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路鮮活貨物運輸規則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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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適應鮮活貨物對運輸的特殊要求,安全、迅速、經濟、便利地運輸鮮活貨物,制定了鐵路鮮活貨物運輸規則相關法律知識。下文小編為大家分享鐵路鮮活貨物運輸規則條件,歡迎大家閲讀瀏覽。

鐵路鮮活貨物運輸規則條件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了適應鮮活貨物對運輸的特殊要求,安全、迅速、經濟、便利地運輸鮮活貨物,以國家制定的有關方針、政策、法令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鐵路法》、《鐵路貨物運輸規程》的基本原則為依據,特制定《鐵路鮮活貨物運輸規則》。

第二條承運人、託運人和收貨人在辦理鮮活貨物運輸過程中,都應遵守本規則的規定。

第三條本規則所稱鮮活貨物係指在鐵路運輸過程要採取製冷、加温、保温、通風、上水等特殊措施,以防止腐爛變質或病殘死亡的貨物;託運人認為須按鮮活貨物運輸條件辦理的貨物。

鮮活貨物分為易腐貨物和活動物兩大類:

(一)易腐貨物包括肉、魚、蛋、奶、鮮水果、鮮蔬菜、冰、鮮活植物等,按其熱狀態又分為(1)凍結貨物;(2)冷卻貨物;(3)未冷卻貨物。常見品名見“易腐貨物運輸條件表”(附件一)。

(二)活動物包括禽、畜、獸、蜜蜂、活魚以及魚苗等。

第四條託運的鮮活貨物必須品質新鮮、無病殘、有能保證貨物運輸安全的包裝。使用的車輛和裝載方法要適合貨物性質,按照貨物的容許運輸期限及貨物運送全程的季節和氣候條件選擇運送方法,並根據需要採取預冷、製冷、加冰、保温、加温、通風、上水、押運等措施,以保持貨物的質量狀態良好。

第五條承運人應考慮鮮活貨物季節性強、運量波動大、時間要求快的特點,加強運輸組織工作,堅持優先安排運輸計劃、按運輸合同約定的車種撥配適當的車輛、優先進貨裝車、優先取送、優先掛運,並做好途中服務。

第六條承運人為確保鮮活貨物運輸質量和快速運輸,各級調度對鮮活車應重點掌握,防止中途積壓。在鮮活貨物運量集中的區段,應積極組織開行快運貨物列車或鮮活貨物直達列車,編制快運貨物列車或鮮活貨物直達列車組織方案,應落實日常配空、裝車、留軸掛運、中轉銜接、編組等工作,並加強調度指揮,組織實施。

第七條託運人要做到貨源落實,單證齊全,備齊必要的安全防護用品。託運人、收貨人要積極配合承運人及時組織裝車、卸車和搬運,並採取必要的防護措施,避免裝卸車過程中貨物發生腐壞、凍損、污染及植物生理病害等事放。裝卸作業中嚴禁損壞車輛。對到達的發生腐壞、污染或死亡等事故的鮮活貨物應立即卸車並妥善處理,防止擴大損失。

第八條鐵路不辦理零擔鮮活貨物的冷藏、保温、加温、通風運輸。但裝一般貨車短距離運輸時,在自局管內由各局確定;跨局運輸的,僅限能以一站整零車裝運直接運抵到站或以兩站整零車裝運至第一到站卸車的,方可按零擔辦理(未裝容器的活動物除外)。具體條件由鐵路局規定。託運人必須保證零擔鮮活貨物在所提出的容許運輸期限內不致腐爛、變質和死亡。

