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關員考試內容:海關的性質及任務
導語:我國海關的性質與任務你知道是什麼嗎?海關的任務主要有哪四項?下面我們一起來看看相關的考試內容。
海關一、我國海關的性質與任務
(一)海關性質:
1、海關是國家行政機關,國務院直屬機構,對內對外代表國家行使行政管理權。
海關是國家進出境監督管理機關:監督管理對象是所有進出關境的運輸工具、貨物和物品。實施監督管理的範圍是進出關境及與之有關的活動。
海關的監督管理是國家行政執法活動。
2、關境:適用同一海關法或實行同一關税制度的領域。包括領水、領陸和領空。我國關境小於國境,我國單獨關境有香港、澳門和台、澎、金、馬單獨關税區。進出境指的就是進出關境。
(二)海關的任務
海關的四項基本任務:監管,徵税,緝私和編制海關統計。除了這四項基本任務外,還包括: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海關對反傾銷及反補貼的調查等。
1、海關監管不是海關監督管理的簡稱。監督管理是海關全部行政執法活動的統稱。
海關監管分為運輸工具監管、貨物監管和物品監管三大體系。
2、徵税的基本法律依據是《海關法》、《關税條例》。
徵收的税費主要有關税和進出口環節的增值税、消費税。
關税的徵收主體是國家,海關代表國家徵收。
3、查緝私運:聯合緝私、統一處理、綜合治理的緝私體制。海關是打擊私運的主管機關,海關緝私警察負責私運犯罪的偵查、拘留、執行逮捕和預審工作。
公安、工商、税務等部門都有緝私權利,他們查獲的.案件要行政處罰的統一移交海關處理。
4、海關統計的原則:凡能引起我國境內物質資源儲備增加或減少的進出口貨物,均列入海關統計。不列入海關統計的貨物和物品,實施單項統計。
海關統計以實際進出口貨物為統計對象。不同於商務部統計,配合作用。
1992年,編制了《海關統計商品目錄》
5、四項基本任務中,監管是基礎,別的任務是在此基礎上的延伸,同時他們又反過來為前者服務。
二、海關的法律體系:
我國的海關立法採取了全國人大、國務院、海關總署三級體制。
1、《海關法》是管理海關事務的基本法律規範。(制定87:6.19:1-7 修改00:9.16:7-1)
海關事務屬於中央立法事權,立法者為全國人大、全國人大常委會、國務院。各級省市政府和人大不得制定海關法律法規。
2、行政法規(條例):國務院制定——《關税條例》等
3、海關規章及其他規範性文件:海關總署制定規章,直屬海關制定規範性文件
三、海關的權力
(一)、含義:即對進出境運輸工具、貨物、物品的監督管理權。它是公共行政職權。
(二)、海關權力的特點:特定性、獨立性、效力先定性、優益性。(包括一般行政權力的單方性、強制性、無償性等基本特徵)
*特定性:行使主體特定——海關,適用範圍特定——進出關境監督管理領域,不能作用其他場合。
*獨立性:依法獨立行使職權,僅向海關總署負責,實行垂直領導的管理體制。即組織機構獨立。
*效力先定性:海關行政行為一經作出,就應推定其合法而必須遵照執行。
*優益性:行政受益權——享受國家提供的各種物質優益條件
行政優先權——在執法遭到暴力抗拒時,公安機關和武裝警察部隊必須予以協助。
(三)海關權力的內容:行政許可權、税費徵收權、行政監督檢查權、行政強制權、佩帶和使用武器權、行政處罰權、行政立法權、行政複議權、其他行政處理權。
1、行政許可權:時限內的答覆制度。10項(P396)
2、税費徵收權:徵、免、減、追徵權。
3、行政監督檢查權
①檢查權:實施對象是運輸工具、場所和私運嫌疑人。
有私運嫌疑的運輸工具、有藏匿嫌疑的場所,在海關監管區和海關附近沿海沿邊規定地區外,須經直屬海關關長或者其授權的隸屬海關關長批准,才能進行檢查;但不能檢查公民住處。
人身檢查僅能在兩區內。
注:“兩區”指海關監管區和海關附近沿海沿邊規定地區。
“授權”包括一般性授權和一事一授權。
②查驗權:貨物、物品。鑑別其合法性。
① 施加封志權:為辦結海關手續、尚處在監管狀態的貨物
② 查閲、複製權:出入境人員的證件、其他出入境貿易的資料
④查問權:對違法人或違法嫌疑人
⑤查詢權:對涉嫌單位和涉嫌人員在金融機構、郵政企業的存款、匯款。
須經直屬海關關長或者其授權的隸屬海關關長批准。
⑥稽查權:進出口放行之日起3年內或者保税貨物、減免税進口貨物監管期限內及其後的3年內。法律依據《海關稽查條例》。稽查權的實行過程中可能同時行使了上述某些權力。
4、行政強制權
① 扣留權:兩區外,有私運嫌疑,須經直屬海關或授權的隸屬海關關長同意。如果有證據,則不用
對私運嫌疑人,扣留時間24+24小時。
違法的資料可以扣留。
② 滯報、滯納金徵收權
③ 提取貨物變賣、先行變賣權。
④ 提取貨物變賣、先行變賣權:
進口3個月未申報的;
經許可,所有人申明放棄的;
依法扣留、不宜長期保留的, 必須經直屬海關關長或其授權的隸屬海關關長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