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科學院人員聘用制度暫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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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中國科學院人員聘用制度暫行規定

第一條 為進一步推進我院人事制度改革,提高人才隊伍的整體素質和創新能力,逐步建立現代科研機構用人制度,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人事部關於在事業單位試行人員聘用制度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2〕35號)等有關文件精神,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我院所屬事業單位中除按幹部管理權限和組織程序選拔、任命的工作人員外,均實行聘用制度。

第三條 實行聘用制度必須堅持以人為本的原則,堅持按需設崗、按崗聘用、競爭擇優、契約管理的原則,堅持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保證職工的參與權、知情權和監督權。

第四條 聘用制度主要包括崗位設置、公開招聘、簽訂聘用合同、定期考核、解聘辭聘等內容。

第五條 人員聘用形式分為崗位聘用和項目聘用。

崗位聘用適用於創新崗位人員的聘用;項目聘用適用於為完成專項科技和管理工作所需人員的聘用。

第二章 崗位設置及結構比例

第六條 各單位應根據學科發展、科研任務和隊伍建設的需要,合理設置崗位,並重點在優先發展領域進行佈局。科研單位設置的崗位主要包括科技、支撐、管理三類,具體設置及基本任職條件等按國家及院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條 各單位應根據實際工作性質和需要,制定人力資源規劃,統籌合理確定崗位結構比例。其中,對各單位創新崗位的數量和結構比例,由院核定下達。全院科研單位創新崗位宏觀結構比例為:

科技崗位佔創新崗位的比例為60%-80%。其中,高級科技崗位(副研究員及以上)佔科技崗位總數的65%—75%;研究員崗位不超過高級科技崗位的40%。

支撐崗位佔創新崗位的比例為10%-30%。其中,高級支撐崗位(副高級專業技術職務及以上)佔支撐崗位總數的40%-50%;正高級支撐崗位佔高級支撐

崗位的10%—15%。

管理崗位佔創新崗位的比例為10%。其中,五級職員及以上崗位不超過管理崗位總數的50%;四級職員及以上崗位的比例結構院將另行制定。

項目聘用崗位結構比例由各單位根據實際設置。原則上,不設置正高級專業技術崗位或五級職員及以上崗位。

第三章 聘用組織及程序

第八條 聘用工作按照“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由用人單位組織實施。聘用單位應成立各級(類)聘用委員會。聘用委員會主要由單位黨政領導、有關專家、人事部門負責人及工會(或職代會)代表組成,一般不少於9人。其中,高級崗位聘用委員會中,專家人數不能少於三分之二(含),外單位專家原則上不少於三分之一(含)。

聘用委員會負責對符合競聘條件的人員進行考核評議,並經三分之二(含)以上委員投票表決同意推薦後,報單位領導集體研究,根據崗位需要決定是否聘用。

第九條 聘用工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行迴避制度。受聘人員凡與聘用單位負責人員有夫妻關係、直系血親關係、三代以內旁系血親或者近姻親關係的,不得被聘用從事該單位負責人員的祕書或者人事、財務、紀律檢查崗位的工作,也不得在有直接上下級領導關係的崗位工作。聘用工作組織成員在辦理人員聘用事項時,遇有與自己有上述親屬關係的,也應當迴避。

第十條 聘用程序:

(一)公開招聘

適用於本規定的所有崗位都要實行公開招聘,並將崗位名稱、職級、職責、聘用條件和待遇等,按一定的程序對外公佈。涉密崗位確需使用其他方法選拔人員的除外。

(二)競聘上崗

1.應聘人員提出書面申請。

2.單位人事部門對應聘人員的資格條件進行審查

3.聘用委員會對應聘人員進行考試(筆試或面試等)、考核、評議,根據投

票結果提出擬聘推薦人選。

(三)擇優聘用

1.單位領導集體研究確定擬聘人員。擬聘人員應在適當範圍進行公示,公示期一般為7至15日。

2.聘用單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託人與受聘人員簽訂聘用合同。

第四章 聘用合同的簽訂

第十一條 用人單位與受聘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政策和本規定的要求,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通過簽訂聘用合同,明確雙方的工作關係及權利與義務。聘用合同由聘用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託人與受聘人員簽訂。聘用合同必須具備下列條款:

(一)合同期限。

(二)工作崗位的職責、權限、職級等要求。

(三)工作紀律和技術保密要求。

(四)勞動保護和崗位工作條件。

(五)工作報酬和保險福利待遇。

(六)合同變更、終止和解除的條件。

(七)違反和解除聘用合同的責任。

(八)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二條 聘用合同按期限分為中短期聘用合同、長期聘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的合同。中短期聘用合同的聘期一般為1-4年;長期聘用合同期限不得超過應聘人員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的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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