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效婚姻制度發展歷程及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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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可撤銷婚姻的宣告程序,我國現行《婚姻法》第十條有明確的規定,即撤銷權人可以在一年內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下面是小編為大家分享無效婚姻制度發展歷程及程序,歡迎大家閲讀瀏覽。

無效婚姻制度發展歷程及程序

  無效婚姻制度源於古代法

無效婚姻制度源於古代法,漢穆拉比法典和羅馬市民法對無效婚姻有所規定,如漢穆拉比法典將未訂立婚約的結合視為無效婚姻;羅馬市民法對違反結婚必備要件和婚姻禁例的視為非正式婚姻.但按照婚姻法學理論界的通説,真正的無效婚姻制度源於歐洲中世紀的寺院法。教會將婚姻視為男女雙方與神訂立的契約,禁止一切離婚。

但面對大量痛苦的婚姻和急於擺脱婚姻束縛的要求,教會創設了無效婚姻理論.如寺院法將一切違反禁止結婚條件的婚姻、未成年人的婚姻、重婚、天主教徒和異教徒的婚姻及無性行為能力的婚姻規定為無效婚姻,允許撤銷其婚姻關係。無效婚姻的判決提供了讓人們從已變得難以忍受的婚姻中逃脱出來的惟一合法方式。

1804年,《法國民法典》承襲了羅馬法的精神,設立無效婚姻制度,法國的無效婚姻分為絕對無效和相對無效,違反公益要件的為絕對無效婚姻,違反私益要件的為相對無效婚姻,在法典中不僅規定了婚姻無效的條件,有權提起婚姻無效訴訟的請求權人和機關,而且規定了婚姻無效的法律後果。1900年《德國民法典》不僅規定了無效婚姻,還設立了可撤銷婚姻,將違背結婚要件的無效婚姻,分為兩類,將重婚、近親屬結婚定為無效婚姻,將未經法定代理人同意,因誤解、欺騙、威脅而成立的婚姻定義為可撤銷婚姻。

  此後瑞士、日本、英國等許多國家相繼設立了這種制度。

但是,有些國家只設立無效婚姻制度,不再設可撤銷婚姻制度,而是將欠缺結婚成立要件的違法婚姻統一稱為無效婚姻,沒有絕對或者相對的説法,採用此制的國家大多數為東歐的國家,如原蘇聯的各加盟共和國、古巴、祕魯、羅馬尼亞、保加利亞、原南斯拉夫等。美國也是採用單一的無效婚姻制度,見《美國統一法婚離婚法》中的規定[9],《德國民法典》在1998年也將原來的無效婚姻制度全部改為可撤銷婚姻

  我國古代法律不承認違法婚姻的效力,律法中將違法結合的婚姻定為違律嫁娶。

新中國成立後,我國在婚姻法立法方面也做出了規定。1950年和1980年兩部婚姻法僅規定了結婚法定條件和程序,對不符合結婚法定條件和程序的違法婚姻的處理沒有作出婚姻無效或婚姻可撤銷的規定,2001年4月28第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21次會議通過的《婚姻法》修正案,首次設立了無效婚姻制度,其中就包括了無效婚姻和可撤銷婚姻,這是我國婚姻立法的一大進步。無效婚姻制度作為結婚制度的有機組成部分,有利於保障結婚條件和程序的實施,並起着規範公民結婚行為,預防和減少違法婚姻,保護善意當事人及子女利益的功效

通過上面各國和我國無效婚姻制度在歷史上的發展來看,無效婚姻制度從所有無效的婚姻都是絕對、從自始無效的婚姻發展到今天將無效婚姻區分為絕對無效婚姻和可撤銷婚姻,是一種巨大的進步,可以説是婚姻制度發展的一個里程碑,儘管有些國家在現在採用單一的無效婚姻制度,但是其內容的`規定實質也包括了無效婚姻和可撤銷婚姻,只是名稱不一樣罷了。

  可撤銷婚姻宣告程序

關於可撤銷婚姻的宣告程序,我國現行《婚姻法》第十條有明確的規定,即撤銷權人可以在一年內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

  1、 請求權人

如前所述,可撤銷婚姻的範圍有所擴大,因此,請求權人應當有三種:(1) 與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未治癒的人結婚的一方當事人或與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親屬;(2)未到法定婚齡的當事人及其監護人;(3)受脅迫、欺詐而結婚的一方當事人或者因誤解或作出虛假的意思表示而結婚的一方當事人及近親屬。

  2、 請求期間

請求權人行使請求權的法定期間1年實質上是一個除斥期間,即法律規定宣告婚姻無效的請求權有一個預定存在的期間,權利人在此期間不行使權利,預定期間屆滿,便發生該項權利消滅的法律後果。因此,可撤銷婚姻的請求權人在除斥期間內不提出請求,請求權即喪失,如果以後男女不想一起生活的,應當通過離婚解除夫妻關係。此外,如果受脅迫者被限制了人身自由,請求撤銷婚姻的時間應當自其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計算。

  3、 宣告撤銷婚姻的機關

世界各國的婚姻家庭法,對婚姻的撤銷,均以訴訟方式,由法院判決宣告。在我國也有主張宣告撤銷婚姻的機關也僅限於人民法院。但我們應看到,在我國,調整婚姻家庭關係的除了《婚姻法》之外,還包括《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等行政法規,而且我國婚姻成立的唯一合法形式要件是雙方當事人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因此,宣告撤銷婚姻的機關因根據我國的具體情況決定,與我國現有的婚姻登記制度相一致。具體説來,包括兩個機關:(1)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該機關應當自收到宣告撤銷的請求之次日起,在一個月內進行全面審查,如查明確實存在可撤銷的事實,則作出宣告撤銷該婚姻,收回《結婚證》的決定,當事人如不服該決定,可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2) 人民法院。受理不服婚姻登記管理機關裁決而起訴的案件或直接受理請求權人起訴宣告撤銷婚姻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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