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異地社保轉移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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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是每個人在工作當中都會接觸的,社保的繳納多少和自己的工資水平所在地區有一定的聯絡。以下是小編整理的山東異地社保轉移流程,歡迎閱讀。

山東異地社保轉移流程

【山東異地社保轉移流程】

一、所需資料:

1、接收地社保開具《接收函》,《接收函》上必須提供轉移人身份證號碼、轉入地社保所在銀行名稱及轉入地社保帳號。

2、本人須持《接收函》、社保手冊、終止合同書到公司辦理社保轉移手續。轉移手續辦理時萬家盛世人力資源公司會給轉移人開具《養老保險轉移清單》及《養老保險帳戶明細》。

3、本人須持由公司開具的《養老保險轉移清單》到醫療保險辦公室辦理醫療保險轉移手續及醫保帳戶結清手續。

二、轉移程式:

第一步:參保人跨省流動前到原參保地社保機構開具《基本養老保險參保繳費憑證》。

第二步:參保人持繳費憑證、戶口、身份證等到新就業地社保機構申請接續關係。

第三步:新就業地社保機構在15個工作日內稽核申請人是否符合條件。

第四步:原參保地社保機構在收到《聯絡函》後15個工作日內,將清理申請人的參保繳費是否有欠費並辦理養老保險基金劃轉,終止申請人在當地的參保關係,向新參保地發出《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資訊表》。

第五步:新參保地社保機構在收到《資訊表》和轉移基金後15個工作日內辦結相關手續。

【山東省內社保轉移流程】

一、省內社保轉移基本原則

(一)權利義務對應原則。參保人在各參保地按規定參保繳費,養老保險待遇根據本人繳費情況按規定計發。、

(二)責任共擔原則。各參保地要負責保管好參保人的參保繳費資訊,分段計算應承擔的養老待遇支付責任。

二、省內社保轉移適用物件

(一)按照《廣東省社會養老保險條例》的規定,在我省行政區域內的不同地區(地級以上市)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且在本辦法實施前尚未領取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參保人,適用本辦法。

(二)參保人跨省(區、市)轉移養老保險關係的,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三、養老保險關係轉移

參保人在新就業地繼續參保後,應當向原參保地經辦機構索取養老保險參保憑證,交由新參保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接續本人養老保險關係並存檔。原參保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發給參保人養老保險參保憑證。

四、省內社保轉移賬戶轉移

在參保人養老保險關係轉移的同時,原參保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將其個人賬戶儲存額、視同繳費賬戶儲存額、地方養老金總額實賬轉入新參保地。

五、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申領與發放

參保人符合領取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條件時,由最後參保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規定辦理申領、稽核手續併發放基本養老保險金、年度調整增加的基本養老金和死亡待遇等。

六、基本養老保險待遇計算方法

參保人符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時,基本養老金按照參保人在省內不同參保地的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和平均繳費水平,分段計算,按規定計發。基本養老金年度調整按照最後參保地的標準執行。

領取基本養老金的參保人死亡的,其死亡待遇按照最後參保地的標準執行。

【拓展延伸】

怎樣才能為內部跨地域調動人員高效地辦理社保的異地轉移接續,如何避免不必要的周折呢?

區分“就業地”與“退休地”

【案例】張小姐是上海市的“引進人才”,2013年4月起受聘於A集團下屬的上海市某著名動漫品牌企業擔任產品部總經理,聘期3年,3年後再調回A集團深圳總部。由於之前在深圳工作了近5年,張小姐想把原先養老保險關係轉至本市,她來到本市社保機構,卻被告知轉移手續需先到深圳市社保中心開具《參保繳費憑證》。張小姐折返深圳,又被告知原工作單位尚未為其辦理養老保險賬戶轉出手續,無法開具憑證,她只得前往原工作單位催辦相關手續。待她拿到《參保繳費憑證》回到上海辦理轉移接續手續,經辦機構卻告訴她:其實她目前才三十幾歲,到退休的時間還長,因此完全不必現在急著把養老保險賬戶轉到上海,只需在上海建立臨時賬戶,也並不會影響她退休後的社保待遇。

繳納養老保險是每一位勞動者的法定義務,但這不意味著勞動者的就業地發生變動時,就必須馬上辦理轉移銜接手續。一般來說,勞動者在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以後才開始享受相關養老待遇,因此,無論在何地參加養老保險,最終目的都是將各地的賬戶統一轉移到退休地進行累計整合。HR需要提醒勞動者,辦理社保異地轉接後,養老保險賬戶不會因為參保人員異地就業而登出,仍然會按期結息,參保人員的養老保險賬戶也不會受損。所以,參保人員應對自我退休地點進行合理判斷分析。滿足退休條件時,退休地有如下三種情況:(1)養老保險關係在戶籍所在地時,退休地為戶籍所在地;(2)養老保險關係不在戶籍所在地,退休地為最近一個繳費滿10年以上的參保地;(3)養老保險關係不在戶籍所在地,卻沒有繳費滿10年以上的參保地的,退休地仍為戶籍所在地。

