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司法考試卷三商法模擬題及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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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是調整平等主體之間商事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稱,主要包括公司法、保險法、合夥企業法、海商法、票據法等。下面是應屆畢業生小編為大家搜索整理的2017司法考試卷三商法模擬題及答案,希望對大家考試有所幫助。

2017司法考試卷三商法模擬題及答案

 一、選擇題

1.下列説法不正確的是:

A 附條件的背書,所附條件無效,背書有效

B 附條件的承兑,所附條件無效,承兑有效

C 附條件的保證,所附條件無效,保證有效

D 票據上記載了法定必要記載事項的,所記載事項不具有票據上的效力

【答案】:B

【解析】:

根據《票據法》第24條、第33條、第 43條、第48條的規定可知,B選項不正確。

2.某股份有限公司在發行股票之前,針對股票發行的事項向某律師進行諮詢,律師給出的以下解答中哪一項不符合我國公司法的規定?

A 股票發行價格可以按照票面價格

B 股票發行價格可以超過票面價格

C 以超過票面金額發行股票所得的溢價款列入公司資本公積金

D 以超過票面金額為股票發行價格的,須經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批准

【答案】:D

【解析】:

依照2004年修改前的《公司法》第 131條的規定,以超過票面金額為股票發行價格的,須經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批准。在2004年8月28日對《公司法》進行的第二次修改中,刪去了這個規定,所以D為正確選項。

3.甲企業為企業設備投保了財產險,保險金額為500萬元,甲企業發生火災,企業設備全部燒燬,經有關部門評估,企業設備總價值為400萬元,保險公司應賠償甲企業:

A 500萬元

B 400萬元

C 0元

D 雙方協商確定金額

【答案】:B

【解析】:

《保險法》第40條規定,保險金額不得超過保險價值;超過保險價值的,超過的部分無效。根據該條規定,B選項正確。

4.劉某、關某、張某、朱某和趙某是甲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某次召開董事會會議決議為股東秦某提供保證事宜,劉某、關某和張某表示同意,朱某明確表示反對,趙某棄權,會議召開情況被詳細記載於會議記錄,秦某還款前逃匿,甲公司承擔保證責任,遭受嚴重損失,應對甲公司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的是:

A 劉某等5人

B 劉某、關某、張某、趙某

C 劉某、關某、張某

D 5人均不承擔

【答案】:B

【解析】:

《公司法》第113條第2款規定,董事會應當對會議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董事應當對董事會的決議承擔責任。董事會的決議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股東大會決議,致使公司遭受嚴重損失的,參與決議的董事對公司負賠償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曾表明異議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董事可以免除責任。根據《公司法》第16條的規定,公司向股東提供擔保,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董事會不能決定,本題中董事會違反法律規定,對向股東提供擔保事項進行決議,參加會議的董事應承擔責任,但是朱某明確表示反對,並記載在會議記錄中,所以朱某不承擔責任,趙某僅表示棄權,未表示反對,所以也應承擔責任。

5.下列關於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的説法,不正確的是:

A 投資人都必須是自然人

B 法律都未規定其出資的最低限額

C 投資人都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

D 企業解散後,企業存續期間的債務只要未清償的,責任都不消滅

【答案】:D

【解析】:

根據《個人獨資企業法》的規定和《合夥企業法》的規定可知,ABC選項的説法均正確。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解散後,債權人在5年內未向企業提出償債請求的,企業的清償責任消滅,所以D選項的説法不正確。

6.美華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上市公司,擬發行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對此操作程序和條件應為哪些?

A 應由董事會作出發行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權的決議

B 應當報請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核准

C 應當在債券上表明“可轉換公司債券”字樣

D 公司對轉換股票或者不轉換股票有選擇權

【答案】:B,C

【解析】:

《公司法》第162條規定、上市公司經股東大會決議可以發行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並在公司債券募集辦法中規定具體的轉換辦法。上市公司發行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應當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部門核准。發行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應當在債券上標明“可轉換公司債券”字樣,並在公司債券存根簿上載明可轉換公司債券的數額。根據該條規定,上市公司發行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應當由股東大會作出決議,不是由董事會作出決議,所以A選項不正確。BC選項正確。《公司法》第163條規定,發行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的,公司應當按照其轉換辦法向債券持有人換髮股票,但債券持有人對轉換股票或者不轉換股票有選擇權。根據該條規定,債券持有人對是否轉換股票享有選擇權,所以D選項不正確。

7.張王李趙4人成立某合夥企業,合夥協/中未對經營期限作出規定,後趙認為合夥企業效益不好,想自己另外開立一家個人獨資企業,因此希望退出合夥,則需要滿足什麼條件,趙才可以合法退夥?