使用加冰冷藏車辦理易腐貨物裝運的車站由鐵道部批准,並在《貨物運價里程錶》中公佈。未公佈的車站不得辦理髮運。

第九條鮮活貨物車輛的裝載與加固除本規則規定之外,均應符合《鐵路貨物裝載加固規則》和《鐵路超限貨物運輸規則》的技術要求。

第十條本規則的修改解釋權屬鐵道部。鐵路局在不違反本規則的條件下,可制定管內補充規定,報鐵道部備案。

  第二章 易腐貨物運輸

第一節 易腐貨物運輸基本條件

第十一條不同熱狀態的易腐貨物不得按一批託運。

按一批託運的整車易腐貨物,一般限運同一品名。但不同品名的易腐貨物,如在冷藏車內保持或要求的温度的上限(或下限)差別不超過3℃時,允許拼裝在同一冷藏車內按一批託運。此時託運人應在貨物運單“託運人記載事項”欄內記明:“車內保持温度(或途中加冰摻鹽)按××品名規定的條件辦理。”

第十二條 託運人託運易腐貨物,應在貨物運單“貨物名稱”欄內填記貨物名稱,並註明其品類順號及熱狀態,同時在“託運人記載事項”欄內註明易腐貨物容許運輸期限(日數)。易腐貨物的容許運輸期限至少須大於鐵路規定的運到期限三日時,發站方可承運。

託運人託運需檢疫運輸的易腐貨物時,應按國家有關規定提出檢疫證明,在貨物運單“託運人記載事項”欄內註明檢疫證明的名稱和號碼,並將隨貨同行聯牢固地粘貼在運單背面。車站憑此辦理運輸。

第十三條 託運人託運易腐貨物時,貨物的質量、温度、包裝和選用的車輛,均須符合“易腐貨物運輸條件表”(附件一)和“易腐貨物包裝表”(附件二)的規定。

承運貨物的質量、包裝及安全防護用品是否符合規定,發站應認真抽查。使用機械冷藏車裝運時,發站應會同機械冷車乘務員對承運貨物的温度和質量進行抽查。

託運人要求不按規定的條件運輸易腐貨物時,在託運人確認貨物不致腐爛變質的條件下,應事先與車站另行商定運輸條件。商定的條件應在貨物運單“託運人記載事項”欄內註明。

託運人託運“附件一”表內未列名的易腐貨物時,應事先與車站商定運輸條件(格式由各鐵路局規定),一式五份(託運人、發站、路局到站、鐵道部各一份),報鐵路局審批後方可辦理試運。商定的運輸條件應在貨物運單“託運人記載事項”欄內註明。

不按規定條件運輸和組織試運的易腐貨物,車站與託人應簽訂運輸協議。貨物質量由託運人負責。

使用機械冷藏車時,要通知乘務組,並在“乘務報單”“機械冷藏車作業單”內註明。

第十四條使用冷藏車運輸易腐貨物時,託運人應按“附件一”規定的條件或按運輸協議的條件,在貨物運單“託運記載事項欄”內具體註明“途中加冰”、“途中製冷”、“途中加温”、“途中通風”、“途中不加冰”、“途中不製冷”、“途中不加温”、“途中不加冰運輸”等字樣。

對需要在途中加冰的冷藏車發站應在貨物運單的“經由”欄內按加冰所分工(見附件四)依次填記應加冰的各加冰所名;如最短徑路上未設加冰所,不能確保易腐貨物質量時,運人可要求鐵路繞路運輸,此時發站應在貨物運單的“經由”欄內依次填記繞路運輸經由的各加冰所站名。

第二節 裝車與卸車

第十五條 裝運易腐貨物必須使用冷藏車,確因冷藏不足時,使用棚敞車應按《使用棚敞車運輸易腐貨物的措施》(附件六)的規定辦理。

冷藏車應用於裝運易腐貨物,但無包裝的水果、蔬菜、滷魚和能損壞車內設備的易腐貨物不得用冷藏車裝運(西瓜、哈密瓜、南瓜、冬瓜除外)。

冷藏車嚴禁用於裝運能污染和損壞車輛的非易腐貨物。冷藏車回空利用及裝運需用冷藏車冷藏、保温或加温的非易腐貨物時,車站應逐級上報鐵道部,經調度命令承認後,方可使用。

第十六條機械冷藏車組,可組織同一到站卸車的兩站分裝,B18、B20型機械冷藏車可組織同一發站裝車的兩站分卸。但兩分裝或分卸站應為同一徑路,距離不超過200公里。第一裝車站的裝車數或第二卸車站的卸車數不得少於全列車的一半(樞紐地區除外)。

