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經紀人管理暫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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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公告[2009]2號

證券經紀人管理暫行規定

現公佈《證券經紀人管理暫行規定》,自2009年4月13日起施行。

二○○九年三月十三日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證券經紀人的監管,規範證券經紀人的執業行為,保護客户的合法權益,根據《證券法》和《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證券公司可以通過公司員工或者委託公司以外的人員從事客户招攬和客户服務等活動。委託公司以外的人員的,應當按照《條例》規定的證券經紀人形式進行,不得采取其他形式。

前款所稱證券經紀人,是指接受證券公司的委託,代理其從事客户招攬和客户服務等活動的證券公司以外的自然人。

第三條 證券公司應當建立健全證券經紀人管理制度,採取有效措施,對證券經紀人及其執業行為實施集中統一管理,保障證券經紀人具備基本的職業道德和業務素質,防止證券經紀人在執業過程中從事違法違規或者超越代理權限、損害客户合法權益的行為。

第四條 證券經紀人為證券從業人員,應當通過證券從業人員資格考試,並具備規定的證券從業人員執業條件。

證券經紀人只能接受一家證券公司的委託,並應當專門代理證券公司從事客户招攬和客户服務等活動。

第五條 證券公司應當在與證券經紀人簽訂委託合同前,對其資格條件進行嚴格審查。對不具備規定條件的人員,證券公司不得與其簽訂委託合同。

第六條 證券公司與證券經紀人簽訂委託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誠實信用的原則,公平地確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委託合同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證券公司的名稱和證券經紀人的姓名;

(二)證券經紀人的代理權限;

(三)證券經紀人的代理期間;

(四)證券經紀人服務的證券營業部;

(五)證券經紀人的執業地域範圍;

(六)證券經紀人的基本行為規範;

(七)證券經紀人的報酬計算與支付方式;

(八)雙方權利義務;

(九)違約責任。

證券經紀人的執業地域範圍,應當與其服務的證券公司的管理能力及證券營業部的客户管理水平和客户服務的合理區域相適應。

第七條 證券公司應當對證券經紀人進行不少於60個小時的執業前培訓,其中法律法規和職業道德的培訓時間不少於20個小時。證券公司應當對證券經紀人執業前培訓的效果進行測試。

第八條 證券公司應當在與證券經紀人簽訂委託合同、對其進行執業前培訓並經測試合格後,為其向中國證券業協會(以下簡稱協會)進行執業註冊登記。執業註冊登記事項包括證券經紀人的姓名、身份證號碼、代理權限、代理期間、服務的證券營業部、執業地域範圍和公司查詢與投訴電話等。

證券公司應當在為證券經紀人進行執業註冊登記後,按照協會的規定打印證券經紀人證書,並加蓋公司公章,頒發給證券經紀人。證券經紀人證書由協會統一印製、編號。

第九條 證券經紀人證書載明事項發生變動的,證券公司應當將該證書收回,向協會變更該人員的執業註冊登記,並按照本規定第八條第二款辦理新證書的打印和頒發事宜。

證券公司終止與證券經紀人的委託關係的,應當收回其證券經紀人證書,並自委託關係終止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協會註銷該人員的執業註冊登記。證券公司因故未能收回證券經紀人證書的,應當自委託關係終止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通過證監會指定報紙和公司網站等媒體公告該證書作廢。

第十條 取得證券經紀人證書後,證券經紀人方可執業。證券經紀人應當在執業過程中向客户出示證券經紀人證書,明示其與證券公司的委託代理關係,並在委託合同約定的代理權限、代理期間、執業地域範圍內從事客户招攬和客户服務等活動。

第十一條 證券經紀人在執業過程中,可以根據證券公司的授權,從事下列部分或者全部活動:

(一)向客户介紹證券公司和證券市場的基本情況;

(二)向客户介紹證券投資的基本知識及開户、交易、資金存取等業務流程;

(三)向客户介紹與證券交易有關的法律、行政法規、證監會規定、自律規則和證券公司的有關規定;

(四)向客户傳遞由證券公司統一提供的研究報告及與證券投資有關的信息;

(五)向客户傳遞由證券公司統一提供的證券類金融產品宣傳推介材料及有關信息;

(六)法律、行政法規和證監會規定證券經紀人可以從事的其他活動。

第十二條 證券經紀人從事客户招攬和客户服務等活動,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監管機構和行政管理部門的規定、自律規則以及職業道德,自覺接受所服務的證券公司的管理,履行委託合同約定的義務,向客户充分提示證券投資的風險。

第十三條 證券經紀人應當在本規定第十一條規定和證券公司授權的範圍內執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替客户辦理賬户開立、註銷、轉移,證券認購、交易或者資金存取、劃轉、查詢等事宜;

(二)提供、傳播虛假或者誤導客户的信息,或者誘使客户進行不必要的證券買賣;

(三)與客户約定分享投資收益,對客户證券買賣的收益或者賠償證券買賣的損失作出承諾;

(四)採取貶低競爭對手、進入競爭對手營業場所勸導客户等不正當手段招攬客户;

(五)泄漏客户的商業祕密或者個人隱私;

(六)為客户之間的融資提供中介、擔保或者其他便利;

(七)為客户提供非法的服務場所或者交易設施,或者通過互聯網絡、新聞媒體從事客户招攬和客户服務等活動;

(八)委託他人代理其從事客户招攬和客户服務等活動;

(九)損害客户合法權益或者擾亂市場秩序的其他行為。

第十四條 證券公司應當按照協會的規定,組織對證券經紀人的後續職業培訓。

第十五條 證券公司應當建立健全證券經紀人執業支持系統,向證券經紀人提供其執業所需的有關資料和信息。

第十六條 證券公司應當建立健全信息查詢制度,保證客户能夠通過現場、電話或者互聯網絡的方式隨時查詢證券經紀人的姓名、代理權限、代理期間、服務的證券營業部、執業地域範圍及證券經紀人證書編號等信息,能夠通過現場或者互聯網絡的方式查看證券經紀人的照片。

證券公司應當按月或者按季將證券經紀人所招攬和服務客户賬户的交易情況及資產餘額等信息,以信函、電子郵件、手機短信或者其他適當方式提供給客户。證券公司與客户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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