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暫時性差異財税解讀

來源:文萃谷 1.68W

新的企業會計準則對於所得税的會計核算採用了資產負債表債務法,與原有企業會計制度中的應付税款法和納税影響會計法(其中包括收益表債務法)有着本質的區別。同時由於2007年我國新的企業所得税法及實施條例的頒佈,會計準則與企業所得税法的差異事項也發生了新的變化。會計準則與企業所得税法的新變化給會計人員日常的所得税會計核算帶來了極大的困擾,特別是由於對暫時性差異的理解不足,造成了實際工作中對於暫時性差異的核算不完整、不準確,甚至不正確,嚴重導致了會計報表的失實。

關於暫時性差異財税解讀

  一、資產減值準備事項

會計準則要求對於各項資產根據其市場的風險狀況及未來的收益能力計提減值準備。會計準則中規定的資產減值項目包括:壞賬準備、貸款損失準備、存貨跌價準備、持有至到期投資減值準備、長期股權投資減值準備、投資性房地產減值準備、固定資產減值準備、在建工程減值準備、工程物資減值準備、生產性生物資產減值準備、無形資產減值準備、商譽減值準備等。減值準備的計提會導致會計賬面價值的減少。

企業所得税法及實施條例規定:企業持有各項資產期間資產增值或者減值,除國務院財政、税務主管部門規定可以確認損益外,不得調整該資產的計税基礎。即各項資產減值在發生實質性損失前不允許税前扣除。除非是國務院財政、税務主管部門存在特殊規定的行業(如金融、證券、保險等),如《財政部、國家税務總局關於金融企業貸款損失準備金企業所得税税前扣除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税[2009]64號)規定,金融企業准予當年税前扣除的貸款損失準備=本年末准予提取貸款損失準備的貸款資產餘額×1%-截至上年末已在税前扣除的貸款損失準備餘額。對於沒有特殊規定的一般企業,由於減值準備計提後,各項資產的會計賬面價值小於其計税基礎,將會產生可抵扣暫時性差異。

  二、折舊、攤銷事項

會計準則中計提折舊的資產主要有固定資產、按成本模式進行後續計量的投資性房地產,計提攤銷的資產主要有無形資產和長期待攤費用。企業所得税法中沒有投資性房地產的概念。從税法上區分,投資性房地產可以區分為房屋、建築物和土地使用權。其中,房屋、建築物歸入固定資產,按照企業所得税法規定計算固定資產折舊並扣除;土地使用權應歸入無形資產,計算無形資產攤銷費用並扣除。

會計準則要求企業應當根據固定資產的性質和使用情況,合理確定固定資產的使用壽命和預計淨殘值。根據與固定資產有關的經濟利益的預期實現方式,合理選擇固定資產折舊方法。並且至少應當於每年年度終了,對固定資產的使用壽命、預計淨殘值和折舊方法進行復核。

企業所得税法及實施條例規定:企業應當按直線法計提折舊,固定資產由於技術進步等原因,確需加速折舊的,屬於税收優惠政策,須報經税務機關批准。企業應根據固定資產的性質和使用情況,合理確定固定資產的預計淨殘值。並對固定資產的最短折舊年限作了一定的調整。可見,會計準則與税法對於固定資產、投資性房地產的折舊差異主要在於折舊方法、年限的不一致,可能導致會計的賬面價值與税法計税基礎的不同,進而可能產生應納税或可抵扣暫時性差異。會計準則規定使用壽命不確定的無形資產不應進行攤銷,與税法無形資產的攤銷年限不得低於10年處理不同,會導致會計的賬面價值大於税法的計税基礎,產生應納税暫時性差異。

  三、公允價值計量的資產、負債事項

會計準則中以公允價值進行期末計量的資產、負債項目主要有:交易性金融資產、交易性金融負債、可供出售金融資產以及按公允價值模式進行後續計量的投資性房地產。期末公允價值變動損益一般計入當期損益,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計人資本公積。

