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不履行出資義務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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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資義務是股東對公司最基本的義務,股東未盡出資義務或抽逃出資將損害公司、其他股東和債權人的利益。股東不履行出資義務,你該怎麼辦?一起來看看吧!

股東不履行出資義務怎麼辦
  股東不履行出資義務的非訴訟方式

一、有三處規定

1、發起人另行募集股份:股份公司認股人到期未繳納出資,經發起人催繳後逾期仍不繳納,發起人可以向他人另行募集股份(《公司法解釋(三)》第6條);

2、對股東權利進行合理限制:公司通過公司章程或股東會決議,對瑕疵出資股東的利潤分配請求權、新股優先認購權、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等權利進行合理限制(《公司法解釋(三)》第16條);

3、解除股東資格:對瑕疵出資股東,經公司催繳後仍不履行的,可通過股東會決議解除其股東資格(《公司法解釋(三)》第17條)。

二、分析和應用

1、【1】和【3】異曲同工,【1】針對股份公司,【3】針對有限責任公司。以股份公司的資合性看,向他人募集股份也就是否認未出資股東的股東資格;以有限責任公司重視人合性的特點看,解除股東這一身份是非常嚴厲的措施,所以限定在未履行出資義務和抽逃全部出資的股東兩種情形內,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或者抽逃部分出資的股東是不能適用該規則的。【1】規定了解除股東資格後具體做法,找其他人募集;【3】沒有説解除股東資格後,未出資部分怎麼處理,但一般法院會釋明:要麼公司減資,要麼其他股東或者第三人繳納這部分出資。在下面這個案例中,法院將【1】和【3】結合起來使用。

黃衝與湛江市滬湛冶金輔料有限公司,張慶超請求變更公司登記糾紛中,法院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第六條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認股人未按期繳納所認股份的股款,經公司發起人催繳後在合理期間內仍未繳納的,公司發起人可對該股份另行募集。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出現類似違約情形應如何處理,法律並未作出規定。但從有利於公司發展和保護守約股東合法權益的角度考慮,在不違反有限責任公司人合性的前提下,也應賦予有限責任公司同樣的救濟途徑,即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未按期繳納所認股份的股款,經其他股東催繳後在合理期間內仍未繳納的,公司可以股東會決議解除該股東的認繳資格,由其他股東另行認繳。

(二)【2】限制股東權利的前提是“合理”,股東未出資部分佔認繳出資的20%,公司對其新股認購權中的80%進行限制,就屬於不合理。既然對股東權利進行限制對應的是股東出資義務,那麼未出資佔認繳出資的比例與限制的比例最好能相互對應。

(三)【2】中僅是對利潤分配請求權、新股優先認購權、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三種權利進行限制,還是除此之外的其他股東權利也可以限制呢?從法條看,羅列出的股東權利都指向了股東自益權(表明股東的'財產性請求權),未指向共益權(表明股東的身份性和支配性)。實務中對錶決權的限制常成為爭議的焦點,表決權作為股東參與公司管理的經濟民主權利,原則上屬於共益權,但亦兼有保障股東自益權行使與實現之功能,具有雙重性。公司可以對瑕疵出資股東的表決權進行合理限制,但對股東表決權限制需要通過公司章程的明確約定或者股東會決議。不對共益權進行限制的原因是,股東身份在,共益權就在,瑕疵出資股東的股東資格一般不會因為出資的瑕疵而被否定。

  股東不履行出資義務的訴訟方式

一、下表列明瞭要求履行出資義務的主體和承擔責任的主體的對應關係

注:原《公司法解釋(三)》第15條,第三人代墊資金協助發起人設立公司,雙方明確約定在公司驗資後或者在公司成立後將該發起人的出資抽回以償還該第三人,發起人依照前述約定抽回出資償還第三人後又不能補足出資,相關權利人請求第三人連帶承擔發起人因抽回出資而產生的相應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自2014年3月1日起,上述條文已經被刪除,該條款也是最高人民法院修訂《公司法解釋(三)》時唯一做出實質性修改的條款。

二、公司和其他股東屬於公司內部主體,債權人屬於公司外部主體,根據公司法“內外有別”的原則,上述三者要求責任主體承擔賠償責任方式不同:

(一)公司和其他股東要求責任主體承擔責任,滿足股東有瑕疵出資行為即可,範圍是未出資部分和抽逃出資部分;

(二)債權人要求責任主體承擔責任的情形中,公司是第一責任人,責任主體承擔的是在公司承擔完責任後的第二位責任,責任範圍是(1)公司不能清償債務的剩餘部分和(2)瑕疵股東未出資的本息範圍部分的重合部分。(換句話説債權人必須先找公司,再找責任主體。那麼在認繳制下,債權人的保護成為了一個棘手問題,因為違反出資義務的認定與出資期限相關,如果公司章程規定某股東的出資期限有一段比較長時間,那麼債權人會有一個等待期,同時要面對等待期裏產生的各種不確定性事件,等待期後債權人才能要求未盡出資義務的某股東承擔責任)

三、促使股東出資的其他規定

(一)訴訟時效抗辯:股東的出資義務不受訴訟時效期限的限制;

(二)身份抗辯:不得以自己是名義股東來抗辯出資義務;

(三)加重未盡出資義務股東的舉證責任:對出資義務產生爭議的案件,原告提供對股東履行出資義務合理懷疑證據即可,由被告股東對已履行出資義務承擔舉證責任;

(四)公司解散時,股東尚未繳納的出資(包括到期應繳未繳的出資以及分期繳納尚未屆滿繳納期的出資)應作為清算財產;

(五)人民法院受理公司破產申請後,債務人的出資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資義務的,管理人應當要求該出資人繳納所認繳的出資,而不受出資期限的限制;

(六)公司作為被執行人無財產清償債務,如股東出資不實或抽逃出資,可以裁定追加、變更瑕疵出資股東為被執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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