機械冷藏車組工作車前部或後部各車,應裝同一熱狀態、要求温度相同的貨物,但前部、後部的温度可不相同。

機械冷藏車每個車的裝貨重量,不準超過車輛的標記載重量。

第十七條發站應與託運人商定易腐貨物進貨、裝車和車輛取送時間等事項。

使用機械冷藏車運輸時,發站在機械冷藏車到達後,應將裝車時間、地點、貨物品名、噸數、到站等事項填記在“機械冷藏車裝車通知單”(格式一)內。

機械冷藏車裝車通知單,應在裝車前12小時交給乘務組。乘務組應在裝車前做好上水、補足油料、預冷車輛等工作。

各上水站應免費為機械冷藏車供水。

第十八條承運人應為裝車單位調配技術狀態良好、設備齊全的車輛。裝車單位應在易腐貨物裝車前(加冰運輸在加冰前)檢查冰箱、排水裝置、通風口、車門及車內設備是否齊全良好,車內是否清潔衞生。不能保證物質量的車輛嚴禁使用。

第十九條用冷藏車冷藏運輸易腐貨物時,在裝車前必須預冷車輛,待車內温度降低後,才能裝車。

加冰冷藏車裝運凍結貨物,車內應預冷到6℃以下,達不到時,可預冷6小時;裝運冷卻或未冷卻貨物,車內應預冷到12℃以下,達不到時,可預冷3小時。

機械冷藏車車內預冷温度:凍結貨物為-3℃~0℃;香蕉為12℃~15℃;菠蘿、柑桔為9℃~12℃;其它易腐貨物為0℃~3℃。

第二十條易腐貨物應按“附件一、三”規定的方法裝載經過預冷的冷藏車裝車時,應採取措施,保持車內温度。在裝(卸)車作業中應使用不致損壞車內設備的'工具,並不得擠碰循環擋板,上層貨物距離循環擋板最少應留出50毫米的空隙。開關車門時,嚴禁亂砸硬撬。採取保温、防寒、防濕等措施時,嚴禁以釘釘等方式損壞冷藏車車體。

第二十一條車站貨運員應會同機械冷藏車乘務組,對裝卸車作業進行指導,發現問題應聯繫託運人、收貨人共同解決。貨物裝車完畢,機械冷藏車乘務員應檢查車門關閉是否嚴密,及時記錄車內温度,並開機調温。

第二十二條 車站和託運人、收貨人應加強裝(卸)車的組織工作,縮短裝(卸)時間。加冰冷藏車每輛裝(卸)車作業時間(不包括洗車和預冷時間)不得超過3小時。機械冷藏車:裝貨車為8輛以上的,每組裝(卸、車時間不得超過12小時;裝貨車為4輛型的,每組不得超過6小時。其中每一車的裝(卸)車時間不得超過3小時。由於託運人(收貨人)的責任越過規定的裝(卸)車時間,應核收貨車使用費。

第二十三條使用加冰冷藏車冷藏運輸易腐貨物,裝車單位必須填寫”加冰冷藏車作業單“(格式二),使用機械冷藏車時,填寫“機械冷藏車作業單”(格式三)。裝卸車單位、發站、中途站、到站及機械冷藏車乘務組都要認真填寫冷藏車作業單,並做好作業單的傳遞交接工作。用機械冷藏車運輸時,對同一到站、同一收貨人和同一熱狀態、要求同一温度的貨物可不限車數合填冷藏車作業單。

第二十四條用加冰冷藏車裝運需要通風運輸的易腐貨物時,可以將左側車門開啟並固定。開啟的車門最外突出部位從車輛縱中心線起不得超過1750毫米。用棚、敞車通風運輸的易腐貨物,可將門窗開啟固定,或將敞車側板吊起,翻轉到最大限度用鐵線捆綁牢固,並用柵欄將貨物擋住。開啟的門窗和吊起的側板最外突出部位不得超過機車車輛限界。

