註冊會計師的考試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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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名條件

註冊會計師的考試條件

  一、全國統考報名條件:

(一)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中國公民,可以申請參加註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專業階段考試:

1.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2. 具有高等專科以上學校畢業學歷,或者具有會計或者相關專業中級以上技術職稱。

(二)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中國公民,可以申請參加註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綜合階段考試:

1.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2. 已取得註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專業階段考試合格證。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得報名參加註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

1. 因被吊銷註冊會計師證書,自處罰決定之日起至申請報名之日止不滿 5 年者;

2. 以前年度參加註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因違規而受到停考處理期限未滿者。

  二、英語測試報名條件:

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人員,可以報名參加 2015 年度註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英語測試:

(一)取得註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全科合格證或報名參加2015 年度註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的報名人員;

(二)具有大學英語六級或相當於大學英語六級水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得報名參加註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英語測試:

1. 因被吊銷註冊會計師證書,自處罰決定之日起至申請報名之日止不滿 5 年者;

2. 以前年度參加註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因違規而受到停考處理期限未滿者。

  三、港澳台及外國人報名條件:

(一)港澳台地區居民及外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申請參加註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專業階段考試:

1. 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認可的高等專科以上學校畢業的學歷;

2. 已取得港澳台地區或外國法律認可的註冊會計師資格(或其他相應資格)。

(二)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港澳台地區居民及外國人,可以申請參加註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綜合階段考試:

1.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2. 已取得註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專業階段考試合格證。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得報名參加註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

1. 因被吊銷註冊會計師證書,自處罰決定之日起至申請報名之日止不滿 5 年者;

2. 以前年度參加註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因違規而受到停考處理期限未滿者。

  四、歐洲考區報名條件:

(一)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中國公民,可以申請參加註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專業階段考試(歐洲考區):

1.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2. 具有高等專科以上學校畢業學歷,或者具有會計或者相關專業中級以上技術職稱。

(二)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台灣地區居民及外國人(簡稱港澳台地區居民及外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申請參加註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專業階段考試(歐洲考區):

1. 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認可的高等專科以上學校畢業的學歷;

2. 已取得港澳台地區或外國法律認可的註冊會計師資格(或其他相應資格)。

(三)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中國公民和港澳台地區居民及外國人,可以申請參加註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綜合階段考試(歐洲考區):

1.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2. 已取得註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專業階段考試合格證。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得報名參加註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歐洲考區):

1. 已報名參加 2015 年 10 月 17 日至 18 日註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專業階段考試;

2. 已報名參加 2015 年 8 月 29 日註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綜合階段考試;

3. 因被吊銷註冊會計師證書,自處罰決定之日起至申請報名之日止不滿 5 年者;

4. 以前年度參加註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因違規而受到停考處理期限未滿者。

  免試條件

一、全國統考專業階段考試免試條件

具有會計或者相關專業高級技術職稱的人員(包括學校及科研單位中具有會計或者相關專業副教授、副研究員以上職稱者),可以申請免予專業階段考試1個專長科目的考試。

二、港澳台及外國人專業階段考試免試條件

港澳台地區居民及外國人可以按互惠原則簽訂的互免協議免予專業階段部分科目考試。

三、歐洲考區專業階段考試免試及豁免條件

(一)中國公民具有會計或者相關專業高級技術職稱的人員(包括學校及科研單位中具有會計或者相關專業副教授、副研究員以上職稱者),可以申請免予專業階段考試1個專長科目的考試。

(二)港澳台地區居民及外國人可以按互惠原則簽訂的互免協議免予專業階段部分科目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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