A 提前30天通知其他合夥人

B 獲得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

C 趙的退夥不給合夥企業的事務造成不利影響

D 獲得其他任意兩名合夥人的同意

【答案】:A,C

【解析】:

根據《合夥企業法》第47條規定,合夥協議未約定合夥企業的經營期限的,合夥人在不給合夥企業事務執行造成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可以退夥,但應當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夥人。因此,在本題所設情況下,趙退夥只要滿足AC兩項條件即可,而無須徵得其他合夥人同意。

8.王某是某從事服裝生產的合夥企業的合夥人,在該合夥企業生產經營期間,王某打算再設立一家經營服裝生產的個人獨資企業,則下列關於王某是否可以依法設立該個人獨資企業的説法正確的是:

A 按照合夥協議的約定可以經營,則王某可以人,在該個人獨資企業

B 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王某就可以設立該個人獨資企業

C 王某首先退出合夥企業,就可以設立該個人獨資企業

D 只要王某還保留合夥人的身份,則在任何情況下都不可以創辦經營服裝生產的個人獨資企業

【答案】:C,D

【解析】:

根據《合夥企業法》第30條規定,合夥人不得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合夥企業相競爭的業務。

9.以下關於公司提供擔保的説法正確的是:

A 公司提供擔保的,擔保事項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

B 公司可以向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

C 被擔保的股東或者被擔保的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加擔保事項的表決

D 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表決需出席會議的全體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

【答案】:B,C

【解析】:

《公司法》第16條第1款規定,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章程對投資或者擔保的總額及單項投資或者擔保的數額有限額規定的,不得超過規定的.限額。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根據該款規定,公司為他人提供擔保的,法律區別擔保的對象作了不同的規定,相對公司為一般對象擔保,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公司的實際控制人擔保的,法律規定了比較嚴格的程序。公司為一般對象擔保的,表決程序由章程規定;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A選項中公司提供擔保的,一律要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的説法不正確。《公司法》修訂前第60條第3款規定董事、經理不得以公司資產為本公司的股東或者其他個人債務提供擔保,《公司法》修訂後,已將該限制刪去,第16條明確規定公司可以向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所以B選項正確。《公司法》第16條第2款規定,前款規定的股東或者受前款規定的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加前款規定事項的表決。該項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根據該款規定,被擔保的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加擔保事項的表決,所以C選項正確;表決應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而不是出席會議的全體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所以D選項不正確。

10.張某、王某和劉某簽訂合夥協議,設立合夥企業,約定張某於企業成立之日起3個月內出資10萬元,企業成立後,張某拒絕出資,以下説法正確的是:

A 張某應承擔違約責任

B 企業發生虧損的,張某不承擔虧損

C 張某當然退夥

D 王某、劉某一致同意,可以將張某除名

【答案】:A,D

【解析】:

《合夥企業法》第76條第1款規定,合夥人違反合夥協議的,應當依法承擔違約責任。張某違反合夥協議的約定不履行出資義務,當然應承擔違約責任,所以A選項正確。張某即使不履行出資義務,仍然是合夥企業的合夥人,仍應負擔企業的虧損,所以B選項不正確。根據《合夥企業法》第49、50條的規定,合夥人不履行出資義務,是除名退夥的法定事由,而不是當然退夥的法定事由,所以C選項不正確,D選項正確。

11.甲、乙、丙是某合夥企業的合夥人。在經營期間,3人以合夥企業的名義向銀行借款30萬元來擴大生產經營規模。甲、乙、丙對此作出約定,3個人各自承擔10萬元的還款義務。後來銀行主張債權。則以下關於該還款義務承擔説法正確的是:

A 銀行有權直接向乙要求償還30萬元

B 銀行只能在甲、丙無力清償的情況下才能向乙要求償還30萬元

C 乙有權依照3人的約定向銀行主張自己只承擔10萬元

D 如果銀行根據3個合夥人的經濟狀況請求乙承擔15萬元、甲承擔10萬元、丙承擔5萬元,法院對此請求應當給予支持

【答案】:A,D

【解析】:

根據《合夥企業法》第39條,合夥企業對其債務,應先以其全部財產進行清償。合夥企業財產不足清償到期債務的,各合夥人應當承擔無限連帶清償責任。合夥人內部關於債務分擔比例的約定沒有對外的效力,各合夥人對合夥債務仍然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債權人對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債務人有選擇權,因此AD兩項符合法律規定。

12.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的合營一方向第三者轉讓其全部或部分出資額,應遵循如下哪些規定?