第二十五條到站對易腐貨物應及時組織卸車和交付。在貨場卸車的要嚴防污染變質,車站應聯繫收貨人採取措施,隨卸隨搬。凍結貨物、冷卻貨物和寒季運送的保温、加温貨物,收貨人應準備防護用品及搬運工具,直接卸車,防止貨物温升過快或發生凍損。

第二十六條 卸車單位應負責將車輛清掃乾淨。裝過魚、貝、肉類及被其它易腐貨物污染的車輛,卸車單位必須按規定徹底洗刷除污,必要時進行消毒,使車內沒有殘留的污水、穢物。洗刷除污、消毒後適當通風、晾乾再關車門。卸車單位及車站沒有洗刷條件時,車站應根據調度命令填寫“特殊貨車及運送用具回送清單”(簡稱回送清單,以下同),向本局內指定的洗刷站回送。機械冷藏車洗後須經車站和乘務組檢查驗收,加冰冷藏車及棚、敞車洗後須經車站檢查驗收。洗刷除污、消毒費用均由收貨人負擔。

清掃洗刷乾淨的加冰冷藏車,向局指定的冷藏車保管站回送或從保管站往裝車站調送時應填寫“特殊貨車及運送用具回送清單”。

第三節 易腐貨物車輛運行組織

第二十七條發站承運易腐貨物後應在貨物運單、貨票、封套上分別填記紅色K(K表示須快速掛運的貨車)標記。發站、編組站、區段站要將K 符號轉記在“列車編組順序表”內,對裝有易腐貨物的車輛應快速編解、取送,及時中轉掛運,除中間站裝(卸)車可編入摘掛列車外,均應根據作業計劃編入快運列車或直達、直通、區段列車。機械冷藏車組儘量編在列車中部。對需要中途加冰的冷藏車輛,各站必須按指定的徑路掛運,編入到達前方加冰站解體或終止的列車內。易腐貨物車輛中轉停留時間,原則上不得超過車站有關去向有調中轉停留時間。需加冰補冰的冷藏車,在站停留時間原則上不得超過 12小時。

第二十八條 機械冷藏車乘務組應按“附件一”的規定保持車內温度。對未冷卻的易腐貨物應在最短時間內把車內温度降到規定的度數。在運輸途中,每隔2小時應記錄一次各車內的温度,每6小時填寫一次“機械冷藏車作業單”。

第二十九條裝有易腐貨物的車輛,在運行途中不得保留積壓。遇有特殊情況需要保留時,保留站應立即向調度所報告,及時採取措施送就近加冰站或採取其它妥善處理辦法。因未及時處理造成事故時,要追究責任。

第三十條裝有易腐貨物的車輛,因車輛技術狀態不良發生滯留不能繼運時,發現站應及時向主管鐵路局報告,儘量組織按原運輸條件倒裝。由於氣温、技術條件等限制不能倒裝又不宜在當地處理的貨物,發現站應及時聯繫託運人、收貨人提出處理辦法。超過要求時間未接到答覆或因等候答覆將使貨物造成損失時,由主管鐵路局提出處理意見。

機械冷藏車組中的部分車輛發生故障不能繼運時,乘務組應立即電告發生鐵路局並抄報鐵道部。發生局應儘快搶修、繼運。

機械冷藏車臨時備用時,為便於檢修和管理,儘量停留在有上水條件的樞紐地區或車站。

第四節 加冰冷藏車的加冰作業

第三十一條使用加冰冷藏車裝運易腐貨物時,在始發站需要的冰、鹽和勞動力由託運人準備和組織。車站有供冰條件的,經協商也可由車站供應。冰、鹽費用,車輛取送費及有關勞務費用由託運人負擔。辦理回送加冰的按規定向託運人核收貨車回送費。

