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司法考試三卷《商法》押題試卷及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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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單項選擇題

2015年司法考試三卷《商法》押題試卷及答案

1.甲乙丙丁戊五人共同組建一有限公司。出資協議約定甲以現金十萬元出資,甲已繳納六萬元出資,尚有四萬元未繳納。某次公司股東會上,甲請求免除其四萬元的出資義務。股東會五名股東,其中四名錶示同意,投反對票的股東丙向法院起訴,請求確認該股東會決議無效。對此,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確的?( )(2010年卷三單選第25題)

A.該決議無效,甲的債務未免除

B.該決議有效,甲的債務已經免除

C.該決議需經全體股東同意才能有效

D.該決議屬於可撤銷,除甲以外的任一股東均享有撤銷權

【答案】A

【考點】股東出資、股東會決議

【解析】《公司法》第28條規定,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户;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股東不按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第22條第1款規定,公司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決議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無效。據此可知,甲應向公司足額繳納,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而股東會對於免除甲四萬元出資義務的決議違反法律規定,應為無效決議。

2.甲乙丙三人擬成立一家小規模商貿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為八萬元,甲以一輛麪包車出資,乙以貨幣出資,丙以實用新型專利出資。對此,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確的?( )(2010年卷三單選第26題)

A.甲出資的麪包車無需移轉所有權,但須交公司管理和使用

B.乙的貨幣出資不能少於二萬元

C.丙的專利出資作價可達到四萬元

D.公司首期出資不得低於註冊資本的30%

【答案】C

【考點】股東出資方式

【解析】選項A錯誤。《公司法》第28條第1款規定,股東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據此可知,甲以麪包車出資的,應當辦理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選項B錯誤。《公司法》第27條第3款規定,全體股東的貨幣出資金額不得低於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的30%.本題中,註冊資本是八萬,8萬×30%=2.4萬。因此,乙的貨幣出資不能少於2.4萬。

選項C正確。只要貨幣出資額不低於2.4萬,其他非貨幣財產出資即符合法律規定,即非貨幣財產出資額最高可達到5.6萬,因此丙的專利出資作價可以達到4萬。

選項D錯誤。《公司法》第26條第1款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註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公司全體股東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於註冊資本的20%,也不得低於法定的註冊資本最低限額。本題中,註冊資本的20%是1.6萬,法定註冊資本最低限額是3萬,公司首期出資不得低於3萬。

要想作對此題,需要記住《公司法》規定的幾個百分比數據,學習時要及時總結。

3.張某為避免合作矛盾與問題,不想與人合夥或合股辦企業,欲自己單幹。朋友對此提出以下建議,其中哪一建議是錯誤的?( )(2010年卷三單選第27題)

A.“可選擇開辦獨資企業,也可選擇開辦一人有限公司”

B.“如選擇開辦一人公司,那麼註冊資本不能少於10萬元”

C.“如選擇開辦獨資企業,則必須自己進行經營管理”

D.“可同時設立一家一人公司和一家獨資企業”

【答案】C

【考點】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個人獨資企業

【解析】選項A、D正確。個人獨資企業與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之間不衝突,可以選擇其一開辦,也可以同時設立上述兩種企業。

選項B正確。《公司法》第59條第1款規定,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十萬元。股東應當一次足額繳納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額。

選項C錯誤。《個人獨資企業法》第19條第1款規定,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可以自行管理企業事務,也可以委託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人負責企業的事務管理。

4.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是重要的外商投資企業類型。關於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下列哪一表述是錯誤的?( )(2010年卷三單選第28題)

A.合營各方可在章程中約定不按出資比例分配利潤

B.合營企業設立董事會並作為企業的最高權力機構

C.合營者如欲轉讓其在合營企業中的股份,需經審批機構批准

D.合營企業的組織形式為有限責任公司

【答案】A

【考點】中外合資經營企業

【解析】選項A表述錯誤。《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第8條第1款規定,合營企業獲得的毛利潤,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税法規定繳納合營企業所得税後,扣除合營企業章程規定的儲備基金、職工獎勵及福利基金、企業發展基金,淨利潤根據合營各方註冊資本的比例進行分配。據此可知,合營各方只能按出資比例分配利潤。

