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食品衞生宣傳週之食品衞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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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995年起,衞生部將每年11月的第一週定為“《食品衞生法》宣傳週”。今天小編就個給大家講講全國食品衞生宣傳週食品衞生法,大家不妨參考下。

全國食品衞生宣傳週之食品衞生法

  《食品衞生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證食品衞生,防止食品污染和有害因素對人體的危害,保障人民身體健康,增強人民體制,制定本法。

第二條 國家實行食品衞生監督制度。

第三條 國務院衞生行政部門主管全國食品衞生監督管理工作。

國務院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食品衞生管理工作。

第四條 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的,都必須遵守本法。

本法適用於一切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容器、包裝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設備、洗滌劑、消毒劑;也適用於食品的生產經營場所,設施和有關環境。

第五條 國家鼓勵和保護社會團體和個人對食品衞生的社會監督。

對違反本法的行為,任何人都有權檢舉和控告。

  第二章 食品的衞生

第六條 食品應當無毒、無害、符合應當有的營養要求,具有相應的色、香、味等感官性狀。

第七條 專供嬰幼兒的主、輔食品,必須符合國務院衞生行政部門制定的營養、衞生標準。

(一)保持內外環境整潔,採取消除蒼蠅、老鼠、蟑螂和其他有害昆蟲及其孳生條件的措施,與有毒、有害場所保持規定的距離;

(二)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應當有與產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食品原料處理、加工、包裝、貯存等廠房或者場所;

(三)應當有相應的消毒、更衣、盥洗、採光、照明、通風防腐、防塵、防蠅、防鼠、洗滌、污水排放、存放垃圾和廢棄物的設施;

(四)設備佈局和工藝流程應當合理。防止待加工食品與直接人口食品、原料與成品交叉污染,食品不得接觸有毒物、不潔物;

(五)餐具、飲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必須洗淨,消毒,飲具用後必須洗淨,保持清潔;

(六)貯存、運輸和裝卸食品的容器包裝、工具、設備和條件必須安全、無害、保持清潔,防止食品污染;

(七)直接入口的食品應當有小包裝或者使用無毒、清潔的包裝材料;

(八)食品生產經營人員應當經常保持個人衞生,生產、銷售食品時,必須將手洗淨,穿戴清潔的工作衣、帽;銷售直接入口食品時,必須使用售貨工具;

(九)用水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城鄉生活用水衞生標準;

(十)使用的洗滌劑、消毒劑應當對人體安全、無害。

對食品攤販和城市集市貿易食品經營者在食品生產經營過程中的衞生要求,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農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根據本法作出具體規定。

第九條 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

(一)腐爛變質、油脂酸敗、黴變、生蟲、污穢不潔、混有異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狀異常,可能對人體康有害的;

(二)含有毒、有害物質或者被有毒、有害物質污染、可能對人體健康有害的;

(三)含有致病性寄生蟲、微生物的,或者微生物毒素含量超過國家限定標準的;

(四)未經獸醫衞生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肉類及其製品;

(五)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獸、水產動物等及其製品;

(六)容器包裝污穢不潔、嚴重破損或者運輸工具不潔造成污染的;

(七)摻假、摻雜、偽造,影響營養衞生的;

(八)用非食品原料加工的,加入非食品用化學物質的或者將非食品當作食品的;

(九)超過保質期限的;

(十 )為防病等特殊需要,國務院衞生行政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x政府專門規定禁止出售;

(十一)含有未經國務院衞生行政部門批准使用的添加劑的或者農藥殘留超過國家規定容許量的;

(十二)其他不符合食品衞生標準和衞生要求的;

第十條 食品不得加入藥物,但是按照傳統既是食品又是藥品的以及作為原料、調料或者營養強化劑加入的除外。

  第三章 食品添加劑的衞生

第十一條 生產經營和使用食品添加劑、必須符合食品添加劑使用衞生標準和衞生管理辦法的規定;不符合衞生標準和衞生管理辦法的食品添加劑,不得經營、使用。

  第四章 食品容器、包裝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設備的衞生

第十二條 食品容器、包裝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設備必須符合衞生衞生標準和管理辦法的規定。

第十三條食品容器、包裝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設備的生產必須採用符合衞生要求的原材料。產品應當便於清洗和消毒。

  第五章 食品衞生標準和管理辦法的制定

第十四條 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容器,包裝材料,食品用工具、設備,用於清洗食品和食品用工具、設備的洗滌劑、消毒劑以及食品中污染物質、放射性物質容許量的國家衞生標準、衞生管理辦法和檢驗規程,由國務院衞生行政部門制定或者批准頒發。

第十五條 國家未制定衞生標準的食品,省、自治區、直轄市人x政府可以制定地方衞生標準,報國務院衞生行政部門和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六條 食品添加劑的國家產品質量標準中有衞生學意義的指標,必須經國務院衞生行政部門審查同意。

農藥、化肥等農用化學物質的安全性評價,必須經國務院衞生行政部門審查同意。

屠宰畜、禽的獸醫衞生檢驗規程,由國務院有關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衞生行政部門制定。

  第六章 食品衞生管理

第十七條 各級人x政府的食品生產經營管理部門應當加強食品衞生管理工作,並對執行本法情況進行檢查。

各級人x政府應當鼓勵和支持改進食品加工工藝,促進提高食品衞生質量。

第十八條 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應當健全本單位的食品衞生管理制度,配備專職或者兼職食品衞生管理人員,加強對所生產經營食品的檢驗工作。

第十九條 食品生產經營企業的新建、擴建、改建工程的選址和設計應當符合衞生要求。其設計審查和工程驗收必須有衞生行政部門參加。

第二十條 利用新資源生產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新品種,生產經營企在造投入生產前,必須提出該產品衞生評價和營養評價所需的資料,利用新的原材料生產的食品容器、包裝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設備的新品種,生產經營企業在投入生產前,必須提出該產品衞生評價所需的資料。上述新品種在投入生產前還需提供樣品,並按照規定的食品衞生標準審批程序報請審批。

第二十一條 定型包裝食品和食品添加劑,必須在包裝標識或者產品説明書上根據不同產品分別按規定標出品名、產地、廠名、生產日期、批號或者代號、規格、配方或者主要成分、保存期限、食用或者使用方法等。食品、食品添加劑的產品説明書,不得有誇大或者虛假的宣傳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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