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理安全要點及措施

來源:文萃谷 1.53W

安全監理員是項目安全生產日常監理工作的主要實施者,代表總監理工程師在項目工程監理過程中行使項目安全生產監理的職責。下面由小編為大家整理的監理安全要點及措施,歡迎大家閲讀瀏覽。

監理安全要點及措施

  一、目的

1.為認真執行安全生產方針,加強安全監督檢查管理,保證本項目建設施工人員在施工、操作過程中的安全,特提出監理安全監控要點及措施。

2.本要點及措施條款與國家及上級主管部門有關規定相互矛盾時,以國家或上級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為準。文中未涉及的檢查條款及內容執行相應的安全管理規定

  二、本監控要點及措施適用範圍

本監控要點及措施適用於本項目實施階段的安全監督檢查管理。

  三、本監控要點及措施基本內容

為了認真貫徹“ 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 ” 的HSE方針,實現“零事故、零傷害、零污染”的HSE項目目標,創造同行業一流的HSE業績,依據安全管理的客觀要求,並結合本項目的實際情況,針對現場施工管理、高空作業安全管理、用火用電作業管理、動土作業及有限空間施工作業管理,制定了《監理HSE管理要點和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幾方面內容:

(一)現場文明施工管理

1.施工現場應設置明顯的標牌,標明工程項目名稱、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項目經理和施工現場總代表人的姓名、開工日期、施工許可批准文號等。施工單位負責施工現場標牌的製作和保管。

2.施工現場的安全管理人員應當佩戴證明其身份的明顯標誌。

3.現場施工人員必須統一着裝,佩戴合格的勞動防護用品,佩戴安全帽,登高作業必須佩戴安全帶,特殊工種作業人員必須持證上崗。

4.施工現場必須設有保證施工安全要求的夜間照明。

5.臨時佔道、破道及跨越道路施工作業時,必須經有關部門批准,設有明顯標誌和安全防護設施,夜間要有紅燈警示。

6.施工單位應保證施工現場道路暢通,保持場容場貌的整潔,隨時清理建築垃圾。

(二)高處作業的安全管理

1.高處作業負責人的職責:負責現場作業安全,按規定辦理高處作業票,制定安全措施並監督落實。

2.從事高處作業人員的職責:遵守高處作業安全管理規定,按規定穿戴合格的勞動防護用品和安全保護用具;在安全措施不完善或沒有辦理《高處作業證》時應拒絕高處作業。

3.高處作業監護人員的職責:會同作業負責人檢查落實作業現場安全措施,監督作業人員採取正確的防護措施。

4.高處作業人員必須繫好安全帶、系戴好安全帽,衣着要靈活方便,禁止穿戴硬底和帶釘易滑的鞋。安全帶和安全帽應符合國家標準。

5.安全帶必須系掛在施工作業處上方的牢固構件上,不得系掛在有尖鋭稜角的部位。安全帶系掛點下方應有足夠的淨空。安全帶應高掛低用,不得采用低於腰部水平的系掛方法,禁止用繩子捆在腰部代替安全帶。如遇作業現場無法滿足系掛要求,應採取其它防墜落安全措施。

6.腳手架的搭設必須符合國家有關規程和標準的要求,由專職架子工負責搭設。高處作業應使用符合標準規範的吊架、梯子、腳手板、防護圍欄和擋腳板等。作業施工前作業人員應仔細檢查作業平台是否堅固、牢靠,安全措施是否落實。

7.對從事高處作業的具體要求:

(1) 高處作業與架空電線應保持不小於2.5米的安全距離;

(2) 作業時禁止上下投擲工具、材料和雜物等,所用工機具要堆放平穩,作業點下方要設安全警戒區,要有明顯警示標誌,設專人監護。各種工具放入工具袋內;

(3) 高處作業人員禁止在不堅固的構件物(如石棉瓦、木板條等)上進行施工作業或行走;

(4) 高處作業人員應沿着通道、梯子上下,禁止沿着強繩索、立杆或欄杆攀登;

