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社會工作者職業道德守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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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總 則

北京社會工作者職業道德守則

第一條為推進北京社會工作事業規範發展,提升北京社會工作者職業道德水平,為北京社會工作者承擔專業角色、發揮專業功能提供行為指引,特制定本守則。

第二條 本守則所指的社會工作者是指通過全國或北京市社會工作者職業水平評價,提供專業社會工作服務的人員。

第三條 北京社會工作者應自覺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和北京精神,遵循以人為本、助人自助的專業理念,服務有需要的人羣,維護社會公平正義。

  第二章 尊重服務對象,全心全意服務

第四條社會工作者的首要職責是對服務對象負責,與服務對象建立良好的專業關係,增進其福祉,在任何情況下都不應以此謀取個人私利。

第五條遵循平等原則,不因服務對象的性別、年齡、户籍、民族、宗教信仰、社會地位、教育程度、身體狀況、財產狀況、居住期限等因素而區別對待。

第六條社會工作者須履行對服務對象的告知義務,使其瞭解在服務過程中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社會工作者應在機構授權和個人能力範圍內提供服務。

第七條社會工作者應尊重服務對象的自我決定權。社會工作者應告知服務對象,當其行為對自身、他人及社會存在潛在或可預見的危害時,自我決定權將被限制。對於缺乏自決能力的服務對象,應採取合理步驟,保障其權益。

第八條社會工作者必須對工作中所獲得的服務對象的相關信息進行保密。社會工作者需要公開涉及服務對象隱私的信息前,須徵得服務對象或其授權代理人的同意,告知服務對象或其授權代理人公開信息可能出現的後果,且在公開信息時只提供必要信息或匿名處理。

  第三章 信任支持同事,攜手共同成長

第九條社會工作者應主動與同事分享知識、經驗技能,互相促進,共同成長。尊重其他社會工作者、專業人士和志願者的意見、建議和工作方法,理解和接納不同意見。不得因為同事間的分歧和爭議而影響服務對象利益。

第十條社會工作者應與機構內外的專業人士相互配合與協作,適時提供轉介服務。

第十一條社會工作者應對其他社會工作者的能力、表現及服務工作給予公正、客觀的評價。對同事違反專業要求的言行予以提醒,對同事受到與事實不符的投訴予以澄清。

  第四章 推動機構發展,踐行專業使命

第十二條社會工作者應認同機構的使命及目標,遵守機構的規章制度,維護機構權益,按照機構賦予的職責開展專業服務。

第十三條社會工作者應積極為機構發展建言獻策,完善機構的'規章制度和服務程序,通過合理的、建設性的行動提高機構服務效能。

第十四條社會工作者應積極維護社會工作機構的形象和聲譽,在發表公開言論和進行公開活動時,應表明自己代表的是個人還是機構。

第十五條社會工作者應積極參與社會工作機構組織的繼續教育、督導、培訓等活動;社會工作機構也應為其員工提供學習和成長機會。

  第五章 提升專業素養,維護專業形象

第十六條社會工作者應始終秉持認真負責、誠實守信的工作態度,踐行社會工作專業理念,恪守社會工作職業操守,維護專業形象。

第十七條社會工作者應不斷內化和踐行專業理念,提升理論知識水平和實務技能,致力於提供高質量的專業服務,促進專業功能的發揮和專業地位的提升。

第十八條社會工作者不應因個人問題影響專業判斷和服務效能。當無法提供專業服務時,應及時尋求專業協助,確保服務對象利益。

第十九條社會工作者應積極總結實踐經驗,豐富社會工作理論體系,推動首都社會工作發展。

  第六章 承擔社會責任,促進社會和諧

第二十條社會工作者應喚起全社會對處在困境中的羣體的關注,為其爭取資源支持,謀求均等的發展機會,促使資源合理分配,倡導消除歧視,建立公平公正的社會秩序。

第二十一條社會工作者應正確引導社會民眾參與社會公共事務,積極參與社會治理。

第二十二條社會工作者應積極宣傳、倡導、完善社會政策,促進人與社會協調發展。

第二十三條當發生突發事件需要幫助時,社會工作者應動員、整合社會資源,提供專業支持。

第二十四條社會工作者應促進社會大眾對不同文化的尊重和理解,營造包容、和諧的社會氛圍。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本守則最終解釋權歸北京社會工作者協會。

第二十六條本守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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