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司法考試法制史考點精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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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試考查的知識點繁多宂雜,複習對於考生們來説是一項比較吃力的工作。下面是本站小編為大家整理的2017司法考試法制史考點精選,希望對大家的學習有所幫助!

2017司法考試法制史考點精選

  【法制史考點一】宋代契約立法

(1)債的發生。

宋代因契約所生之債佔多數,當然還有其他形式引發的債權,《宋刑統》與《慶元條法事類》在買賣之債的發生的法律規定上,強調雙方的“合意”性,維護家長的支配權。

(2)買賣契約。

宋代買賣契約分為絕賣、活賣與賒賣三種。

①絕賣為一般買賣。

②活賣為附條件的買賣,當所附條件完成,買賣才算最終成立。

③賒賣是採取類似商業信用或預付方式,而後收取出賣物的價金。

這些重要的交易活動,都須訂立書面契約,取得官府承認,才能視為合法有效。

(3)租賃契約。

①對房宅的租賃:“租”、“賃”或“借”。

②對人畜車馬的租賃:“庸”、“僱”。

(4)租佃契約。

宋代租佃土地活動十分普遍。地主與佃農簽訂租佃土地契約中,必須明定納租與納税的條款,或按收成比例收租(分成租),或實行定額租。地主同時要向國家繳納田賦。若佃農過期不交地租,地主可於每年十月七年級到正月三十日向官府投訴,由官府代為索取。

(5)典賣契約。

宋代典賣又稱“活賣”,即通過讓渡物的使用權收取部分利益而保留回贖權的一種交易方式。

(6)借貸契約。

①借指使用借貸,把不付息的使用借貸稱為負債。

②貸指消費借貸,把付息的消費借貸稱為出舉。

  【法制史考點二】宋代婚姻法規

(1)婚姻的締結主要受以下三個因素的限制:

①婚齡

宋承唐律,規定:“男年十五、女年十三以上,並聽婚嫁。”違犯成婚年齡的,不準婚嫁。

②血緣

宋律禁止五服以內親屬結婚,但對姑舅兩姨兄弟姐妹結婚並不禁止。

③州縣官員

《宋刑統》規定:“諸州縣官人在任之日,不得共部下百姓交婚,違者雖會赦仍離之。其州上佐以上及縣令,於所統屬官亦同。其定婚在前,任官居後,及三輔內官門閥相當情願者,並不在禁限。”

(2)離婚:

仍然實行唐“七出”與“三不去”,但有少許變通。例如《宋刑統》規定:夫外出三年不歸,6年不通問,準妻改嫁或離婚;但是“但是妻擅走者徒三年,因而改嫁者流三千里,妾各減一等”。

  【法制史考點三】宋代繼承法規

(1)宋代除沿襲以往的兄弟均分制外,允許在室女享受部分財產繼承權,同時承認遺腹子與親生子享有同樣的繼承權。

(2)絕户財產繼承辦法。

①絕户指家無男子承繼。

②絕户立繼承人有兩種方式:

a.凡“夫亡而妻在”,立繼從妻,稱“立繼”。

b.凡“夫妻俱亡”,立繼從其尊長親屬,稱為“命繼”。

(3)繼子與絕户之女均享有繼承權,但:

①只有在室女的(未嫁女),在室女享有3/4的財產繼承權,繼子享有1/4的財產繼承權。(3/4+1/4)

②只有出嫁女的(已婚女),出嫁女享有1/3的財產繼承權,繼子享有1/3,另外的1/3收為官府所有。(1/3+1/3+1/3)

  【法制史考點四】明代的罪名與刑罰

(1)“奸黨罪”的創設。

朱元璋洪武年間創設“奸黨”罪,用以懲辦官吏結黨危害皇權統治的犯罪。“奸黨”罪無確定內容,實際是為皇帝任意殺戮功臣宿將提供合法依據。

(2)在流刑外增加充軍刑

即強迫犯人到邊遠地區服苦役,遠至4000裏,近至1000裏,並有本人終身充軍與子孫永遠充軍的區分。

(3)故殺與謀殺

①故殺。

故殺的淵源已久,北魏時已經出現了故殺。《隋律》中也有故殺。按《唐律》規定,故殺是“非因鬥爭,無事而殺”,即雙方並非因為鬥毆,一方突然起意殺人。這樣,從前的賊殺即被新出現的故殺和單獨進行的謀殺所分解了。以後明清都繼承了唐律對故殺的這一定義,並對之進行了進一步的闡釋,從而將謀殺與與謀殺關係最為密切的故殺這一概念相區別。