企業所得税法對於公允價值變動損益沒有給予明確説明,但由於該項收益是未實現的收益,税法出於可靠性的考慮,仍恪守收入實現原則。並在《財政部、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執行有關企業所得税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税[2007]80號)中明確指出,企業以公允價值計量的金融資產、金融負債以及投資性房地產等,持有期間公允價值的變動不計入應納税所得額,在實際處置或結算時,處置取得的價款扣除其歷史成本後的差額應計入處置或結算期間的應納税所得額。所以隨着期末資產、負債項目公允價值的高低變動,會計的賬面價值可能高於也可能低於税法的計税基礎,因而可能形成應納税或可抵扣暫時性差異。

  四、以現值計量的資產事項

會計準則規定:

(1)購買固定資產的價款超過正常信用條件延期支付,實質上具有融資性質的,固定資產的成本以購買價款的現值為基礎確定。

(2)確定固定資產成本時,應當考慮預計棄置費用因素。會計核算中,棄置費用一般折現計人固定資產的成本。

(3)融資租人的固定資產在租賃期開始日。承租人應當將租賃開始日租賃資產公允價值與最低租賃付款額現值兩者中較低者作為租入資產的入賬價值。承租人在租賃談判和簽訂租賃合同過程中發生的,可歸屬於租賃項目的手續費、律師費、差旅費、印花税等初始直接費用,應計入租入資產價值。

企業所得税法及實施條例規定:

(1)外購的固定資產,以購買價款和支付的相關税費以及直接歸屬於使該資產達到預定用途發生的其他支出為計税基礎;

(2)融資租人的固定資產。以租賃合同約定的付款總額和承租人在簽訂租賃合同過程中發生的相關費用為計税基礎,租賃合同未約定付款總額的,以該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承租人在簽訂租賃合同過程中發生的相關費用為計税基礎。同時,除税法對特殊行業另有規定外,一般企業不允許預計棄置費用因素在税前扣除。

存在上述情況的固定資產,會計的初始賬面價值一般小於税法的計税基礎,在固定資產形成的當期不會對會計利潤和應納税所得額產生影響,一旦計提折舊,即使會計與税法選擇的折舊方法、折舊年限以及淨殘值率保持一致,會計計提的折舊也會小於税法計提的折舊,同時各期還要納税調增會計核算產生的利息費用,固定資產的賬面價值與税法的賬面價值必然會出現差異,由於這種差異是可以轉回的,因此屬於可抵扣暫時性差異。

  五、權益法核算的長期股權投資

會計準則規定投資企業對被投資單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的長期股權投資,應當採用權益法核算。在權益法核算之下,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要隨着應享有被投資單位淨資產份額的變化而變化。具體規定如下:

(1)長期股權投資的初始投資成本小於投資時應享有被投資單位可辨認淨資產公允價值份額的,其差額應當計入當期損益,同時調整長期股權投資的成本。

(2)取得長期股權投資後。應當按照應享有或應分擔的被投資單位實現的淨損益的份額,確認投資損益並調整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按照被投資單位宣告分派的利潤或現金股利計算應分得的部分,相應減少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

(3)對於被投資單位除淨損益以外所有者權益的其他變動,應當調整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並計入所有者權益。

企業所得税法及實施條例規定:

(1)企業對外投資期間,投資資產的成本在計算應納税所得額時不得扣除。只有企業在轉讓或者處置投資資產時,投資資產的成本才准予扣除。

(2)居民企業直接投資於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為免税收入。

可見,企業所得税法中對於長期股權投資並無權益法的概念,長期股權投資初始投資成本的調整以及應享有被投資單位其他權益的`變化對於長期股權投資的調整,税法並不要求調整,即計税基礎不會發生變化,這將導致應納税或可抵扣的暫時性差異。但在企業擬長期持有該項投資時,這些暫時性差異在可以預計的未來期間並不會轉回,所以儘管存在差異,並不確認該項暫時性差異對遞延所得税的影響,除非投資企業改變意圖由長期持有轉為近期出售,才應確認相關的暫時性差異影響。另外,對於投資收益的確認,儘管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隨着投資收益確認而變化,但計税基礎保持不變。同時,由於企業間直接投資的投資收益免税,在未來期問自被投資單位分得有關現金股利或利潤時,該部分現金股利或利潤免税,在持續持有的情況下,會計賬面價值與計税基礎的差異並不會對未來期間的所得税產生影響,所以也不應確認該暫時性差異產生的遞延所得税資產或遞延所得税負債。