(5) 上下垂直進行高處分層作業,中間應有隔離防護措施;

(6) 夜間高處作業應有充足的照明;

(7) 從事特殊高處作業前,施工單位要制定作業方案,辦理作業證,並經施工地點所在廠主管部門會籤,由施工單位主管領導簽發。30米以上的特殊高處作業,應設有與地面聯繫的通訊裝置(如對講機等),並有專人負責。

(8) 高處作業票有效期不超過三天,間斷作業在重新作業前,雙方安全監督或作業負責人應到現場重新確認安全措施。如有變化應重新落實安全措施並在作業票上簽字生效。高處作業票由作業所在施工班組保管,保存期為一年;

(9) 經醫生診斷患有高血壓、心臟病、貧血、癲癇病以及其他禁忌高處作業的人員不得從事高處作業。

(10) 禁止在六級以上大風和雷電、暴雨、大霧等氣象條件下登高作業。

(三)用火作業的安全管理

1.嚴格執行各級(一級、二級、特殊用火)用火審批制度,用火作業前必須先辦理用火作業證。

2.用火人的職責:用火人應持動火證第三聯作業,做到“四不用火”,即:動火證未簽發不用火;動火證的安全措施沒落實不用火;用火部位、時間與動火證不符不用火;監護人員不在場不用火。現場出現異常或監護人提出不得用火時,要立即停止用火。有權拒絕強行用火的指令。離開用火現場要切斷火源,熄滅火種。

3.監護人的職責:

(1)監護人應持有動火證第二聯,對動火證中安全措施的.落實情況進行認真檢查,發現安全措施不落實及未按動火證規定用火等情況,有權立即停止用火作業;

(2)用火作業結束前,監護人不得擅離現場。如發生火災,要立即撲滅,難以撲滅時應立即報警,火警電話: 119。

4.動火作業前應對電焊機、電源線、氣焊槍、氣袋、乙炔氣瓶、氧氣瓶、壓力錶等附件進行檢查,保證安全可靠,嚴禁帶病使用或使用不合格產品。

5.動火作業前應檢查、清理動火點附近15米範圍內的可燃物。

6.動火作業應配備足量、適用、完整好用的滅火器材(不少於2具)。

7.凡在易燃易爆介質管線、容器、罐等設施上的動火作業,必須將其與系統可靠隔離,並進行清洗置換,經分析合格後,方可動火作業。

8.使用氣焊(割)動火作業時,氧氣瓶、乙炔氣瓶應擺放穩固,禁止放置在室內或高温區域,在烈日下應採取防曬措施;乙炔氣瓶必須直立放置使用,氧氣瓶、乙炔氣瓶之間距離不應小於5米,氧氣瓶、乙炔氣瓶與動火作業地點間距離不應小於10米;電焊機的電源線如超過3米時,應架空敷設,嚴禁用易燃易爆設備、管線做電焊機的二次線。

9.五級風以上(含五級風)天氣,禁止露天動火作業。若因工作需要必須進行動火作業時,應升級管理,並採取必要的遮擋措施。

10.動火作業完畢應及時清理現場,監護人與動火人應共同確認無殘留火種後方可離開,在居民區住户內動火結束後,應要求住户確認動火點無殘留火種並在動火證上簽字後,方可離開作業現場。

(四)臨時用電作業的安全管理

1.用電負責人應辦理《臨時用電證》,制定用電相關安全措施,對現場用電安全負責。

2.現場供電負責人(現場電工班長)負責審核用電內容,制定供電安全措施,安排人員施工作業,並負責檢查。

3.各類移動電源及外部自備電源不得接入電網。

4.臨時線路架空其高度在裝置區不得低於2.5米;穿越普通道路不得低於4.5米;穿越主要幹道不得低於6米。架空線路必須使用絕緣支架,禁止架設在樹上或腳手架上,並必須避開有易燃易爆和腐蝕性物質的場所。

