產者中,支持者的產量佔二者總產量的50%以上,同時不得低於國內同類產品總產量的25%。

商務部調查時,利害關係方(申請人、已知的出口經營者和進口經營者、出口國家(地區)政府以及其他有利害關係的組織、個人)應當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利害關係方不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的,或者沒有在合理時間內提供必要信息的,或者以其他方式嚴重妨礙調查的,商務部可以根據已經獲得的事實和可獲得的最佳信息作出裁定,即基於現有事實作出裁定。

反傾銷調查分為初步裁定和終局裁定兩個階段。初步裁定傾銷、損害和二者之間的因果關係成立的,繼續調查,作出終局裁定。下列情形下,終止反傾銷調查:申請人撤銷申請;沒有足夠證據證明存在傾銷、損害或者二者之間有因果關係;傾銷幅度低於2%;傾銷進口產品實際或者潛在的進口量或者損害可忽略不計;商務部認為不適宜繼續進行反傾銷調查。

  (三)反傾銷措施

反傾銷措施包括臨時反傾銷措施、價格承諾和反傾銷税。

初步裁定確定傾銷成立並由此對國內產業造成損害的,可以採取臨時反傾銷措施。臨時反傾銷措施包括徵收臨時反傾銷税、要求提供保證金、保函或其他形式的擔保,其數額不得超過初步裁定確定的傾銷幅度。臨時反傾銷措施實施的期限,自臨時反傾銷措施決定公告實施之日起不得超出4個月,特殊情形下可延長至9個月。在反傾銷立案調查決定公告之日起的60天內,不得采取臨時反傾銷措施。

傾銷進口產品的出口經營者在反傾銷調查期間,可以向商務部作出改變價格或者停止以傾銷價格出口的價格承諾。商務部可以建議但不得強迫出口經營者作出價格承諾。出口經營者不作出價格承諾或不接受價格承諾建議,不妨礙反傾銷案件的調查和確定。是否接受價格承諾,由商務部決定。商務部認為價格承諾能夠接受並符合公共利益的,可以決定中止或終止反傾銷調查,不採取臨時反傾銷措施或徵收反傾銷税。商務部作出初步裁定前不得尋求或者接受價格承諾。應出口商請求,或商務部認為有必要,商務部接受價格承諾後繼續進行調查並作出否定的傾銷或損害的終局裁定,價格承諾自動失效;作出肯定的傾銷和損害裁定的,價格承諾一直有效。出口經營者違反價格承諾,商務部可立即恢復反傾銷調查;根據現有最佳信息,可決定採取臨時反傾銷措施,並可以對實施臨時反傾銷措施前90天內進口的產品追溯徵收反傾銷税,但違反價格承諾前進口的產品除外。

終局裁定確定傾銷成立並由此對國內產業造成損害的,可以徵收反傾銷税。徵收反傾銷税應符合公共利益。反傾銷税的納税人為傾銷進口產品的進口經營者。反傾銷税税額不得超過終局裁定確定的傾銷幅度。

反傾銷税對終局裁定公告之日後進口的產品適用,但在特殊情況下也可以追溯徵收。追溯條件和追溯時間是特別注意的問題。除上述違反價格承諾的情形外,還包括另外兩種情形。終裁決定確定存在實質損害或實質損害威脅,並且在此前已經採取臨時反傾銷措施的,反傾銷税可以對已經實施臨時反傾銷措施的期間追溯徵收。對實施臨時反傾銷税的期間追溯徵收的,採取多退少不補的原則。即終裁決定確定的反傾銷税額高於已付或應付臨時反傾銷税或擔保金額的,差額部分不予徵收;低於已付或應付臨時反傾銷税或擔保金額的,差額部分應予退還或重新計算。

滿足下列兩項條件時,可以對立案調查後、實施臨時反傾銷税之日前90天內進口的產品追溯徵收反傾銷税:傾銷進口產品有對國內產業造成損害的傾銷歷史,或者該產品的進口經營者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出口經營者實施傾銷並且傾銷對國內產業將造成損害;傾銷進口產品在短期內大量進口,並且可能會嚴重破壞即將實施的反傾銷税的補救效果。

終局裁定確定不徵收反傾銷税的,或者終局裁定未確定追溯徵收反傾銷税的,應當退還已徵收的臨時反傾銷税、已收取的保證金,解除保函或者其他形式的擔保。

  (四)反傾銷措施的期限和複審

反傾銷税的徵收期限和價格承諾的履行期限不超過5年;但是經複審確定終止徵收反傾銷税有可能導致損害的繼續或者再度發生的,可以適當延長反傾銷税的徵收期限。

對於反傾銷税和價格承諾,商務部可以決定對其必要性進行復審;經利害關係方申請,商務部也可以對反傾銷税和價格承諾的必要性進行復審。根據複審結果,商務部作出保留、修改或者取消反傾銷税或價格承諾的決定。複審期間,複審程序不妨礙反傾銷措施的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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