  六、收入確認時點與税法不一致導致的應收、預收款項

企業所得税法及實施條例規定:以分期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的,按照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約定的債務人應付利息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約定的承租人應付租金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特許權使用費收入,按照合同約定的特許權使用人應付特許權使用費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

會計準則改變了原會計制度中的分期收款銷售的處理,強調“實質重於形式”原則的運用。認為如果商品發出時符合收入確認條件,應立即確認收入,不應以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確認收入。另外,在收入的計量上,會計準則規定合同或協議價款的收取採用遞延方式,實質上具有融資性質的,應當按照應收的合同或協議價款的公允價值確定銷售商品的收入金額。對於利息收入、租金收入以及特許權使用費收入等,會計準則要求按權責發生制分期確認收入。

由於收入確認時點不同,分期收款銷售、利息收入、租金收入以及特許權使用費收入等產生的長期應收款、應收利息以及其他應收款等項目,會計的賬面價值與税法的計税基礎可能不同,會產生應納税暫時性差異。例如,分期收款銷售如果符合會計收入的確認條件,會計上按應收金額借記“長期應收款”,按商品的公允價值貸記“主營業務收入”,差額計入“未確認融資收益”的貸方,以後各期轉銷未確認融資收益並確認利息收入,各期的長期應收款的賬而價值等於原應收金額減去未確認融資收益的貸方餘額,與税法的應收金額存在差異,會形成應納税暫時性差異。

會計與税法對預收款項的收入確認時間通常是一致的,都以商品發出時作為收入確認的時點。可能存在暫時性差異的事項是房地產開發企業的房地產預售收入,會計準則要求作為預收賬款,不確認收入。企業所得税法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應按預計利潤率交納所得税,待項目收入實現後交納所得税時扣除,這將形成可抵扣暫時性差異。

  七、預計負債事項

預計負債事項,如產品質量保證、未決訴訟、承諾、待執行合同轉為虧損合同等事項,會計準則要求按權責發生制原則確認符合條件的預計負債,並計入銷售費用或營業外支出等科目。因或有事項符合相應的條件所確認的預計負債,是納税人根據有關情況預計的,尚未實際發生的,金額也是預計的,這與税前扣除的真實發生原則和金額確定原則不符,税法規定在實際損失沒有發生之前,不得扣除。對於會計期末形成的預計負債,税法的計税基礎為零,會形成可抵扣暫時性差異。對於或有事項可能獲得的補償,會計準則要求在“基本確定能夠收到”時,按照“基本確定能夠收到的金額”確認其他應收款,而税法要求在實際收到時確認所得。因此,如果在計提預計負債的同時,確認了一筆補償的金額,除對該補償金額進行相應的納税調減外,還應確認應納税暫時性差異,核算相應的遞延所得税負債。

  八、未作為資產、負債確認的特殊項目產生的暫時性差異

某些交易或事項發生以後,因不符合資產、負債確認條件而未體現為資產負債表中的資產或負債,但按税法規定能夠確定其計税基礎的,其賬面價值零與計税基礎之間的差異會構成暫時性差異。如:職工教育經費、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等。企業所得税法實施條例規定:“除國務院財政、税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過部分,准予在以後納税年度結轉扣除;”“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除國務院財政、税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過部分,准予在以後納税年度結轉扣除。”會計上按國家規定比例計提的職工教育經費和實際發生的廣告費、業務宣傳費計人成本費用,不再確認相應的資產或負債。但按税法規定可衝減未來的應納税所得額,這會形成實質上的可抵扣暫時性差異。在可抵扣虧損以及税款抵減等事項上也會產生該類差異。如企業所得税法及實施條例規定:企業納税年度發生的虧損,可以在延續五年內用税前利潤彌補;創業投資企業採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於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資額的70%在股權持有滿2年的當年抵扣該創業投資企業的應納税所得額;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後納税年度結轉抵扣。這些事項都會形成實質上的可抵扣暫時性差異,滿足條件時應確認該項差異對遞延所得税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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