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司法考試易錯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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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司法考試易錯題分析

  【問題1】行紀合同與間接隱名代理有什麼區別?

【回覆】隱名代理與行紀合同的區別:

1,介入權和選擇權的主體和性質不同:

隱名代理行使介入權的主體是委託人,合同法403條規定:"受託人以自已的名義與第三人訂立合同時,第三人不知道受託人與委託人之間的代理關係的,受託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對委託人不履行義務,受託人應向委託人披露第三人,委託人因此可以行使委託人對第三人的權利。"選擇權行使的主體是第三人,《合同法》第403條第二款規定:"受託人因委託人的原因對第三人不履行義務,受託人應當向第三人披露委託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選擇受託人或委託人作為相對人主張其權,"而行紀合同介入權的主體是行紀人,《合同法》第419條規定:"行紀人賣出或買入具有市場訂價的商品,除委託人有相反的意思表示之外,行經人自已可以作為買受人或出賣人。"

2,對於合同不能履行所導致的權利義務主體不同;

《合同法》421條規定:"行紀人與第三人訂立合同的,行紀人對該合同直接享有權利,承擔義務。"因此,行紀合同是由行紀人獨立對委託人和第三人承擔責任。而隱名代理它仍然是一種代理關係,代理人的代理行為所導致的法律後果依法應由被代理人承擔。

3,物權流轉關係反映的所有權主體不一樣;

由於隱名代理仍是一種代理,在代理過程中不發生物的所有權因物的流轉而發生轉移至代理人的情形。而行紀合同中當物流轉至行紀人手中時,物的所有權因物的轉移而轉移。當物流轉至受託時受託人正值破產,此時委託人與受託人是行紀合同關係還是隱名代理合同關係對物是否納入破產財產的處理有決定性的意義,此時對委託人和第三人的利益有重大影響。

4,行紀合同都是有償合同,而代理合同不一定都是有償的。

5,隱名代理存在委託人只對代理人單方授權的情形,而行紀合同必須是成立了委託合同。

  【問題2】夫妻共有的房子,一方沒有處分權。但是我想問如果房子上只有一個人的名字,有事婚前買的,但是是共同還貸。這樣的情況屬於共同共有嗎?

【回覆】不是的,對此這樣處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的規定,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該補償的原則是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即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婚前一方支付的房產價款應當屬於個人財產,分割房產價值的時候應當首先予以扣除。婚後償還的貸款、房屋的升值部分作為夫妻雙方共同財產。

  【問題3】專利權在合理使用方面有哪些限制?

【回覆】專利的合理使用是法律中明確規定的不用經過專利權人的許可,也不用經過任何機構批准,任何人都可以製造、使用、許諾銷售或者銷售專利產品以及使用、許諾銷售或者銷售用專利方法銷售的情況。

  一、專利權用盡後的使用、許諾銷售或者銷售

當專利權人自己製造、進口或者經專利權人許可而製造、進口的專利產品或者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售出後,即認為其專利權已經"用盡",他人再使用通過分銷、轉賣或零售渠道獲得的該產品,都無須徵得專利權人的許可。這一原則又稱為"權利用盡原則" ,它只適用於合法投入市場的專利產品。

  二、在先使用

對於在專利申請日以前已經制造相同產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經作好製造、使用的必要準備條件的"先使用人",可以在原生產規模範圍內繼續使用這一技術。先用權可以轉讓,但不能脱離原來的`生產實體單獨轉讓。

  三、臨時過境的外國運輸工具的使用

臨時通過中國領陸、領水、領空的外國運輸工具,為其自身需要在裝置和設備中使用我國有關專利技術的,可以不經專利權人的許可,但這種使用僅限與我國簽有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公約,或者有互惠條約的國家的運輸工具,並不面向所有國家。需説明的是,在臨時過境運輸工具上載有仿製專利的產品,不在此合理使用範圍之內,應視為侵權。

  四、非生產經營目的利用

為科學研究和實驗目的,為教育、個人及其他非為生產經營目的使用專利技術的,可以不經專利權人的許可,不視為侵權行為。但這種使用,只能是小範圍的沒有營利性質的使用,不能對專利權人的潛在的市場利益構成威脅,否則不屬於合理使用的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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