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會《税法》知識點:非正常損失所對應的進項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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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會《税法》知識點:非正常損失所對應的進項税

  【知識點】非正常損失所對應的進項税

具體包括:

(1)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以及相關的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和交通運輸服務。

(2)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不包括固定資產)、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和交通運輸服務。

(3)非正常損失的不動產,以及該不動產所耗用的購進貨物、設計服務和建築服務。

(4)非正常損失的不動產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購進貨物、設計服務和建築服務。納税人新建、改建、擴建、修繕、裝飾不動產,均屬於不動產在建工程。

上述4項所説的非正常損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貨物被盜、丟失、黴爛變質,以及因違反法律法規造成貨物或者不動產被依法沒收、銷燬、拆除的情形。

【相關鏈接】已抵扣進項税額的不動產,發生非正常損失,或者改變用途,專用於簡易計税方法計税項目、免徵增值税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按照下列公式計算不得抵扣的進項税額:

不得抵扣的進項税額=(已抵扣進項税額+待抵扣進項税額)×不動產淨值率

不動產淨值率=(不動產淨值÷不動產原值)×100%

不得抵扣的進項税額小於或等於該不動產已抵扣進項税額的,應於該不動產改變用途的當期,將不得抵扣的進項税額從進項税額中扣減。

不得抵扣的進項税額大於該不動產已抵扣進項税額的,應於該不動產改變用途的當期,將已抵扣進項税額從進項税額中扣減,並從該不動產待抵扣進項税額中扣減不得抵扣進項税額與已抵扣進項税額的差額。

不動產在建工程發生非正常損失的,其所耗用的購進貨物、設計服務和建築服務已抵扣的進項税額應於當期全部轉出;其待抵扣進項税額不得抵扣。

【注意辨析】不動產、不動產在建工程發生非正常損失進項税處理規則的差異

損失標的

進項税處理規則

不動產在建工程

所耗用的購進貨物、設計服務和建築服務已抵扣的進項税額應於當期全部轉出;其待抵扣進項税額不得抵扣

使用中的不動產

用不動產淨值率計算不得抵扣的進項税:

不得抵扣的進項税額=(已抵扣進項税額+待抵扣進項税額)×不動產淨值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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