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司法考試法制史知識點:法國的司法制度

來源:文萃谷 2.09W

  1.法院組織。

2016司法考試法制史知識點:法國的司法制度

在封建社會,法國已有獨立的法院系統,即王室法院、領主法院和城市法院,後來設立了巴黎高等法院及各省高等法院。巴黎高等法院作為終審法院。在訴訟程序上,先適用控告式訴訟,後採用糾問式訴訟。

  2.民事訴訟制度

1806年《法國民事訴訟法》於1807年1月1日公佈實施。法典共2篇1042條。法典的特點有:第一,實行訴訟自主原則;第二,規定國家機關在某些情況下應干預訴訟;第三,對維護債權人的利益作了詳細的規定;第四,在立法技術上,該法典缺乏法國民法典那樣的創造力和想象力。

1806年的法國民事訴訟法典施行了長達170年之久,至1976年新民事訴訟法典正式生效。這部新法典的基本特徵有:在其形成上,是在對1806年民事訴訟法不斷修改的基礎上成就的;在其結構上,是一般規定與特殊規定、抽象與具體的`雙重結構體系;在其模式上,實行的是當事入主義,訴訟主導權在訴訟當事人;在其內容和制度上,有特色的如民事裁判機構的多元化和程序多元化、訴權的制度化和具體化、事前程序與審理程序的分離、書證優先原則、審級的多元化、緊急審理程序的設置。

  3.刑事訴訟制度。

1808年法國刑事訴訟法典公佈施行於1808年11月27日。法典由總則和2篇組成,共643條。這一法典的內容特點為:

(1)法典兼採糾問式與控告式的訴訟程序;

(2)確立了起訴、預審和審判職能分立的原則;

(3)關於審判管轄,是按照法定刑來劃分法院的案件管轄的;

(4)法典的許多內容和制度來源於1670年的《刑事訴訟法令》(主要規定了刑事訴訟規則)

1957年法國頒佈了新的刑事訴訟法典,這也是法國現行刑事訴訟法典,分卷首和5卷,共802條。新法典保留了舊法典中的基本原則和不少制度,同時也為適應社會發展的需求規定了許多新的原則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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