5.現場臨時供電盤、箱要由現場專人負責保管;配電箱要為鐵製;室外的供電盤、箱及開關、插座要有防雨、防潮措施;安裝高度不應低於1.3米。

6.臨時供電設施或現場用電設備必須安裝漏電保護器,移動式、手扶式電動工具應加裝單獨的電源開關和漏電保護器,禁止一個開關接兩台或多台電動設備。

7.臨時供電設施的對地電壓在110V以上時,必須做接地或接零保護,零線必須重複接地。

8.臨時照明的行燈應有金屬保護罩,其電壓不得超過36V;在潮濕的場所或金屬容器設備內(如塔、罐、釜內),電壓不得超過12V;在易燃易爆場所必須使用防爆燈。

(五)動土作業的安全管理

1.施工前應辦理《動土作業證》,由施工單位填寫,送有關單位(部門)審批。

2.必須按《動土作業證》的內容進行,對審批手續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實的,施工人員有權拒絕作業。

3.施工現場應根據需要設置護欄、蓋板和警告標誌,夜間應懸掛紅燈警示。施工結束後應及時回填,並恢復地面設施。

4.在施工過程中,如暴露出電纜、管線以及不能辨認的物品時,應立即停止作業,妥善加以保護,報告動土審批單位,應採取措施處理後,方可繼續施工。

5.動土臨近地下隱蔽設施時,應人工輕輕挖掘,禁止使用鐵棒、鐵鎬或抓鬥等機械工具。

6.挖掘坑、槽、井、溝等作業,應遵守下列規定:

(1)挖掘土方應自上而下進行,不準採取挖底腳的方法挖掘,挖出的土石不準堵塞下水道和陰井;

(2)挖掘較深的坑、槽、井、溝時,嚴禁在土壁上挖洞攀登。作業時必須戴安全帽,坑、槽、井、溝上端邊沿不準人員站立、行走;

(3)要視土壤性質、濕度和挖掘深度設置安全邊坡或固壁支架。挖出的泥土或施工材料堆放處至少應距坑、槽、井、溝邊沿0.8米,高度不得超過1.5米;

(4)對坑、槽、井、溝邊坡或固壁支架應隨時檢查,特別是雨期和解凍期,如發現邊坡有裂紋、不斷落土或支撐有折斷、走位等危險徵兆,應立即停止作業;

(5)作業時應注意對有毒有害物質的檢測,保持通風良好,發現有毒有害氣體時,必須採取措施後方可施工;

(6)在坑、槽、井、溝的邊沿,不能安放施工機械及通行車輛;

(7)在拆除固壁支撐時,應從下而上進行。更換支撐時,應先裝新的後拆舊的;

(8)所有人員不準在坑、槽、井、溝內或邊沿休息。

(六)溝槽下等有限空間施工作業的安全管理

1.有限空間施工作業現場監護人安全職責:

(1)現場監護人應熟悉有限空間的工藝及作業人員情況,有判斷和處理異常情況的能力,掌握急救知識;

(2)現場監護人對“有限空間作業證”的安全措施落實情況要進行檢查,發現落實不到位或風險削減措施不完善時,有權停止作業;

(3)現場監護人應檢查作業人員着裝及個人防護用品的佩戴使用情況;

(4)現場監護人應掌握有限空間作業的作業人員的數量,同作業人員擬定聯絡信號。在出入口處保持與作業人員的聯繫,發現異常應及時制止作業並立即採取救護措施,同時立即報告。

2.有限空間施工作業人員的安全職責:

(1)作業人員應熟悉所從事業的風險和應急計劃,掌握報警及聯繫方式;

(2)對未批准的“有限空間作業證”,作業人員有權拒絕作業;

(3)有限空間作業的任務、地點、時間與“有限空間作業票”不符不作業;

(4)監護人不在場不作業;

