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司法考試《商法》考點:公司人格否認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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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司法考試《商法》考點:公司人格否認制度

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公司人格被否認,相關股東應當與公司對債權人承擔連帶責任。

→連帶就意味着人格否認完畢。

→否人格,不否公司主體地位(非人主體),公司仍然是連帶被告。

→僅具個案約束力。前無溯及力,後無波及力,橫無觸及力。獨角獸 網校

結合公司法運作實踐,目前我國濫用公司法人人格的行為主要有以下幾種:

A.註冊資金不實,使公司法人人格自始不完整。

B.虛設股東,以公司形式獲取不法利益。即公司的實質股東僅有一人,其餘股東僅為掛名股東,以符合法定的公司股東的最低人數,應使實質上的股東對公司承擔連帶責任。

C.非法人以公司名義進行經營活動。

D.利用公司的設立、變更逃避債務。

E.母公司對子公司的無度操縱、干預。

F、財產混同、業務混同造成人格混同。公司財產與股東財產的混同主要表現在,公司的'營業場所與股東的居所混合使用,或者子公司與母公司的營業場所為同一場所。

另外,股東沒有嚴格區分公司財產與個人財產,公司財產被用於公司以外的事務或股東個人支出而未作適當記錄,沒有保持完整的公司財產記錄等,都可視為財產混同。公司業務與股東業務發生混同的主要表現是兩者從事同一業務活動,而且公司業務經營常以股東個人名義進行,以至與之進行交易的對方根本無法分清是與公司還是股東進行交易。此外,還有一些其他特徵,如高級管理人員互相兼任(特別是在母子公司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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