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司法考試《刑法》章節考點歸納

來源:文萃谷 2.19W

刑法是規定犯罪、刑事責任和刑罰的法律,是掌握政權的統治階極為了維護本階級政治上的統治和經濟上的利益,根據其階級意志,規定哪些行為是犯罪並應當負何種刑事責任,給予犯罪人何種刑事處罰的法律。下面是應屆畢業生小編為大家編輯整理的2017年司法考試《刑法》章節考點歸納,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2017年司法考試《刑法》章節考點歸納

  刑事責任年齡

(一)對老人犯罪從寬處罰

1.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過失犯罪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2.審判的時候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不適用死刑,但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3.適用緩刑從寬:對符合條件的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二)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責任

1.對未成年人犯罪從寬處罰:

(1)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2)禁止適用死刑。

(3)不成立一般累犯。

(4)符合緩刑適用條件的`必須適用緩刑

(5)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週歲被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人,在入伍、就業時,免除報告犯罪前科。

2.掌握已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對八種犯罪承擔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 已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就這一規定而言,應注意以下幾點:

(1)只對這八類嚴重犯罪行為承擔刑事責任,其他犯罪行為無論多嚴重,都不承擔責任。

就毒品犯罪而言,只包括販賣毒品罪,不包括其他毒品犯罪,對其他毒品犯罪,如走私毒品罪、強迫他人吸毒罪等都不承擔刑事責任。

(2)這裏列舉的是八種行為,而不是八個罪名。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未成年人犯罪的司法解釋規定,已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的人實施以上行為以外的行為,如果同時觸犯了以上罪名的,應當按照以上罪名定罪處罰。常見的有以下幾種情況:

① 故意殺人包括實施其他犯罪過程中實施的故意殺人行為。如綁架的過程中殺害人質,14-16對綁架罪不負責任,但殺害人質的,定故意殺人罪。15週歲與17週歲的人合夥綁架殺害人質,17歲定綁架罪,15歲定故意殺人罪。

② 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包括實施其他犯罪致人重傷死亡轉化後按故意傷害、故意殺人罪處理的情形,如侮辱、抗税、聚眾鬥毆、尋釁滋事、妨害公務、刑訊逼供、暴力取證,等等。

③ ****罪包括在實施其他犯罪過程中實施****。如拐賣婦女兒童的過程中****、組織強迫賣淫過程中****。

④ 已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的人盜竊、詐騙、搶奪他人財物,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當場使用暴力,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或者故意殺人的,應當分別以故意傷害罪或者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

⑤ 已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的人攜帶凶器搶奪的,以搶劫罪追究刑事責任。

⑥ 教唆他人實施以上八種行為之一的,也應當承擔刑事責任。

 特殊主體

1.概念。

特殊主體是針對自然人犯罪而言的。

2.只要求實行犯是特殊主體,教唆犯、幫助犯可以是一般主體。如女幫男****,妻子協助局長丈夫受賄。

3.與貪污罪有關的一個司法解釋:

(1)國家工作人員與非國家工作人員勾結,將本單位的財產據為己有的,以主犯的身份定性。

① 國家工作人員的判斷:

就非國有制單位而言(包括國有控股公司):關鍵看委派的單位。

國有單位委派的,視為國家工作人員;非國有單位委派的,視為非國家工作人員。

②如果從題目表述能夠看出誰起主要作用的,以起主要作用的為主犯;看不出誰起主要作用的,以地位高的為主犯;既無法判斷誰起主要作用,也無法判斷級別高低的,定貪污罪。

主犯——地位高——貪污罪

(2)單位外部的人員與單位內部的人員勾結,侵吞、竊取、騙取單位財產予以私分的,以單位內部的人員的身份定性。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