選項B表述正確。《合營企業法實施條例》第30條規定,董事會是合營企業的最高權力機構,決定合營企業的一切重大問題。

選項C表述正確。《合營企業法實施條例》第20條第1款規定,合營一方向第三者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的,須經合營他方同意,並報審批機構批准,向登記管理機構辦理變更登記手續。據此可知,合營者如欲轉讓其在合營企業中的股份,需經審批機構批准。

選項D表述正確。《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第4條第1款規定,合營企業的形式為有限責任公司。

5.甲公司向乙公司簽發了一張付款人為丙銀行的承兑匯票。丁向乙公司出具了一份擔保函,承諾甲公司不履行債務時其承擔連帶保證責任。乙公司持票向丙銀行請求付款,銀行以出票人甲公司嚴重喪失商業信譽為由拒絕付款。對此,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確的?( )(2010年卷三單選第29題)

A.乙公司只能要求丁承擔保證責任

B.丙銀行拒絕付款不符法律規定

C.乙公司應先向甲公司行使追索權,不能得到清償時方能向丁追償

D.丁屬於票據法律關係的非基本當事人

【答案】B

【考點】票據行為

【解析】選項A錯誤。《票據法》第61條第1款規定,匯票到期被拒絕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對背書人、出票人以及匯票的其他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據此可知,乙在遭到丙拒絕付款時,可以行使追索權,請求出票人、保證人等承擔票據責任,而不是隻能要求丁承擔保證責任。

選項B正確。票據上的法律關係具有無因性,即是一種單純的金錢支付關係,權利人享有票據權利只以持有符合票據法規的有效票據為必要。至於票據賴以發生的原因則在所不問。即使原因關係無效或有瑕疵,均不影響票據的效力。因此,本題中丙銀行不能以出票人甲公司嚴重喪失商業信譽為由拒絕付款,該拒絕付款的理由不符合法律規定。

選項C錯誤。丁承擔的是連帶保證責任,乙公司可以直接要求丁承擔責任。

選項D錯誤。《票據法》第46條第(一)項規定,保證人必須在匯票或者粘單上記載表明“保證”的字樣。本題中,丁的行為不是在票據上籤章的票據行為,不屬於票據保證,根本就不是票據法律關係的(非基本)當事人,丁只承擔民法上的保證責任。

二、多項選擇題

1.甲乙等六位股東各出資30萬元於2004年2月設立一有限責任公司,五年來公司效益一直不錯,但為了擴大再生產一直未向股東分配利潤。2009年股東會上,乙提議進行利潤分配,但股東會仍然作出不分配利潤的決議。對此,下列哪些表述是錯誤的?( )(2010年卷三多選第71題)

A.該股東會決議無效

B.乙可請求法院撤銷該股東會決議

C.乙有權請求公司以合理價格收購其股權

D.乙可不經其他股東同意而將其股份轉讓給第三人

【答案】ABD

【考點】股東會決議的無效或撤銷、異議股東的股權回購請求權、股權轉讓

【解析】選項A表述錯誤。《公司法》第22條第1款規定,公司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決議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無效。本題中,不分配利潤的決議在內容上沒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因此該股東決議是有效的。

選項B表述錯誤。《公司法》第22條第2款規定,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股東可以自決議作出之日起60日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本題中,不分配利潤的決議在內容上沒有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在程序上並沒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因此股東不得請求人民法院撤銷。

選項C表述正確。《公司法》第75條第1款第(一)項規定,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並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本題中,公司連續5年盈利,但是連續5年不對股東分配利潤,乙為異議股東,有權請求公司以合理價格收購其股權。

選項D表述錯誤。《公司法》第72條第2款規定,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30日未答覆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據此可知,股東將其股份轉讓給第三人,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

2.甲乙丙三人共同組建一有限責任公司。公司成立後,甲將其20%股權中的5%轉讓給第三人丁,丁通過受讓股權成為公司股東。甲、乙均按期足額繳納出資,但發現由丙出資的機器設備的實際價值明顯低於公司章程所確定的數額。對此,下列哪些表述是錯誤的?( )(2010年卷三多選第72題)

