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資質管理辦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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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資質管理辦法》已於2015年4月2日由環境保護部部務會議修訂通過,現予公佈,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原國家環境保護總局發佈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資質管理辦法》(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第26號)同時廢止。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資質管理辦法「全文」

部長 陳吉寧

2015年9月28日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資質管理辦法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環評機構的資質條件

第三章 資質的申請與審查

第四章 環評機構的管理

第五章 環評機構的監督檢查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管理,提高環境影響評價工作質量,維護環境影響評價行業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為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提供技術服務的機構,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向環境保護部申請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資質(以下簡稱資質),經審查合格,取得《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資質證書》(以下簡稱資質證書)後,方可在資質證書規定的資質等級和評價範圍內接受建設單位委託,編制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或者環境影響報告表(以下簡稱環境影響報告書(表))。

環境影響報告書(表)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機構(以下簡稱環評機構)編制。

第三條 資質等級分為甲級和乙級。評價範圍包括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十一個類別和環境影響報告表的二個類別(具體類別見附件),其中環境影響報告書類別分設甲、乙兩個等級。

資質等級為甲級的環評機構(以下簡稱甲級機構),其評價範圍應當至少包含一個環境影響報告書甲級類別;資質等級為乙級的環評機構(以下簡稱乙級機構),其評價範圍只包含環境影響報告書乙級類別和環境影響報告表類別。

應當由具有相應環境影響報告書甲級類別評價範圍的環評機構主持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建設項目目錄,由環境保護部另行制定。

第四條 資質證書在全國範圍內通用,有效期為四年,由環境保護部統一印製、頒發。

資質證書包括正本和副本,記載環評機構的名稱、資質等級、評價範圍、證書編號、有效期,以及環評機構的住所、法定代表人等信息。

第五條 國家鼓勵環評機構專業化、規模化發展,積極開展環境影響評價技術研究,提升技術優勢,增強技術實力,形成一批區域性和專業性技術中心。

第六條 國家支持成立環境影響評價行業組織,加強行業自律,維護行業秩序,組織開展環評機構及其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和相關專業技術人員的水平評價,建立健全行業內獎懲機制。

  第二章 環評機構的資質條件

第七條 環評機構應當為依法經登記的企業法人或者核工業、航空和航天行業的事業單位法人。

下列機構不得申請資質:

(一)由負責審批或者核准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的主管部門設立的事業單位出資的企業法人;

(二)由負責審批或者核准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的主管部門作為業務主管單位或者掛靠單位的社會組織出資的企業法人;

(三)受負責審批或者核准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的主管部門委託,開展環境影響報告書(表)技術評估的企業法人;

(四)前三項中的企業法人出資的企業法人。

第八條 環評機構應當有固定的工作場所,具備環境影響評價工作質量保證體系,建立並實施環境影響評價業務承接、質量控制、檔案管理、資質證書管理等制度。

第九條 甲級機構除具備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近四年連續具備資質且主持編制過至少八項主管部門審批或者核准的環境影響報告書。

(二)至少配備十五名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

(三)評價範圍中的每個環境影響報告書甲級類別至少配備六名相應專業類別的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其中至少三人主持編制過主管部門近四年內審批或者核准的相應類別環境影響報告書各二項。核工業環境影響報告書甲級類別配備的相應類別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中還應當至少三人為註冊核安全工程師

(四)評價範圍中的環境影響報告書乙級類別以及核與輻射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類別配備的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條件應當符合本辦法第十條第(二)項的規定。

(五)近四年內至少完成過一項環境保護相關科研課題,或者至少編制過一項國家或者地方環境保護標準。

第十條 乙級機構除具備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至少配備九名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

(二)評價範圍中的每個環境影響報告書乙級類別至少配備四名相應專業類別的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其中至少二人主持編制過主管部門近四年內審批或者核准的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各四項。核工業環境影響報告書乙級類別配備的相應類別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中還應當至少一人為註冊核安全工程師。核與輻射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類別應當至少配備一名相應專業類別的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

第十一條 乙級機構在資質證書有效期內應當主持編制至少八項主管部門審批或者核准的環境影響報告書(表)。

  第三章 資質的申請與審查

第十二條 環境保護部負責受理資質申請。資質申請包括首次申請、變更、延續以及評價範圍調整、資質等級晉級。

環評機構近一年內違反本辦法相關規定被責令限期整改或者受到行政處罰的,不得申請評價範圍調整和資質等級晉級。

第十三條 申請資質的機構應當如實提交相關申請材料,並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申請材料的具體要求由環境保護部另行制定。

第十四條 環評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變更登記或者變更發生之日起六十個工作日內申請變更資質證書中的相關內容:

(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事業單位登記管理部門登記的機構名稱、住所或者法定代表人變更的;

(二)因改制、分立或者合併等原因,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的機構名稱變更的。

第十五條 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環評機構需要繼續從事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編制工作的,應當在有效期屆滿九十個工作日前申請資質延續。

第十六條 申請資質的機構應當通過環境保護部政府網提交資質申請,並將書面申請材料一式三份報送環境保護部。

環境保護部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規定形式的資質申請,予以受理,並出具書面受理回執;對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規定形式的,在五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資質的機構需要補正的內容;對不予受理的,書面説明理由。

環境保護部對已受理的資質申請信息在其政府網予以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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