始發站由託運人組織加冰加鹽的,應由發站貨運員對所加冰鹽的數量和質量進行檢查,並確認“冷藏車作業單”內填寫的加冰、鹽數量。

始發加冰應加足冰箱定量、並應在冷藏車調離裝車地點前再次補足冰、鹽,以保證冷藏車運行到下一加冰所時,冰箱內存冰不少於20%。

當冷藏車運行到前方第一加冰所時(運行時間在3日以內),經檢查,如發現託運人在發站應加冰而沒有加冰或加冰不足時,除進行補足冰、鹽外,要電報通知發站促其注意,並由發站向託運人補收冰鹽費用。如因始發加冰不足造成貨物腐壞事故時,處理局應及時上報鐵道部,視情節輕重,決定是否取消加冰冷藏車辦理站資格。

第三十二條需要途中加冰的冷藏車,發站和中途加冰所應用電報依次向前方加冰所及其所在站預報(必要時用電話輔助通知),並抄知次一加冰所,最後一個加冰所應向到站預報。

預報電文內容和代號如下:

內容

開車月、日

車次

車型車號

貨物品名

到站

收貨人

代號

(1)

(2)

(3)

(4)

(5)

(6)

注:l .在電文首部冠以“加冰預報”、“上水預報”字樣。

2.整列運輸時,代號(3)只報車型、車數,不報車號。代號(6)由最後一個加冰所向到站預報。

第三十三條 中途加冰所接到加冰預報後,應做好加冰準備,冷藏車到站後,加冰所應立即檢查殘存冰鹽,測量車內温度,同時檢查車輛外部及排水管狀態是否良好,貨物有無腐爛變質跡象,發現問題應及時妥善處理。加冰作業完了,應及時通知行車部門掛車,並認真填記“冷藏車作業單”和“加冰工作日誌”(格式四),同時發出加冰預報。

中途加冰所發現無冷藏車作業單時,要拍發電報通知發站及其主管鐵路局並編制普通記錄(按中途加冰規定的內容)、補填冷藏車作業單隨票據運送到站。

中途加冰所應按冷藏車加冰的需要,備足冰、鹽,並保持加冰設備良好。

第三十四條 加冰用的冰鹽要清潔、無雜物。冰塊大小不超過1千克。鹽要按規定比例摻勻(摻鹽比例和方法,要考慮貨物的熱狀態及前方加冰所或到站的氣温)。加冰摻鹽要搗實,但不得損壞冰箱。開閉冰箱蓋不要亂砸硬撬。

途中補冰要加滿、加足。但寒季是否補冰及補冰數量,可根據需要,由各加冰所確定。

第三十五條 為有效地使用冰源,合理分配各加冰所的任務,縮短冷藏車在途時間,“附件四”對加冰所加冰進行了分工。託運人、承運人在辦理運輸中均要遵守加冰所的分工規定。

第三十六條 辦理鮮活貨物發運的車站和鐵路局都必須認真如實地填寫“鮮活貨物運量統計表”(格式五)、每月逐級上報。

為加強對加冰工作的分析,各加冰所要按月向主管鐵路局和鐵道部報送“加冰工作月報”(格式六)和“製冰工作月報”(格式七)。

以上表報次月20日前報鐵道部。

  第三章 活動物運輸

第一節 一般活動物運輸

第三十七條 託運人託運活動物時,應按國家有關規定提出檢疫證明,在貨物運單“託運人記載事項”欄內註明檢疫證明的名稱和號碼,並將隨貨同行聯牢固地粘貼在運單背面。車站憑此辦理運輸。

第三十八條託運人託運猛禽、猛獸(包括演藝用)時,應與發送鐵路局商定運輸條件和運輸防護方法。跨局運輸時,發送局應將商定的事項通知有關鐵路局。

第三十九條裝運活動物必須選用家畜車、家禽車、活魚車以及清掃乾淨、未受污染的棚車、敞車,但不得使用無窗的棚車。裝運牛、馬、騾、驢、駱駝等大牲畜,不得使用鐵底貨車。發往深圳北的活牛,應用活牛專用車或棚車裝運。撥配的車輛是否適合裝運活動物一律由託運人檢查確定。託運人認為不適合裝運時,承運人應給予調換。