A.由丙補交其差額,甲、乙和丁對其承擔連帶責任

B.丙應當向甲、乙和丁承擔違約責任

C.由丙補交其差額,甲、乙對其承擔連帶責任

D.丙應當向甲、乙承擔違約責任

【答案】ABD

【考點】非貨幣財產出資不實的責任

【解析】《公司法》第31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後,發現作為設立公司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於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股東補足其差額;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承擔連帶責任。據此可知,應該由丙補交其差額,甲、乙對其承擔連帶責任。

3.關於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下列哪些表述符合《公司法》規定?( )(2010年卷三多選第73題)

A.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最多為200人

B.發起人之間的關係性質屬於合夥關係

C.採取募集方式設立時,發起人不能分期繳納出資

D.發起人之間如發生糾紛,該糾紛的解決應當同時適用《合同法》和《公司法》

【司法部答案】ABD

【網校答案】ABCD

【考點】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

【解析】選項A正確。《公司法》第79條規定,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為發起人,其中須有半數以上的發起人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據此可知,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最多為200人。

選項B正確。《公司法》第95條第(一)項規定,公司不能成立時,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對設立行為所產生的債務和費用負連帶責任。據此可知,發起人在公司設立過程中的相互關係屬於合夥性質的關係,其權利、義務、責任可以適用合夥的有關規定。

選項C正確。《公司法》第81條第2款規定,股份有限公司採取募集方式設立的,註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實收股本總額。據此可知,股份有限公司採取募集方式設立的,發起人不能分期繳納出資。

選項D正確。《公司法》第84條第2款規定,發起人不依照發起人協議約定繳納出資的,應當按照發起人協議承擔違約責任。據此可知,發起人承擔公司籌備事務,必須簽訂發起人協議,發起人協議具有合同約束力,某一發起人違反該協議的,應當對其他發起人承擔違約責任,該違約責任糾紛需要適用《合同法》的規定來解決。同時,發起人還應當遵守《公司法》的相關規定。

4.張某向陳某借款50萬作為出資,與李某、王某成立一家普通合夥企業。二年後借款到期,張某無力還款。對此,下列哪些説法是正確的?( )(2010年卷三多選第74題)

A.經李某和王某同意,張某可將自己的財產份額作價轉讓給陳某,以抵銷部分債務

B.張某可不經李某和王某同意,將其在合夥中的份額進行出質,用獲得的貸款償還債務

C.陳某可直接要求法院強制執行張某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以實現自己的債權

D.陳某可要求李某和王某對張某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答案】AC

【考點】合夥企業與第三人的關係

【解析】選項A正確。《合夥企業法》第22條第1款規定,除合夥協議另有約定外,合夥人向合夥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合夥企業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時,須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本題中,張某經李某和王某同意(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可以將自己的財產份額作價轉讓給陳某。

選項B錯誤。《合夥企業法》第25條規定,合夥人以其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須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未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其行為無效,由此給善意第三人造成損失的,由行為人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據此可知,如果張某不經李某和王某同意而將自己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該出質行為無效。

選項C正確。《合夥企業法》第42條第1款規定,合夥人的自有財產不足清償其與合夥企業無關的債務的,該合夥人可以以其從合夥企業中分取的收益用於清償;債權人也可以依法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該合夥人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用於清償。據此可知,陳某可直接要求法院強制執行張某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以實現自己的債權。

選項D錯誤。合夥人個人的債務不是合夥企業的債務,合夥人個人的債務應當由合夥人自己承擔。本題中,陳某隻是張某的債權人,而不是合夥企業的債權人,因此不能要求李某和王某對張某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5.關於商事登記,下列哪些説法是正確的?( )(2010年卷三多選第75題)

A.公司的分支機構應辦理營業登記

B.被吊銷營業執照的企業即喪失主體資格

C.企業改變經營範圍應辦理變更登記

D.企業未經清算不能辦理註銷登記

【答案】ACD

【考點】商事登記

【解析】選項A正確。《公司法》第14條第1款規定,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

選項B錯誤。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後,並沒有立即喪失主體資格,應當先進行清算,清算後要辦理註銷登記,註銷登記之後才喪失主體資格。

選項C正確。《公司法》第12條第1款規定,公司的經營範圍由公司章程規定,並依法登記。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變經營範圍,但是應當辦理變更登記。

選項D正確。企業未經清算的,相關的債權債務關係並沒有解決,不能辦理註銷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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