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司法考試法制史關於唐律章節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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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語;在2017年國家司法考試法制史章節考點中,關於唐律中的刑罰原則你知道是什麼嗎?學習司法,不僅懂現代,也要知過去哦。

2017年司法考試法制史關於唐律章節考點

  (1)區分公、私罪的原則

公罪是指“緣公事致罪而無私曲者”,即在執行公務中,由於公務上的關係造成某些失誤或差錯,而不是為了追求私利而犯罪,

私罪包括兩種:一種是指“不緣公事私自犯者”,即所犯之罪與公事無關,如盜竊、****等。另一種是指“雖緣公事,意涉阿曲”的犯罪,即利用職權,徇私枉法,如受人囑託,枉法裁判等,雖因公事,也以私罪論處。

  【記憶口訣】公罪從輕,私罪從重。

(2)自首原則

①嚴格區分自首與自新的界限。唐代以犯罪未被舉發而能到官府交待罪行的,叫做自首。但犯罪被揭發或被官府查知逃亡後,再投案者,唐代稱作自新。對自新採取減輕處罰的.原則。

②規定謀反等重罪或造成嚴重危害後果無法挽回的犯罪不適用自首。

③規定自首可以免罪,但贓物必須按法律如數償還。

④自首不徹底的叫“自首不實”,對犯罪情節交代不徹底的叫“自首不盡”。對於不實不盡者,只處罰其不實不盡的那部分行為,如實交代的部分不再處罰。

⑤輕罪已發,能首重罪,免其重罪;審問他罪而能自首其餘罪的,免其餘罪。

(3)類推原則

即對律文無明文規定的同類案件,凡應減輕處罰的,則列舉重罪處罰規定,比照以解決輕案。凡應加重處罰的罪案,則列舉輕罪處罰規定,比照以解決重案。例如,《盜賊》篇規定:夜間無故入人家者,主人當時將其殺死,不負刑事責任;今主人將其折傷,當然無罪,此為“舉重明輕”;又如《盜賊》篇規定:謀殺期親尊長者,不論已傷、未傷,皆斬。今若有人實行殺、傷其期親尊長,比已傷未傷更重,自應處死無疑,此為“舉輕明重”。

  【記憶口訣】減輕處罰舉重明輕,加重處罰舉輕明重。

(4)化外人原則

即同國籍外國僑民在中國犯罪的,由唐王朝按其所屬本國法律處理,實行屬人主義原則,不同國籍僑民在中國犯罪者,按唐律處罰,實行屬地主義原則。

  【記憶口訣】國籍相同屬人主義;國籍不同屬地主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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