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理財規劃《保險合同法》知識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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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導語:《保險合同法》以英國判例法方法寫成,作者收集了大量的案例素材,用案例證明法律原則。以下是本站小編分享給大家的2017理財規劃《保險合同法》知識要點,歡迎閲讀!

2017理財規劃《保險合同法》知識要點

 (一)保險合同訂立的程序

保險合同訂立的程序與一般合同訂立的程序相同,需要經過要約與承諾兩個階段,承諾一經成立,合同即成立,併產生相應的合同效力。在保險合同的訂立中,投保人提出保險要求,經保險人同意承保,並就合同的條款達成協議,保險合同成立。

  (二)投保單、保險單和保險憑證的概念

投保單是投保人的書面要約。投保單經投保人據實填寫交付給保險人就成為投保人表示願意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的書面要約。

保險單簡稱“保單”是《保險法》中列舉的投保人與保險人之間訂立的正式書面保險合同的一種。它由保險人簽發給投保人,完整地記載了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是被保險人在保險標的因保險事故發生損失時向保險人提出索賠或給付的依據和憑證。

保險憑證是保險人發給投保人以證明保險合同業已生效的另一種文件形式,是一種簡化了的保險。

 (三)對保險合同內容中以下概念的解釋:

保險標的、保險責任、除外責任、保險期限、保險責任的起始時間、保險價值、保險金額、保險費

  (四)保險合同的'特約事項的含義

除保險合同必須具備的主要事項之外,保險合同的當事人還可特別約定雙方當事人同意的其它事項,即為特約事項。按照與保險合同的時間關係分,它包括過去事項、現在事項和將來事項。

  (五)什麼是保險合同的效力

保險合同的效力,指保險合同成立後,保險合同當事人、關係人依據保險合同,享有的一定權利和負有的一定義務。享有權利的人,可以根據保險合同取得該項權利,負有義務的人應當履行該項義務,否則即應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

 (六)對於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來説,保險合同的效力

1、投保人負有繳付保險費的義務;

2、投保人負有如實告知義務;

3、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的危險通知義務;

4、減災防損的義務。

 (七)對於保險人來説,保險合同的效力

對保險人來説,保險合同的效力,指的是保險合同成立後,保險人應承擔的義務。包括:

1、保險事故發生的原因

2、保險人承擔損失賠償責任的範圍

3、履行賠償或保險金給付的期限

 (八)對財產保險合同當事人和關係人變更的法律規定

《保險法》規定,“保險標的的轉讓應當通知保險人,經保險人同意繼續承保後,依法變更合同。但是,貨物運輸保險合同和另有約定的合同除外。”

  (九)對人身保險合同當事人、關係人變更的法律規定

《保險法》規定:“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可以變更受益人並書面通知保險人。保險人收到變更受益人的書面通知後,應當在保險單上批註。投保人變更受益人時須經被保險人同意。”

 (十)保險合同內容變更的條件

  (十一)保險合同中止的概念

保險合同成立並生效後,由於某種原因使保險合同的效力暫時停止的狀況稱為合同的中止。在合同效力中止期內,保險人不承擔保險責任。

 (十二)保險合同恢復的概念

保險合同的恢復是指中止後的保險合同依一定程序和條件恢復其效力的情況。

 (十三)保險合同解除的概念

保險合同解除是指在保險合同的有效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依法使合同效力終止的行為。

 (十四)投保人解除保險合同的條件

按《保險法》的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保險合同另有約定外,保險合同成立後,投保人可以解除保險合同,並且不承擔違約責任,但雙方當事人應當對保險合同存續期間所規定的權利義務進行清結,應當履行合同解除前的義務。

 (十五)保險人解除保險合同的條件

  (十六)保險合同解除的程序

根據《保險法》的規定,保險合同當事人可以在一定條件下解除合同。因此,在法律規定和約定的條件下,具有解除權的一方當事人,可以單方決定解除合同。但當事人單方依法或依約定解除合同時,應當及時通知雙方當事人,根據《保險法》的規定,解除保險合同的通知,應當作成書面文件,作為終止權利義務關係的憑證。任何一方不符合法律的規定或合同的約定單方擅自“解除”合同的,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及其他法律責任。

 (十七)保險合同終止的其他原因

保險合同終止除當事雙方主動解除外,還有以下法律事實可以導致其效力終止:

1、保險合同的約定期限屆滿

2、保險人履行了賠償或給付保險金責任

3、保險標的發生部分或全部損失

4、《保險法》規定的其他合同終止的原因

(1)財產保險保險標的危險程度增加,而被保險人未按合同約定及時通知保險人;

(2)人身保險合同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傷殘或者疾病的;

(3)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人身保險合同,被保險人自殺的;

(4)人身保險合同被保險人故意犯罪導致自身傷殘或者死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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