(5)遇有違反本規定強令作業或風險削減措施沒落實,作業人員有權拒絕作業。

3.綜合安全措施

(1)“有限空間作業證”有限期不超過24小時,作業期間如果條件發生變化,應停止作業,重新辦理“有限空間作業證”。

(2)分析結果報出一小時後,仍未開始作業應重新進行分析。

(3)在有限空間作業期間,嚴禁同時進行各類與該有限空間相關的試車、試壓等工作。

(4)有限空間作業的施工人員必須進行相應的培訓,培訓內容應包括:所從事作業的風險及削減措施和應急方案;必要的安全知識;救護方法等。

(5)對有限空間要做好工藝處理,所有與空間相連的可燃、有毒有害介質(含氮氣)系統,以及存在危險性的系統,必須用盲板與有限空間隔絕,不得用關閉閥門替代;盲板應掛牌標示;帶有攪拌器等轉動設備,需切斷電源並掛牌標示。

(6)有限空間作業分析及合格標準:

①有限空間作業分析應由有資質的分析人員進行;

②取樣點應由作業所在單位的安全人員或當班負責人(值班長、班長)負責提出,並帶領分析人員進行現場取樣;

③取樣點要有代表性,分析樣品要保留到作業結束;

④使用便攜式可燃氣體檢測報警儀或其它類似手段進行檢測時,檢測設備必須經有檢測資質單位標定合格並在有效期內;被測的氣體或蒸汽濃度應小於或等於該介質與空氣混合物爆炸下限的10%;

⑤分析氧含量19-23.5%(V/V);

⑥有毒有害氣體含量符合國家規定標準。

(7)如果不能具備安全條件又必須進行有限空間作業,應由作業單位與有限空間所在單位共同制定作業方案,採取特殊防護措施並在作業前組織模擬演練,所在單位和施工單位各派監護人,經所在單位、事業部安全處領導簽字批准後方可作業。

(8)有限空間內作業應有足夠的照明,照明應符合安全電壓要求,在爆炸危險場所必須採取防爆照明;同時遵守用火、臨時用電、起重吊裝、高處作業等相關安全規定。

(9)在有放射源的有限空間內作業,作業前要對放射源進行屏蔽處理。

(10)有限空間的出入口內外不得有障礙物。

(11)有限空間作業人員的工具、材料要登記,作業結束後要清點,以防遺留在作業現場。並對作業人員進行清點。

(12)為保證有限空間內空氣新鮮,可採用自然通風或強制通風的方法。採取自然通風措施時入孔等通氣孔要掛“此處禁止堵塞”的警告牌,採用強制通風措施時電源按鈕與配電櫃要掛“禁止斷電”的警告牌。作業人員可戴供風式長管面具、空氣呼吸器等防護器具,佩戴長管面具時,使用前一定要檢查其氣密性,同時應防止長管被擠壓,吸氣口應置於新鮮空氣的上風口處,並有人監護。作業人員不準使用過濾式防毒面具。

(13)出現有人員中毒、窒息等緊急情況,搶救人員必須佩帶隔離式防護器具進入有限空間,並應至少有一人在外部負責聯絡。

(14)有限空間外的現場要配備一定數量的呼吸器、安全繩索等急救器材。

  四、監控措施

1.建立建全安全檢查機制,安排專人負責開展針對上述內容的安全檢查。

2.實行業主、監理、施工承包商三級安全監督管理機制,監理每日必須監督工程承包商的日常巡檢情況,時刻監督承包商各項安全管理工作落實情況。

3.針對巡檢制度,建立約束機制,崗位員工要按照巡檢制度要求,認真開展崗位巡迴檢查,重點關健施工工序安全管理工作要進行不定期抽查。

4.負責組織編寫檢查報告,報告包括對檢查發現的問題及隱患,組織整改落實情況。

5.施工作業現場要建立日常巡檢和設備維護保養制度,嚴格按要求進行巡檢和設備的維護保養,及時發現和處理存在的問題,每日將巡檢情況報監理部。

6.監理將通過通知、通報、停工及建議業主處罰等手段加強對施工單位的監管。

安全工作無小事,上述內容監理將根據現場檢查情況和發現的任何安全問題及時提出要求和整改措施,所有的要求和整改內容將在監理的監督和跟蹤下,由相關施工單位組織落實,加強施工單位安全施工意識的培養,確保安全生產的萬無一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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