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用民法原則匡扶良俗

來源:文萃谷 3.07W

導語:今年全國人大會議通過的民法總則,把公序良俗作為民法的基本原則。根據這一原則,民事主體在進行民事活動時,必須遵循社會普遍認同的道德。這一規定補充了強行法規定的不足,尤其是針對一些不良風俗現象,能起到矯正和引領的作用。下面是詳細內容介紹。

如何用民法原則匡扶良俗

“樂以移風易俗,禮以安上化人。”禮俗的傳承在於倡導善良風俗、教化濡養後人、維護社會公序。然而近年來,失序禮俗困擾着部分羣眾生活,在一些地方甚至成為普遍現象,也因此被輿論集中關注。避免禮俗倫理異化、維護和規範社會公序良俗,不僅是人們的'共同期待,也是國家法律的重要目標。

我國民法既尊重民事主體的意思自治,也強調一切民事活動均應遵守公共秩序及善良風俗。有這兩個原則的配套適用,才能夠建立起和諧的社會秩序。禮俗習慣是社會理性的一面鏡子,近年來,種種因彩禮引起的婚姻矛盾、家庭返貧、司法糾紛不時出現。除彩禮外,婚喪儀慶、大學聯考升學、大宗家用器具特別是車輛購買、甚至以家畜繁殖等名義追索禮金等現象,也屢見不鮮。凡此種種,都形成與公序良俗衝突的事實行為,是對傳統的背棄。對失序禮俗的治理,考驗着社會對公序良俗的恪守限度和理解水平。

在當前精準扶貧的大局下,如果任由失序禮俗蔓延,其導致的返貧問題將嚴重妨害政策實施效能。禮俗的異化不僅可能導致家庭矛盾,還可能惡化社會風氣、轉移經濟負擔、浪費司法資源等。對這種民意焦慮,亟待法律規制。民法總則第十條規定,“處理民事糾紛,應當依照法律;法律沒有規定的,可以適用習慣,但是不得違背公序良俗。”我國婚姻法也明確規定,“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所以,基層政權機關和農村自治組織要摒棄禮俗習慣“兩廂情願、願打願挨”的觀念,掌握依法治理的主動權,同時適格運用政策允許的手段,引導禮俗傳統的健康存續。

引導善良風俗的形成,也要善用黨內法規。失序禮俗因妨害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黨的農村基層組織也有充足的制約和改進依據。禮俗失序對當前農村的婚戀觀、奮鬥觀、幸福觀形成不良誘導,影響農村精神文明建設。《中國共產黨農村基層組織工作條例》規定,黨的農村基層組織要“保證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建設和精神文明建設協調發展,促進農村經濟和社會的全面進步”,也要“開展創建文明村鎮、文明户活動,破除封建迷信,移風易俗,樹立社會主義新風尚”。因此,黨的基層組織可以理直氣壯地運用法治思維,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塑造禮俗新風尚。

以良善風俗積澱而成的社會秩序、公共美德,凝聚着一個民族對精神文明的理解和接受水平,事關本民族最深層的精神追求。針對失序禮俗制定規則,依法治理,將更好讓民眾知悉民事禮俗的行為邊界,守護傳統,有所遵循。民法總則出台後,人民法院也可以在涉及類同事實的司法糾紛中,靈活引用公序良俗原則,認定借失序禮俗過度逐利行為無效,從而在協調複雜利益衝突、維護社會正義的同時,恰當引導社會利益與公共道德秩序正確歸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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