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合同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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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導語:經濟合同從內涵上看,是指平等民事主體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個體工商户、農村承包經營户相互之間,為實現一定的經濟目的,明確相互權利義務關係而訂立的合同。以下是本站小編分享給大家的經濟合同管理辦法,歡迎閲讀!

經濟合同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公司合同管理,維護公司合法權益,根據國家合同法,結合公司實際情況,特制定本 辦法。

 第二章 管轄範圍

第二條 本辦法管轄合同為: 購銷合同、建設工程承包合同等各類經濟合同。

第三章 管理體制

第三條 公司經濟合同統一歸口財務部管理,合同經辦人為相關部門負責人。

 第四章 職責範圍

第四條 財務部合同管理職責範圍:

1. 制定修改合同管理辦法;

2. 核查本公司範圍訂立合同和履約情況,並對總經理負責;

3. 參與合同糾紛的調解,仲裁,訴訟準備及善後工作;

4. 做好合同歸檔,合同章管理工作;

5. 負責貼制合同印花税;

6. 對經濟合同法宣傳教育,培訓活動。

第五條 合同經辦人員職責範圍:

1. 收集,整理合同起草所需資料,包括對方資產,經營狀況。

2. 起草合同的基本要求:

(1) 對方具有簽約資格(法定代表人或法人代表);

(2) 內容符合法律和政策規定;

(3) 雙方具有履約能力;

(4) 沒有超越企業經營範圍及經辦人授權範圍;

(5) 條款完整,文字準確,簽約手續完備;

(6) 草案交上級主管。

3. 凡須有關部門和機關批准,備案的合同,及時上報批准或備案。

4. 督促合同履行進展,切實執行。

5. 向上級通報履約問題。

6. 參加合同糾紛的協商,調解,仲裁,訴訟的準備及善後工作。

 第五章 管理程序及權限

第六條 凡在總經理授權範圍內洽談的合同,由合同經辦人起草、經財務部經理複核,主管副總 經理或總工程師審批,並經總經理同意方可成立。 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委託人才有權簽署合同,財務部經理憑法人簽字或法人委託書上指定人的簽字加蓋合同章。必要時可請律師審核,工商部門鑑證。

第七條 除公司法定代表人同意外,一律不得擅自對外單位或個人提供經濟擔保。

第八條 合同發生變更或解除時,合同經辦人應及時通知合同業務負責人。

第九條 合同經辦人協同業務負責人和主管副總經理或總工程師對合同變更、解除的正式文件和函電作出處理,以書面形式答覆。

第十條 合同履約過程發生違約事項,應按合同條款規定處理;合同經辦人應及時通知合同業務負責人,不得自行決定免罰。

第十一條 合同爭議或變更事項其協商結果須形成書面協議,作為原合同補充,並按協議執行。

第十二條 合同糾紛協助商不成,及時向上級領導彙報。合同經辦人負責保存、整理、收集完整的合同文件資料,並通知律師,根據合同規定,向有關機構提請仲裁或訴訟。

 第六章 合同章和合同文本保管

第十三條 凡訂立,變更,解除的經濟合同,應當使用專用章方可生效。

第十四條 合同專用章由專人保管,任何部門,人員不得借用、代用合同章,違反規定造成的`後果,由印章保管人負責;發生遺失,應及時報告處理。

第十五條 合同正本由財務部和合同經辦部門各留存一份。合同執行過程的往來函件均隨合同正本保存,合同執行完畢後,由經辦人協助部門經理完成《合同執行情況報告》,報主管副總經理或總工程師批核,出現非常情況須總經理。

第十六條 財務部對生效的合同,建立檔案,及進分類,整理,立卷,統一裝訂歸檔。如需調閲,根據權限調用。

 第七章 考核與獎罰

第十七條 經濟合同管理列入有關部門,崗位的目標計劃指標和考核範圍。

第十八條 公司根據管理情況,對合同管理成績顯著者予以獎勵。

第十九條 公司對以下情況依據情節輕重決定處罰:

1. 應當訂立書面合同而未簽訂的;

2. 合同經辦人在簽訂,履行合同時盡責盡力的;

3. 合同經辦人,主管遺失或擅自銷燬合同或附件的;

4. 應追究而未追究對方違約責任的;

5. 玩忽職守,弄虛作假,假公濟私的。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財務部解釋,補充,經總經理批准頒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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