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知識要點

來源:文萃谷 1.46W

經營機構,就是指向投資者銷售證券期貨產品或者提供證券期貨服務的機構,最常見的經營機構就是證券公司,還有信託投資公司,期貨公司、專門負責為投資者提供諮詢服務的公司也屬於經營機構的範圍。那麼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知識要點,歡迎大家閲讀瀏覽。

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知識要點

  一、什麼是經營機構

經營機構,就是指向投資者銷售證券期貨產品或者提供證券期貨服務的機構,最常見的經營機構就是證券公司,還有信託投資公司,期貨公司、專門負責為投資者提供諮詢服務的公司也屬於經營機構的範圍。

  二、經營機構的普遍性義務

根據辦法規定,經營機構關於合格投資者管理的普遍性義務主要有以下5點:

1、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及相關規定;

2、 勤勉盡責,審慎履職;

3、全面瞭解投資者情況,深入調查分析產品或者服務信息,科學有效評估,充分揭示風險;

4、提出明確的適當性匹配意見,將適當的產品或者服務銷售或者提供給合適的投資者;

5、對違法違規行為承擔責任。

  三、經營機構的告知義務

經營機構的告知義務散見於辦法的條文規定中,經筆者整理,經營機構的告知義務主要如下:

1、告知普通投資者審查是否轉換為專業投資者的結果和理由;

2、告知投資者的告知義務,第六條信息發生變化可能影響分類的,應及時告知經營機構;

3、告知投資者特別的風險點;

4、提供產品或者服務前的告知義務:應當告知下列信息:

(1)可能直接導致本金虧損的事項;

(2)可能直接導致超過原始本金損失的事項;

(3)因經營機構的業務或者財產狀況變化,可能導致本金或者原始本金虧損的事項;

(4)因經營機構的業務或者財產狀況變化,影響客户判斷的重要事由;

(5)限制銷售對象權利行使期限或者可解除合同期限等全部限制內容;

(6)本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的適當性匹配意見。

告知義務的內容要求:真實、準確、完整,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 重大遺漏,語言應當通俗易懂;告知、警示應當採用書面形 式送達投資者,並由其確認已充分理解和接受。

告知的形式要求:全過程錄音或者錄像;通過互聯網等 非現場方式進行的,經營機構應當完善配套留痕安排,由普 通投資者通過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要求的電子方式進行確認。

  四、經營機構的其他義務

1、 建立投資者評估數據庫並及時更新義務。

2、根據產品或者服務的流動性、到期時限、槓桿情況、結構複雜性、投資單位產品或者相關服務的最低金額、 投資方向和投資範圍、募集方式、發行人等相關主體的信用狀況、同類產品或者服務過往業績、其他因素(組合產品應當對整體風險等級進行評估)對提供的產品或者服務劃分風險等級。

3、 特別注意審慎評估的產品義務:存在本金損失的風險,流動變現能力差,可理解性差,影響廣泛的公募產品,跨境產品和服務,自律組織認定的高風險產品,其他構成投資風險的因素。

4、對於堅持購買風險等級高於其風險承受能力的投資者的書面警示義務:在其不屬於最低類別的投資者後,應進行特別的書面風險警示。

5、對於普通投資者的特別注意義務:制定工作制度、追加了解,告知風險、更多時間,增加回訪。

6、拒絕義務:委託方不提供規定的信息、提供信息不完整的,經營機構應當拒絕代銷產品或者提供服務。

7、制定適當性內部管理制度。

8、每半年開展一次適當性自查,形成自查報告。

9、按照相關規定妥善保存其履行適當性義務的相關信息資料,保存期限不得少於 20 年。

  五、經營機構的禁止行為

辦法第22條專門規定了6項經營機構在銷售產品或者提供服務時的禁止行為:

1、向不符合準入要求的投資者銷售產品或者提供服務;

2、向投資者就不確定事項提供確定性的判斷,或者告知投資者有可能使其誤認為具有確定性的意見;

3、向普通投資者主動推介風險等級高於其風險承受能力的產品或者服務;

4、向普通投資者主動推介不符合其投資目標的產品或者服務;

5、向風險承受能力最低類別的投資者銷售或者提供風險等級高於其風險承受能力的產品或者服務;

6、其他違背適當性要求,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的行為。

  六、經營機構的法律責任

辦法對經營機構違反適當性義務的法律責任進行了詳細規定:

1、採取監督管理措施

(1)經營機構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對經營機構及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採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責令參加培訓等監督管理措施。

(2)證券公司、期貨公司違反本辦法規定,存在較大風險或者風險隱患的,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按照《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第七十條、《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五十五條的規定,採取監督管理措施。

2、警告、罰款

辦法規定,經營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警告,並處以 3 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以 3 萬元以下罰款:

(1)違反本辦法第十條,未按規定對普通投資者進行細化分類和管理的;

(2)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第十二條,未按規定進行投資者類別轉化的;

(3)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未建立或者更新投資者評估數據庫的;

(4)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未按規定了解所銷售產品或者所提供服務信息或者履行分級義務的;

(5)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第十七條,未按規定劃分產品或者服務風險等級的;

(6)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五條,未按規定錄音錄像或者採取配套留痕安排的;

(7)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九條,未按規定製定或者落實適當性內部管理制度和相關制度機制的;

(8)違反本辦法第三十條,未按規定開展適當性自查的;

(9)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二條,未按規定妥善保存相關信息資料的;

(10)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第十八條至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三十三條規定,未構成《證券投資基金法》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百三十七條,《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第八十三條、第八十四條,《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規定情形的。

3、市場禁入

辦法規定:經營機構從業人員違反相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情節嚴重的,中國證監會可以依法採取市場禁入的措施。

4、民事賠償

經營機構履行適當性義務存在過錯並造成投資者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