A 須經合營各方同意

B 須經董事會會議通過後,報原審批機構批准

C 合營他方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

D 須辦理企業變更登記

【答案】:A,B,D

【解析】: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第 20條規定,合營一方向第三者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的,須經合臂他方同意,並報審批機構批准,向登記管理機構辦理變更登記手續。合營一方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時,合營他方有優先購買權。合營一方向第三者轉讓股權的條件,不得比向合營他方轉讓的條件優惠。違反上述規定的,其轉讓無效。根據該條規定可知,合營一方轉讓股權的,合營他方享有絕對的優先購買權,而不是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購買權,所以C選項不正確。

  二、案例分析

甲公司向乙公司簽發了一張銀行承兑匯票,乙公司將匯票背書轉讓給丙公司,並且在匯票上記載“不得轉讓”,丙公司將匯票質押給丁公司,丙公司到期未向丁公司清償債務,丙公司與丁公司協商以匯票抵償債務,丁公司將匯票背書轉讓給甲公司,甲公司在匯票上背書記載“委託收款”將匯票交付給張某,張某提示付款時,銀行以匯票上的背書不連續為由拒絕付款,根據以上情況,回答下列問題:

1.以下説法正確的是:

A 乙公司的第一次背書是轉讓背書

B 丙公司的背書是非轉讓背書

C 丁公司的背書是期後背書

D 甲公司的背書是委任背書

【答案】:A,B,D

【解析】:

以背書的目的分類可以將背書分為轉讓背書和非轉讓背書。轉讓背書,是指持票人以轉讓票據權利為目的而為的背書;非轉讓背書,是指持票人非以轉讓匯票權利為目的,而是授予他人一定的匯票權利為目的而為的背書,非轉讓背書一般包括委任背書和設質背書。本題中,乙公司的第一次背書的目的是向丙公司轉讓匯票權利,因此是轉讓背書。丙公司的背書是為擔保債務而在匯票上設定質權,不是轉讓匯票權利,因此丙公司的背書是非轉讓背書。甲公司的背書是委託張某收款,所以是委任背書。轉讓背書中分為一般轉讓背書和特殊轉讓背書,特殊轉讓背書又分為回頭背書、期後背書和限制背書。回頭背書是指以票據上的原債務人為被背書人的背書,即被背書人是背書人的前手。期後背書是指票據被拒絕承兑、被拒絕付款或超過付款提示期限後所為的背書。限制背書是在背書中附加某些特別的記載,從而對轉讓的票據權利給予一定限制的背書,例如,在背書中記載“不得轉讓”。與一般轉讓背書相比,限制背書在權利轉移效力和權利證明效力方面並無不同,只是在權利擔保效力上,受到了一定的限制,因此,限制背書實際上是對背書的擔保責任加以限制。本題中丁公司將匯票轉讓給其前手甲公司的背書是回頭背書,不是期後背書,所以C選項不正確。

2.乙公司在匯票上記載不得轉讓,丙公司又將匯票轉讓,以下説法正確的是:

A 丙公司及以後的轉讓均無效

B 乙公司對丙公司不承擔票據責任

C 乙公司對丁公司不承擔票據責任

D 丙公司對丁公司不承擔票據責任

【答案】:C

【解析】:

《票據法》第34條規定,背書人在匯票上記載“不得轉讓”字樣,其後手再背書轉讓的,原背書人對後手的被背書人不承招保證責任。當然,背書人對自己的直接後手仍應承擔票據責任,所以C選項正確。

3.丙公司將匯票質押給丁公司時,匯票上必須記載的事項包括:

A “質押”字樣

B 丙公司簽章

C 丁公司簽章

D 背書日期

【答案】:A,B,C

【解析】:

《票據法》第29條規定:“背書由背書人簽章並記載背書日期。背書未記載日期的,視為在匯票到期日前背書。”根據《票據法》第35條的規定,設質背書的,應當記載“質押”字樣,所以ABC選項正確。

4.張某被拒絕付款後,張某有權向哪些主體行使追索權?

A 甲公司

B 丙公司

C 丁公司

D 以上都不是

【答案】:D

【解析】:

《票據法》第69條規定,持票人為出票人的,對其前手無追索權。持票人為背書人的,對其後手無追索權。本題中持票人雖然為張某,但是張某是委託收款人,所以持票人實際上是出票人甲公司,甲公司對其前手無追索權,所以D選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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