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證券從業考試基本法律法規預測習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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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證券從業考試基本法律法規預測習題

  單項選擇題

1.股份公司上市條件的股本總額為(  )萬元。

A.1000

B.2000

C.3000

D.5000

2.(  )確立了我國公司的法律地位及其設立、組織、運行和終止等過程的基本法律準則。

A.《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B.《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C.《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D.《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

3.股份公司在清算過程中,若公司財產能夠清償公司債券,則按下列(  )順序進行分配。

①支付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②支付清算費用;③繳納所欠税款;④清償公司債務;

⑤按股東持股比例分配剩餘資產。

A.①②③④⑤

B.②①③④⑤

C.③②①④⑤

D.③①②④⑤

4.上市公司董事與董事會會議決議事項所涉及的企業有關聯關係的,不得對該項決議行使表決權,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決權。該董事會會議由(  )的無關聯關係董事出席即可舉行。

A.1/3

B.過半數

C.2/3

D.全體

5.《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全體股東的貨幣出資金額不得低於公司註冊資本的(  )。

A.60%

B.50%

C.40%

D.30%

6.《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以自己為交易對象,自買自賣期貨合約,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的,給予的處罰是(  )。

A.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以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B.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以或者單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金

C.處10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以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金

D.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以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

7.證券公司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  )經營,履行對客户的誠信義務。

A.審慎

B.誠信

C.依法

D.獨立

8.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  )應當建立證券公司的有關情況通報機制。

A.中國人民銀行

B.地方人民政府

C.國務院銀行監督管理機構

D.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

9.證券公司高級管理人員離任的,公司應當對其進行審計,並自其離任之日起(  )個月內將審計報告報送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未報送審計報告的,離任的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在其他證券公司任職。

A.2

B.3

C.5

D.7

10.證券公司風險控制指標不符合有關規定,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責令其停業整頓的,停業整頓的期限不超過(  )。

A.1個月

B.3個月

C.1年

D.2年

  答案及解析:

1.C。【解析】《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五十條規定,股份公司上市的股本總額為3000萬元。

2.A。【解析】《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調整範圍包括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它確立了我國公司的法律地位及其設立、組織、運行和終止等過程的基本法律準則。

3.B。【解析】《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七條規定,公司財產在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繳納所欠税款,清償公司債務後的剩餘財產,有限責任公司按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4.B。【解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的相關規定,上市公司董事與董事會會議決議事項所涉及的企業有關聯關係的,不得對該項決議行使表決權,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決權。該董事會會議由過半數的無關聯關係董事出席即可舉行,董事會會議所作決議須經無關聯關係董事過半數通過。

5.D。【解析】《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全體股東的貨幣出資金額不得低於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的30%。

6.A。【解析】題幹中描述的行為屬於操縱證券市場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的規定,犯操縱證券市場罪,情節嚴重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7.A。【解析】《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第二條規定,證券公司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審慎經營,履行對客户的誠信義務。

8.B。【解析】《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第七條規定,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中國人民銀行、國務院其他金融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建立證券公司監督管理的信息共享機制。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證券公司的有關情況通報機制。

9.A。【解析】《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證券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高級管理人員離任的,證券公司應當對其進行審計,並自其離任之日起2個月內將審計報告報送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

10.B。【解析】《證券公司風險處置條例》第七條規定,證券公司風險控制指標不符合有關規定,在規定期限內未能完成整改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可以責令證券公司停止部分或者全部業務進行整頓。停業整頓的期限不超過3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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