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務師《税法一》:資產損失税前扣除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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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務師《税法一》:資產損失税前扣除管理

(一)申報管理

1.企業資產損失分為清單申報和專項申報兩種形式。其中,屬於清單申報的資產損失,企業可按會計核算科目進行歸類、彙總,然後再將彙總清單報送税務機關,有關會計核算資料和納税資料留存備查;屬於專項申報的資產損失,企業應逐項(或逐筆)報送申請報告,同時附送會計核算資料及其他相關的納税資料。企業在申報資產損失税前扣除過程中不符合上述要求的,税務機關應當要求其改正,企業拒絕改正的,税務機關有權不予受理。

2.下列資產損失,應以清單申報的方式向税務機關申報扣除:

(1)企業在正常經營管理活動中,按照公允價格銷售、轉讓、變賣非貨幣資產的損失;

(2)企業各項存貨發生的正常損耗;

(3)企業固定資產達到或超過使用年限而正常報廢清理的損失;

(4)企業生產性生物資產達到或超過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發生的資產損失;

(5)企業按照市場公平交易原則,通過各種交易場所、市場等買賣債券、股票、期貨、基金以及金融衍生產品等發生的損失。(公平第三方可以視同正常)

上述以外的資產損失,應以專項申報的方式向税務機關申報扣除。企業無法準確判別是否屬於清單申報扣除的資產損失,可以採取專項申報的形式申報扣除。

3.在中國境內跨地區經營的彙總納税企業發生的資產損失,應按以下規定申報扣除:

(1)總機構及其分支機構發生的資產損失,除應按專項申報和清單申報的有關規定,各自向當地主管税務機關申報外,各分支機構同時還應上報總機構;

(2)總機構對各分支機構上報的資產損失,除税務機關另有規定外,應以清單申報的形式向當地主管税務機關進行申報;

(3)總機構將跨地區分支機構所屬資產捆綁(打包)轉讓所發生的資產損失,由總機構向當地主管税務機關進行專項申報。

4.企業因國務院決定事項形成的資產損失,應向國家税務總局提供有關資料。國家税務總局審核有關情況後,將損失情況通知相關税務機關。企業應按要求進行專項申報。

5.新增:商業零售企業存貨損失税前扣除規定

(1)商業零售企業存貨因零星失竊、報廢、廢棄、過期、破損、、鼠咬、顧客退換貨等正常因素形成的損失,為存貨正常損失,准予按會計科目進行歸類、彙總,然後再將彙總數據以清單的形式進行企業所得税納税申報,同時出具損失情況分析報告。

(2)商業零售企業存貨因風、火、雷、震等自然災害,倉儲、運輸失事,重大案件等非正常因素形成的損失,為存貨非正常損失,應當以專項申報形式進行企業所得税納税申報。

(3)存貨單筆(單項)損失超過500萬元的,無論何種因素形成的,均應以專項申報方式進行企業所得税納税申報。

(二)資產損失確認證據

1.外部證據:

(1)司法機關的判決或者裁定;

(2)公安機關的立案結案證明、回覆;

(3)工商部門出具的註銷、吊銷及停業證明;

(4)企業的破產清算公告或清償文件;

(5)行政機關的公文;

(6)專業技術部門的鑑定報告;

(7)具有法定資質的中介機構的經濟鑑定證明;

(8)仲裁機構的仲裁文書;

(9)保險公司對投保資產出具的出險調查單、理賠計算單等保險單據;

(10)符合法律規定的其他證據。

2.內部證據:

(1)有關會計核算資料和原始憑證;

(2)資產盤點表;

(3)相關經濟行為的業務合同;

(4)企業內部技術鑑定部門的鑑定文件或資料;

(5)企業內部核批文件及有關情況説明;

(6)對責任人由於經營管理責任造成損失的責任認定及賠償情況説明;

(7)法定代表人、企業負責人和企業財務負責人對特定事項真實性承擔法律責任的聲明。

(三)資產損失認定相關證據資料

1.企業逾期三年以上的應收款項在會計上已作為損失處理的,可以作為壞賬損失,但應説明情況,並出具專項報告。

2.企業逾期一年以上,單筆數額不超過五萬或者不超過企業年度收入總額萬分之一的應收款項,會計上已經作為損失處理的,可以作為壞賬損失,但應説明情況,並出具專項報告。

3.存貨報廢、毀損或變質損失該項損失數額較大的(指佔企業該類資產計税成本10%以上,或減少當年應納税所得、增加虧損10%以上,下同),應有專業技術鑑定意見或法定資質中介機構出具的專項報告等。

4.企業對外提供與本企業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擔保,因被擔保人不能按期償還債務而承擔連帶責任,經追索,被擔保人無償還能力,對無法追回的金額,比照應收款項損失進行處理。

與本企業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擔保是指企業對外提供的`與本企業應税收入、投資、融資、材料採購、產品銷售等生產經營活動相關的擔保。

5.下列股權和債權不得作為損失在税前扣除:

(1)債務人或者擔保人有經濟償還能力,未按期償還的企業債權;

(2)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以各種形式、藉口逃廢或懸空的企業債權;

(3)行政干預逃廢或懸空的企業債權;

(4)企業未向債務人和擔保人追償的債權;

(5)企業發生非經營活動的債權;

(6)其他不應當核銷的企業債權和股權。

6.其他可以作為資產損失的確認情形:

(1)企業將不同類別的資產捆綁(打包),以拍賣、詢價、競爭性談判、招標等市場方式出售,其出售價格低於計税成本的差額。

(2)企業正常經營業務因內部控制制度不健全而出現操作不當、不規範或因業務創新但政策不明確、不配套等原因形成的資產損失,應由企業承擔的金額。

(3)企業因刑事案件原因形成的損失,應由企業承擔的金額,或經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兩年以上仍未追回的金額。

7.其他相關證據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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