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樂藝考-聲樂器樂的評分標準

來源:文萃谷 2.69W

聲考考試會考生自選一首曲目(歌曲或戲曲片段),主要用美聲唱法、民族唱法和通俗唱法演唱考試(通俗唱法考生自備伴奏CD,其他考生自備演唱歌曲五線譜樂譜,統一鋼琴伴奏)。那麼音樂藝考中聲樂考試的評分標準是什麼?下面一起看看吧!

音樂藝考-聲樂器樂的評分標準

  【聲樂複試評分細則】

第一條:聲樂複試評分標準最高分不超過95分,最低分不低於65分。

第二條:在95分~65分之間劃出三個評分段,具體評分標準如下:

(一)85分~95分:作品完整,有一定難度,音準、節奏、歌詞準確,有較強的音樂表現力和把握作品風格的能力,有良好的舞台歌唱氣質和形態;

(二)75分~85分:作品完整,音準、節奏、歌詞正確,有較好的聲音條件和歌唱狀態,有較好的音樂表現力和較好的歌唱氣質;

(三)65分~75分:作品較完整,音準、節奏、歌詞基本正確,有一定的聲音條件和歌唱狀態。

第三條:各試室組長有權指定考生演唱任意段落或中斷演唱。

  【鋼琴複試評分細則】

第一條:鋼琴複試評分標準最高分不超過95分,最低分不低於65分。

第二條:在95分~65分之間劃出三個評分段,具體評分標準如下:

(一)85分~95分:讀譜正確、演奏完整流暢,音樂表現生動,奏法自如,樂曲風格掌握較好。

(二)75分~85分:讀譜正確、演奏基本完整,奏法基本正確,音樂表現好。

(三)65分~75分:讀譜基本正確,演奏尚完整(有個別錯音或中斷),速度和節奏基本穩定,演奏技術和音樂表現一般。

第三條:補充規定:

(一)考生如未按規定背演,每首扣5分;

(二)考生只演奏一首作品,評分為不合格;

(三)考生由於緊張而忘譜,主考教師可給予考生3次重複演奏的機會,超過3次,成績為不合格;

(四)考生不是在主考教師要求的情況下,自行中斷演奏,視為放棄考試,成績為不及格;

第四條:各試室組長有權指定考生演奏任意段落或中斷演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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