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出監理誤區當務之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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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理單位是專業化、社會化的中介服務機構,受業主的委託,以自身的專業技術、管理技術有效地控制工程建設項目的進度、質量、投資,公正地管理合同,使工程建設項目的總目標得以最優實現。監理制度在西方已經有較長的發展歷史,並已成熟完善。而我國的建設監理制引進較晚,至今才經歷了19個年頭。監理制度從一建立就絡上了中國特色,沒有形成社會化的監理模式。因而,發展至今仍存在着許多誤區。

走出監理誤區當務之急

  誤區之一:監理制度僅限於施工階段

監理制度應該貫穿工程建設項目的始終,包括投資決策階段、設計階段、施工招投標階段、施工階段(含保修階段)。但目前,我國監理工作一般僅限於工程建設項目的.施工階段,監理人員接受委託後,工程馬上開工,造成監理人員邊幹邊熟悉情況,對工程並未深入的掌握和熟悉,尤其是水利工程,規模相對較大,技術複雜程度相對較高,戰線較長,影響因素很多,不利於監理工作的順利開展。

  誤區之二:把監理工程師當作質檢員

監理工程師是作為公正的第三方,依據監理合同和工程建設承包合同進行監理,不是承包商的質檢員。這個問題涉及到職責問題,還涉及到驗收程序。各項驗收,必須在承包商自檢合格的基礎上,報請監理工程師驗收。承包商有確保提供合格產品的責任,監理負責檢驗工程產品,承包商不能把監理當作自己的質檢員,監理自己也不能把自己等同於承包商的質檢員,監理的檢查要全面。

  誤區之三:工程質量是監理出來的

現在,有一種説法,工程中有事情找監理。工程有問題,監理首當其衝,這種認識未免偏頗。監理是按照業主的授權,依據監理合同和工程建設承包合同對工程建設項目進行監督管理。監理的質量責任可以理解為,在設計階段有設計質量問題的,設計監理應承擔相應責任;在施工階段,由於施工原因造成工程質量問題的,不論監理是否檢測到和發現承包商的不合格產品,監理應承擔相應責任,但是不能因此而免除承包商的責任。因為工程建設承包合同中明確規定了承包商須向業主提供產品的質量標準,這需要“三方”端正思想意識。 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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