因此HR應當幫助員工合理分析他們的戶籍是否會發生變動,當前工作地的就業是短期還是長期等一系列問題,避免員工盲目轉移“多走冤枉路”,從而避免出現養老保險關係頻繁轉來轉去的窘境。最合理做法是,先明確參保人員的退休地,然後再辦理轉移接續手續,而距退休年齡尚早的中青年職工,原則上不宜頻繁進行賬戶轉移。

繳費並非“絕對累計計算”

【案例】劉先生是北京人,曾擔任某地產集團江西公司的專案經理,2013年1月總公司將他從江西公司調往北京公司牽頭新專案的`籌備工作。當月,北京公司為其辦理了社保參保手續。2013年4月,劉先生考慮到今後退休地應該在北京,於是要求總公司人力資源部將他在江西繳納的養老保險賬戶轉移到北京合併賬戶。同月,劉先生將江西社保機構出具的《參保繳費憑證》交給了北京公司人力資源部,當北京公司的HR拿著《參保繳費憑證》前往當地辦理轉移接續手續時,卻又發現在《參保繳費憑證》記載中,2013年1月江西公司也已經為他繳納了社保,即兩地重複繳納了養老保險,需先辦理重複賬戶清退,然後才能辦理轉接。

員工在轉移養老保險關係和資金後,其流動前後的繳費年限需要合併計算,個人賬戶儲存額也是累計計算的。跨省流動就業轉移養老保險關係時,個人賬戶儲存額全部轉移,具體計算方法為:1998年1月1日之前個人繳費累計本息+1998年1月1日起計入個人賬戶的全部儲存額。同時,按本人1998年1月1日後各年度實際繳費工資為基數的12%的總和轉移養老保險資金,但是個人繳費並不是絕對的“多多益善”,重複繳費會在辦理轉移銜接時給個人帶來更多的麻煩。

根據相關規定,參保個人在兩地以上的同一繳費時間段內出現重複繳費的,可根據實際就業情況與參保者選擇意願,對其中一地的重複繳費進行清退,清退完畢後方可辦理轉移接續手續。此外,重複繳費的清退,一般只對個人繳費部分進行退還,而單位重複繳納的統籌部分金額,是無法通過個人賬戶退還的,也不會退還給企業,這樣也使得兩個用人單位的重複統籌繳費中,必有一方做了“無用功”。因此這種情況應當由集團的HR通盤掌握,儘量避免重複繳費的額外支出,在降低用工成本的同時確保異地轉移接續手續能夠順利辦理。

及時核對賬戶轉移資訊

【案例】趙女士在2013年9月順利辦結了異地社保的轉移接續手續,將自己的養老保險賬戶自安徽轉至天津。2014年1月公司為她核定當年度的帶薪年假為10天,但趙女士參加工作至今已經年滿20年,她認為應當享受20天的帶薪年休假,並向該公司提出質疑。於是人力資源部拿出了當時辦理異地社保轉移接續手續的《核定表》,上面記載:截止到2013年9月,趙女士累計全部工作年限為19年零7個月。因此公司認為截止到2013年年末,趙女士的總工作年限為19年零10個月,不到20年只能給予10天的帶薪年假。趙女士仔細核對資料時發現,原工作單位為自己少繳納了3個月社會保險,因此轉移接續時有關記錄就存在紕漏。但此時轉移接續手續已經完成,若再返回安徽公司進行補繳,又得費一番周折。

在幫助職工辦理完轉移接續手續前後,HR可以拿到相應的《參保繳費憑證》或《核定表》。這些繳費起始年、月等一系列資訊,可以綜合地反映出原參保地認定的相應資訊,這些資訊是職工享受相應勞動權利的重要依據。在拿到《核定表》後,HR應當幫助員工第一時間核對資訊的準確性,若需更正,也應在轉移手續辦結之前處理完,防止事後的往返波折。

同時,還應注意幾個常見的誤區:(1)轉移銜接《參保繳費憑證》或《核定表》上記載的資金主要是個人賬戶,很多HR們普遍感到“資金怎麼這麼少”,其實是誤解、混淆了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和統籌基金的概念;(2)總工齡可根據1992年底前工齡+視作繳費年月+繳費年限來進行累計計算,並不只是1992年底前工齡,但核定表上的資料並不是核定工齡的唯一依據。換句話說,相應工齡認定的原始材料並不是轉移接續的《參保繳費憑證》或《核定表》,而應當是職工的人事檔案履歷材料,《參保繳費憑證》或《核定表》的記載資訊僅僅作為參考依據。根據自身情況不辦理轉移銜接手續的,也應當根據檔案履歷材料情況,根據國家相關規定享受到帶薪年休假和其他相關勞動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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