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境外企業支付股息的會計處理

來源:文萃谷 2.76W

就上市公司的情況中,股利只會派發給在除息日之前一日持有股票至除息日當日的人士,在除息日當日或以後才買入股票的人則不能獲派股利。下面yjbys小編為大家準備了關於支付股息的會計處理問題,歡迎閲讀

向境外企業支付股息的會計處理

  境內企業負有代扣代繳義務

根據《企業所得税法》第三條、第三十七條及其實施條例第一百零四條、第一百零五條的規定,非居民企業在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其取得來源於境內的所得應繳納所得税,並且實行源泉扣繳,以支付人為扣繳義務人。而支付人是指依照有關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對非居民企業直接負有支付相關款項義務的單位或者個人。該法還規定,企業履行代扣代繳股息所得税義務並不僅限於實際支付時,對於有些企業雖然並未實際匯出股息,但按照權責發生制原則應當計入相關成本、費用的應付股息部分,即使未實際支付也應在實際計入費用時代扣代繳所得税,而且在此處的支付不僅僅包括對外實際以外匯支付的方式,同時也包括權益的兑換支付。“支付”及“到期應支付時”的概念是目前被多數企業忽視的一點。

  計税依據和適用税率

按《企業所得税法》第三條、第四條、第十九條及其實施條例第十一條的相關規定,非居民企業取得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所得,應以其收入全額為應納税所得額,並減按10%的税率徵收企業所得税。但對於協定税率低於10%時則可按下述規定進行處理:

《國家税務總局關於下發協定股息税率情況一覽表的通知》(國税函[2008]112號)規定,從2008年1月1日起,非居民企業從我國居民企業獲得的股息將按照10%的税率徵收預提所得税,但是,我國政府同外國政府訂立的關於對所得避免雙重徵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協定以及內地與香港、澳門間的税收安排,與國內税法有不同規定的,依照協定的規定辦理。該文件明確,協定税率高於我國法律法規規定税率的,可以按國內法律法規規定的税率執行。納税人申請執行協定税率時必須提交享受協定待遇申請表。企業在實際操作中還應注意需要符合表中所列條件,方可享受協定待遇。

  此外,居民企業在向境外匯出股息時還需要注意下列問題:

1.境外企業是否為我國的非境內註冊居民企業。

根據《企業所得税法實施條例》第四條及《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境外註冊中資控股企業依據實際管理機構標準認定為居民企業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税發[2009]82號)的相關規定,如果企業是由中國境內的'企業或企業集團作為主要控股投資者,在境外依據外國(地區)法律註冊成立的企業境外中資企業,並且同時符合企業實際管理機構的4個判定條件,則這種境外中資企業可向其實際管理機構所在地或中國投資者所在地主管税務機關提出居民企業申請,在經過主管税務機關對其居民企業身份進行審核層報國家税務總局確認後,可以將其認定為非境內註冊居民企業。對於非境內註冊居民企業從中國境內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按照《企業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條及其實施條例第八十三條的規定,作為免税收入,即居民企業在向非境內註冊居民企業支付股息時,可以享受免徵所得税的優惠。

2.執行協定優惠税率的境外企業是否為該股息的實際受益人。

按照《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執行税收協定股息條款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税函[2009]81號)規定,境外企業取得來源於境內的股息可享受協定中所規定優惠税率的條件還應該滿足對方税收居民(或股息收取人)為該股息的受益所有人這一條件方可。如在中國香港特別行政區註冊的香港公司,且實際管理機構也在香港,則應屬於香港税收居民企業,可以享受協定優惠待遇。但是對於很多註冊地在香港但實際管理機構不在香港的公司,則需要判定這樣的公司是否屬於香港的税收居民,如果不屬於香港税收居民則不能享受優惠。

其他幾種特殊形式的對外支付股息

以下幾種對外支付股息屬於比較特殊的情況,國家税務總局也相繼出台了相關文件予以明確:

1.向境外H股分配股息。

按照《國家税務總局關於中國居民企業向境外H股非居民企業股東派發股息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税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税函[2008]897號)規定,中國居民企業向境外H股非居民企業股東派發2008年及以後年度股息時,統一按10%的税率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税。非居民企業股東在獲得股息之後,可以自行或通過委託代理人或代扣代繳義務人,向主管税務機關提出享受税收協定(安排)待遇的申請,提供證明自己為符合税收協定(安排)規定的實際受益所有人的資料。主管税務機關審核無誤後,應就已徵税款和根據税收協定(安排)規定税率計算的應納税款的差額予以退税。

2.向合格的境外機構投資者(QFII)支付股息。

《國家税務總局關於中國居民企業向QFII支付股息、紅利、利息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税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税函[2009]47號)規定,QFII取得來源於中國境內的股息、紅利和利息收入,應當按照《企業所得税法》規定繳納10%的企業所得税。QFII取得股息、紅利和利息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協定(安排)待遇的,可向主管税務機關提出申請,主管税務機關審核無誤後按照税收協定的規定執行。涉及退税的,應及時予以辦理。

3.向海外B股分配股息。

《國家税務總局關於非居民企業取得B股等股票股息徵收企業所得税問題的批覆》(國税函[2009]394號)規定,在中國境內外公開發行、上市股票(A股、B股和海外股)的中國居民企業,在向非居民企業股東派發2008年及以後年度股息時,應統一按10%的税率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税。非居民企業股東需要享受税收協定待遇的,依照執行税收協定的有關規定辦理。

4.2008年以後分配2008以前年度的利潤。

2008年1月1日之前外商投資企業形成的累積未分配利潤,在2008年以後分配給外國投資者的,免徵企業所得税。2008年及以後年度外商投資企業新增利潤分配給外國投資者的,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税。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