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司法考試三卷《商法》衝刺模擬試題
一、單項選擇題:
1、破產立法的首要目的是:( )
A.對債務人的救濟
B.債權人公正分配要求的滿足
C.實現資源配置的優化
D.讓債務人東山再起
2、根據我國《企業破產法》的規定,企業破產的標準是:( )
A.不能清償到期債務
B.嚴重虧損
C.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並且資產必能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償債能力
D.因經營管理不善造成嚴重虧損
二、簡答題:
1、簡述破產的概念與類型。
2、簡述破產法的特徵。
3、簡述破產製度的演變。
三、論述題:
1、論破產的事由。
2、論我國《企業破產法》(2006)的進步與不足。
參考答案:
一、單項選擇題:
1、B 2、C
參考答案:
二、簡答題:
1、簡述破產的概念與類型。
(一)概念:指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或明顯喪失清償能力可能的一種事實狀態。
(二)類型:1、自然人破產;2、法人破產;3、非法人團體破產;
2、簡述破產法的特徵。
(一)性質:綜合性:1、兼有企業法特徵的債務清償法;2、實體法與程序法融為一體;3、濃厚公法特色的私法;
(二)目標:多元性
3、簡述破產製度的演變。
(一)從債權人本位到免責主義
(二)從公平分配破產到企業價值最大化
三、論述題:
1、論破產的事由。
破產事由是適用破產程序所依據的特定法律事實。它是破產程序開始的前提,也是法院進行破產案件受理的.實質要件和破產宣告的重要依據。其特點是:第一,它必須是實際存在的事實狀態;第二,它必須是符合法律規定的事實狀態。作為破產原因的法律事實,可以是單一的,也可以是複合的。目前,各國關於破產原因的立法通例,是採用單一規定,即以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為唯一原因。《企業破產法》對企業法人的破產原因,採用複合規定,即由兩項事實構成:其一,“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其二,“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 而對於破產重整的原因,則採用複合規定與單一規定相結合的方式,即企業法人的重整原因由作為破產原因的兩項事實構成,或者由“有明顯喪失清償能力的可能”一項事實構成。
2、論我國《企業破產法》(2006)的進步與不足。
與《企業破產法(試行)》相比較,《企業破產法》(2006)的進步與不足表現在:
(1)立法目的規定為“規範企業破產行為,公平清理債權債務,保護債權人和債務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並將公平清理債權債務,保護債權人和債務人的合法權益置於優先地位。説明公平是破產應當實現的最為重要的目標,同時也是破產程序始終貫徹的基本原則。而保護債權人和債務人的利益始終是我國破產立法強調的宗旨。
(2)將適用範圍擴大到承擔有限責任的各種所有制的企業法人,而不僅僅適用於全民所有制企業。
(3)將破產原因界定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並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而不是單純用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或者資不抵債為標準判斷企業是否具備破產原因。
(4)將破產案件的適用程序擴展到由清算、和解和整頓二種增加為破產清算、重整、和解三種。
(5)設立重整制度,對有拯救希望的企業法人以再生的機會,並對重整保護期間及其財產和營業管理、重整計劃的制定、通過、批准和執行作了詳細規定。
(6)設立破產管理人制度,並規定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同時指定管理人,即行接管債務人的財產和事務。
(7)規定了破產程序開始後為全體債權人共同利益以及破產程序順利進行而負擔的共益債務,並規定共益債務由債務人財產隨時償還的原則。
(8)設立債權人委員會作為破產監督人,監督破產程序的進行,實現債權人的自治需求。
(9)擴大了追加分配的財產範圍,最大限度地保護債權人的利益。
(10)規定了包括破產欺詐在內的七種破產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
(11)慎重地協調了破產程序中的職工債權和擔保權的關係,同時對有限制的職工債權規定了特別保護。
(12)為本法實施前國務院規定的期限和範圍內的國有企業實施破產的特殊事宜作了特別規定,為解決國有企業的歷史遺留問題留有餘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