第四十條禽、畜可單層或多層裝載,每層的裝載數量由託運人根據季節、運輸距離、活動物的體積及選用的車種等情況確定。

裝運活動物的車輛可開啟門窗,但應採取措施防止大牲畜頭部伸出。對棚車開啟的車門和敞車吊起的側板的捆綁、加固同第二十四條。

第四十一條裝運活魚、魚苗必須使用活魚車、棚車,但不得使用全鋼和車窗不能開起的棚車(採用增氧機運輸的除外)。

活魚、魚苗應使用木箱、魚簍、帆布桶、帆布槽等容器盛裝。使用帆布槽盛裝時,應用堅固的金屬支架支撐,支架的高度不得超過1.7米。帆布應牢固、不滲水。裝入魚苗後,槽內水位不得超過l.5米。禁止託運人在車體上鑽孔安裝支架。

魚苗押運人數不得超過八人 。

託運人隨車攜帶增氧機時,必須配帶1至2只滅火器。隨車攜帶的動力用柴油不得超過100千克:柴油應盛裝於小口塑料桶內,口蓋必須擰緊、嚴密不漏。

魚苗裝車後應插掛“禁止溜放”表示牌,並在貨物運單、票據封套上標明規定的隔離標記 9。車站在調車作業時,嚴禁溜放。

到站對魚苗運送用具的回送要優先辦理。

第四十二條裝運活動物時.託運人必須派熟悉動物特性的押運人隨車押運,負責做好動物的飼養、飲水、換水、灑水、看護和安全工作。押運人每車以一至兩人為限,託運人要求增派押運人時,須經車站承認,但增派人數不得超過五人(另有規定者除外),租用的家畜、家禽車回空時每次准許派兩人押運。押運人必須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或其它能證明身份的有效證件,並應遵守“押運人須知”和鐵路規章的有關規定。嚴禁押運人在車內吸煙、生火、做飯、用明火照明和乘坐其它車輛。

押運人攜帶物品只限途中生活用品和途中需要的飼料和飼養工具。押運人攜帶物品的重量(不包括飼料、飼養工具及押運人員的帳篷、牀),每人不得超過40千克,超過部分按零擔核收運費。發現押運人攜帶違反政令限制的物品和危險品時,車站應移交當地有關部門處理。

第四十三條 運輸活動物要加強貨源組織,做好車、貨銜接並及時組織裝車和掛運。對承運的活動物,發站應在貨物運單、貨票、封套、裝載清單內註明“活動物”字樣。

車站對裝有活動物的車輛,除中間站裝(卸)車的可編入摘掛列車外,應根據作業計劃編入快運貨物列車或直達、直通列車。在編組站、區段站中轉停留時間原則上不得超過本站方向別的中轉停留時間。

第四十四條 活動物在中途上水,由鐵路指定的上水站免費供應。上水用具由託運人(或押運人)自備。車站對掛有活動物車輛的列車,應接入備有上水設備的股道。對需要途中上水的活動物,發站或上水站應用電報依次向前方上水站進行預報。上水站所在站名見“附件五”。預報電文內容和代號見本規則第三十二條。

活動物的糞便應由押運人在鐵路指定站或到站清除,不得中途隨意向車外拋撒,也不得在中途編組站清掃和沖洗糞便。

途中發現疫情,押運人要及時向車站和當地防疫檢疫部門報告,並妥善處理。患有傳染病的禽畜和死禽畜不許出售和隨意亂扔,應按防疫部門規定處理。

第四十五條對到達的裝有活動物的車輛,應及時組織卸車和搬出貨場。貨車和貨位必須認真清掃、洗刷、除污,必要時還應進行消毒。對租用的家畜、家禽車卸後應立即辦理回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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