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二級理財規劃師《理論知識》:財產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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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語:財產保險是指投保人根據合同約定,向保險人交付保險費,保險人按保險合同的約定對所承保的財產及其有關利益因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的保險。

2017二級理財規劃師《理論知識》:財產保險

財產保險業務包括財產損失保險、責任保險、信用保險等保險業務。可保財產,包括物質形態和非物質形態的財產及其有關利益。以物質形態的財產及其相關利益作為保險標的的,通常稱為財產損失保險。例如,飛機、衞星、電廠、大型工程、汽車、船舶、廠房、設備以及家庭財產保險等。以非物質形態的財產及其相關利益作為保險標的的,通常是指各種責任保險、信用保險等。例如,公眾責任、產品責任、僱主責任、職業責任、出口信用保險、投資風險保險等。但是,並非所有的財產及其相關利益都可以作為財產保險的保險標的。只有根據法律規定,符合財產保險合同要求的財產及其相關利益,才能成為財產保險的保險標的。

損失補償原則是財產保險的核心原則。它是指在財產保險中,當保險事故發生導致被保險人經濟損失時,保險公司給予被保險人經濟損失賠償,使其恢復到遭受保險事故前的經濟狀況。損失補償原則包括兩層含義:一是“有損失,有補償”,二是“損失多少,補償多少”。堅持損失補償原則,一方面可以保障被保險人的利益,另一方面可以防止被保險人通過賠償而得到額外利益,從而避免道德風險的發生。在實施損失補償原則時應該注意,保險公司的賠償金額以實際損失為限、以保險金額為限、以保險利益為限,三者中又以低者為限。

重複保險分攤原則也是由損失補償原則派生出來的。重複保險是指投保人就同一保險標的、同一保險利益、同一保險事故分別向兩個以上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的保險。重複保險的投保人應當將重複保險的有關情況通知各保險人。在重複保險的情況下,當重複保險的保險金額總和和超過保險價值被保險人因發生保險事故向數家保險公司提出索賠時,其損失賠償必須在保險人之間進行分攤,被保險人所得賠償總額不得超過其保險價值。實行重複保險分攤原則,一方面,可以防止被保險人惡意利用重複保險,在保險公司之間進行多次索賠,以獲得額外利益;另一方面,可以保持保險公司應有的權利與義務的對等。常用的分攤方式有保險金額比例責任制、賠款限額比例責任制和順序責任制。除合同另有約定外,各保險公司之間一般按照其保險金額與保險金額總和的.比例承擔賠償責任。

  原則分類

1、 保險利益原則是保險行業中的一個基本原則,又稱“ 可保利益原則”或“可保權益原則”。所謂保險利益是指投保人或 被保險人對其所保標的具有法律所承認的權益或利害關係。即在 保險事故發生時,可能遭受的損失或失去的利益。《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12條規定:“保險利益是指投保人對 保險標的具有法律上承認的利益。”

2、最大誠信原則,含義是指當事人真誠地向對方充分而準確的告知有關 保險的所有重要事實,不允許存在任何虛偽、欺瞞、隱瞞行為。而且不僅在保險合同訂立時要遵守此項原則,在整個合同有效期內和履行合同過程中也都要求當事人間具有“最大誠信”。 最大誠信原則的含義可表述為:保險合同當事人訂立合同及合同有效期內,應依法向對方提供足以影響對方做出訂約與履約決定的全部實質性重要事實,同時絕對信守合同訂立地約定與承諾。否則,受到損害的一方,按民事立法規定可以此為由宣佈合同無效,或解除合同,或不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或責任,甚至對因此受到的損害還可以要求對方予以賠償。

3、近因原則,含義為“ 保險人對於承保範圍的保險事故作為直接的、最接近的原因所引起的損失,承擔 保險責任,而對於承保範圍以外的原因造成的損失,不負賠償責任。”按照該原則,承擔保險責任並不取決於時間上的接近,而是取決於導致保險損失的保險事故是否在承保範圍內,如果存在多個原因導致保險損失,其中所起決定性、最有效的,以及不可避免會產生保險事故作用的原因是近因。由於導致保險損失的原因可能會有多個,而對每一原因都投保於投保人經濟上不利益且無此必要,因此,近因原則作為認定保險事故與保險損失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係的重要原則,對認定保險人是否應承擔保險責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4、 損失補償原則是財產保險的核心原則。它是指在財產保險中,當保險事故發生導致被保險人經濟損失時,保險公司給予被保險人經濟損失賠償,使其恢復到遭受保險事故前的經濟狀況。

由損失補償原則派生出來的二個原則: 代位求償原則和 重複保險分攤原則。

(1)代位求償原則,是從補償原則中派生出來的,只適用於 財產保險。在財產保險中,保險事故的發生是由第三者造成並負有賠償責任,則被保險人既可以根據法律的有關規定向第三者要求 賠償損失,也可以根據 保險合同要求保險人支付賠款。

如果被保險人首先要求保險人給予賠償,則保險人在支付賠款以後,保險人有權在 保險賠償的範圍內向第三者追償,而 被保險人應把向第三者要求賠償的權利轉讓給 保險人,並協助向第三者要求賠償。反之,如果被保險人首先向第三者請求賠償並獲得損失賠償,被保險人就不能再向保險人索賠。

(2)重複保險分攤原則,也是由補償原則派生出來的,它不適用於 人身保險,而與財產保險業務中發生的重複保險密切相關。重複保險是指投保人對同一標的、同一保險利益、同一保險事故分別向兩個以上保險人訂立合同的 保險。重複投保原則上是不允許的,但在事實上是存在的。其原因通常是由於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的疏忽,或者源於投保人求得心理上更大安全感的慾望。重複保險的 投保人應當將重複保險的有關情況通知各保險人。

重複保險分攤原則是指投保人向多個保險人重複保險時,投保人的索賠只能在保險人之間分攤, 賠償金額不得超過損失金額。

在重複保險的情況下,當發生保險事故,對於保險標的所受損失,由各保險人分攤。如果 保險金額總和超過保險價值的,各保險人承擔的賠償金額總和不得超過 保險價值。這是補償原則在重複保險中的運用,以防止被保險人因 重複保險而獲得額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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