早在西晉,張裴對“故”的解釋是“知而犯之”即明知故犯是“故”。因此,可以認為,謀殺、賊殺當然都包含於“故”殺人。西晉時期及以前的“故”均更強調主觀故意,而謀殺和賊殺均更關注殺人行為的外部特徵。按照清代律學家的定義,故殺是臨時起意的故意殺人。這種臨時起意的故意殺人,其實正與英美以及近代以來大陸法系區分謀殺與故殺的各國刑法中的“故殺”概念相同。

②謀殺。

明、清兩代法律中的“謀殺”概念淵源已久。在我國古代法中“謀殺”曾長期被看作是必要共犯。

根據張裴的解釋,“謀”是“二人對議”,如此一來,“謀殺”就應該是指二人以上事先預謀的故意殺人。張裴對“謀”的解釋對於“謀殺”概念的發展、形成起到了決定性的、至關重要的作用。因為從後來的《唐律疏議》中我們可以看到。謀殺首先被定義為二人以上的共同犯罪。但在《唐律》中謀殺的涵義已經發生了很大變化,即謀殺不再是必要共犯,單獨一人也可以成為謀殺罪的主體。因此,在唐代及以後的歷代法典中,“謀殺人”條依然把謀殺看作是一種必要共犯,明律繼承了唐律的做法。在《大明律。名例律》中這樣解釋“謀”:“稱’謀’者,二人以上。”到了清代,我國傳統社會謀殺的概念已經定型,即謀殺是有預謀的故意殺人,二故殺是沒有預謀、突然起意的故意殺人。有無事先預謀是區分謀殺和故殺的根本標準。同時,謀殺又包括共同謀殺和單獨謀殺。如果故意殺人的主體為二人以上,因為二人以上的主體本身就是事先預謀的標誌,所以二人以上故意殺人毋庸置疑為謀殺。這時,需要進行區分的便主要是單獨謀殺與故殺,而區分單獨謀殺與故殺的唯一準則是事項預謀的存在與否,而恰恰是這一點有時很難認定。但是,顯然,在傳統法律的框架之內已經很難進一步解決這一問題。

  【法制史考點五】法國法律制度

1.封建法律制度的形成和發展

在法國封建制法的'形成和發展中,歷經三個階段,即公元9世紀至13世紀以習慣法為主時期、公元13世紀至16世紀習慣法成文化時期和公元16世紀至18世紀王室立法成為主要的法律淵源時期,它為近代法國資產階級法律制度的形成與發展奠定了基礎。

2.資產階級法律制度的建立

近代法國法律制度是在資產階級革命後建立和發展起來的。在拿破崙統治時期,法國制定了《民法典》、《商法典》、《刑法典》、《民事訴訟法典》和《刑事訴訟法典》五部重要法典,再加上憲法,構成了法國“六法”體系。

3.現代法國法的發展

兩次大戰之間,法國連續遭到三次經濟危機的襲擊,國內階級矛盾空前尖鋭、複雜。為了應付緊急形勢,縮小了議會權力,加強了行政權力,政府的委託立法議案在議會中佔據優勢。同是為緩和人民羣眾強烈的民主運動,於1919年4月和1927年7月,進行了兩次選舉制度的改革,對原來的法典進行某些修改與補充。判例作用有所提高。法國的法律制度適應新形勢的需要,繼續進行變革。

  【法制史考點六】美國法的特點和歷史地位

1. 美國法的特點

(1)以判例法為主要表現形式。在判例實踐中實行“遵循先例”原則,在審判風格上採用歸納的推理方式,強調程序的重要性。

(2)法律體系龐雜。聯邦和各州自成法律體系,美國聯邦和各州都有獨立的立法機關和司法系統。

(3)封建因素較少。這是因為北美大陸原本就不存在封建制度,在引入英國法時對其中明顯的封建因素沒有采用。

(4)濃厚的種族歧視色彩

2. 美國法的歷史地位

美國法是在批判吸收英國法的基礎上建立的適合美國國情的具有美國特色的法律制度,在英美法系中佔有重要地位。體現在:

(1)美國創立了對憲法產生深刻影響的近代憲政思想和制度,制定了世界第一部資產階級成文憲法,奠定了資產階級憲法的基本格局,並對整個近代時期的憲法實踐發生了深刻影響。

(2)創造了立法和司法的雙軌制,這種體制及其運作為中央和地方關係的協調提供了經驗

(3)美國刑法率先創造了緩刑制度,並將教育觀念和人道主義觀念引入刑法的改革。

(4)最早建立了反壟斷法規。

美國法在繼承普通法與建立本國法的過程中出現出較強的批判和創新精神。當然,美國法也存有一些消極的內容,像一些反民主立法諸如反勞工立法和種族歧視性立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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