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7月期貨考試教材:市場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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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節期貨合約

2015年7月期貨考試教材:市場基礎

一、期貨合約的概念

期貨合約是指由期貨交易所統一制定、規定在將來某一特定的時間和地點交割一定數量和質量標的物的標準化合約。

二、期貨合約標的選擇

(1)規格或質量易於量化和評級。

(2)價格波動幅度大且頻繁。

(3)供應量較大,不易為少數人控制和壟斷。

三、期貨合約的主要條款及設計依據

(1)合約名稱:註明合約的品種名稱及其上市交易所的名稱。

(2)交易單位/合約價值:交易單位是指在期貨交易所交易的每手期貨合約代表的標的物的數量;合約價值是指每手期貨合約代表的標的物的價值。

(3)報價單位:每計量單位的貨幣價格。

(4)最小變動價位:在期貨交易所的公開競價過程中,對合約每計量單位報價的最小變動數值。

(5)每日價格最大波動限制:它規定了期貨合約在一個交易日中的交易價格波動不得高於或者低於規定的漲跌幅度。每日價格最大波動限制一般是以合約上一交易日的結算價為基準確定的。

限制的確定取決於標的物價格波動的頻繁程度和波幅大小。

漲停板=上一交易日的結算價+允許的最大漲幅

跌停板=上一交易日的結算價一允許的最小跌幅

(6)合約交割月份:某種期貨合約到期交割的月份。

(7)交易時間。

(8)最後交易日:期貨合約在合約交割月份中交易的最後一個交易日。

(9)交割日期:合約標的物所有權轉移,以實物交割或現金交割方式了結未平倉合約的時間。

(10)交割等級:由期貨交易所統一規定的、准許在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合約標的物的質量等級。

期貨交易所統一規定替代品的質量等級和品種。交貨人用期貨交易所認可的'替代品代替標準品進行實物交割時,收貨人不能拒收。

(11)交割地點:期貨交易所統一規定的進行實物交割的指定地點。指定商品期貨交割倉庫時應主要考慮倉庫所在地區的生產或消費集中程度,倉庫的儲存條件、運輸條件和質檢條件等。

金融期貨交易需交易所指定交割銀行。

(12)交易手續費:按照成交合約金額的一定比例或成交手數收取的費用,手續費過高會增加交易成本,降低交易量,但可抑制投機。

(13)交割方式:分為實物交割和現金交割。

(14)交易代碼。

  第二節期貨市場基本制度

一、保證金制度

(一)保證金制度的內涵及特點

在期貨交易中,交易雙方按其買賣期貨合約價值的一定比率繳納保證金,用於結算和保證履約。

國際市場上保證金制度的特點如下。

(1)對交易者保證金的要求與其面臨的風險相對應。

(2)交易所根據合約特點設定最低保證金標準,並根據市場風險狀況調節保證金水平。

(3)保證金的收取分級進行,分為會員保證金和客户保證金。

(二)我國期貨交易保證金制度的特點

(1)對期貨合約上市運行的不同階段規定不同的交易保證金比率,保證金比率隨交割的臨近而提高。

(2)隨着合約持倉量的增大,交易所逐步提高交易保證金比率。

(3)某期貨合約出現連續漲跌停板時,相應提高交易保證金比率。

(4)按結算價計算的連續若干個交易Et的價格累積漲跌幅達到一定程度時,交易所根據市場情況採取相應措施。

(5)期貨合約交易異常時,按規定程序調整交易保證金的比例。

二、當日無負債結算制度

(1)當日無負債結算制度是對所有賬户的交易及頭寸按不同品種、不同月份的合約分別進行結算並彙總。

(2)交易盈虧結算包括對平倉頭寸盈虧和對未平倉合約產生的浮動盈虧的結算。

(3)對交易頭寸所佔用的保證金進行逐日結算。

(4)當日無負債結算制度是通過期貨交易分級結算體系實施的。期貨交易所會員(客户)的保證金不足時,會被要求及時追加保證金或者自行平倉;否則,其合約將會被強行平倉。

三、漲跌停板制度

(一)漲跌停板制度的內涵

漲跌停板制度又稱每日價格最大波動限制制度,即指期貨合約在一個交易日中的交易價格波動不得高於或者低於規定的漲跌幅度,超過的報價視為無效報價,不能成交。

漲跌停板制度的實施可以減少價格波動幅度,為實行保證金制度和當日無負債結算提供了條件。

(二)我國期貨漲跌停板制度的特點

我國期貨市場每日價格波動限制設定為上一交易日結算價的一定百分比。

交易所對漲跌停板的調整一般具有以下特點。

(1)新上市的期貨合約,其漲跌停板幅度一般為合約規定漲跌停板幅度的2倍或3倍。

(2)當同方向連續漲跌停板、遇國家法定長假或交易所認為市場風險明顯變化時,交易所可以根據市場風險調整其漲跌停板幅度。

(3)對同時適用交易所規定的兩種或兩種以上漲跌停板情形的,其漲跌停板取高值。出現漲跌停板時,期貨交易所採取的措施如下。

(1)以漲跌停板價格成交時,成交撮合實行平倉優先和時間優先的原則。

(2)連續出現漲(跌)停板單邊無連續報價時實行強制減倉。

四、持倉限額及大户報告制度

(一)持倉限額及大户報告制度的內涵及特點

持倉限額制度是指交易所規定會員或客户可以持有的、按單邊計算的某一合約投機頭寸的最大數額;大户報告制度是指當交易所會員或客户某品種某合約持倉達到交易所規定的持倉報告標準時,會員或客户應向交易所報告。

國際市場上持倉限額及大户報告制度的特點如下。

(1)根據不同期貨品種及合約的具體情況和市場風險狀況制定和調整持倉限額和持倉報告標準。

(2)臨近交割時,持倉限額及持倉報告標準降低。

(3)持倉限額及大户報告制度只針對一般投機頭寸,套期保值頭寸、風險管理頭寸和套利頭寸可向交易所申請豁免。

(二)我國期貨持倉限額及大户報告制度的特點

(1)交易所根據具體情況,分別確定每一品種每一月份的限倉數額及大户報告標準。

(2)投機頭寸達持倉限量80%以上(含)時,會員或客户應向交易所報告資金情況、頭寸情況等。

(3)市場總持倉量不同,適用的持倉限額及持倉報告標準也不同。

(4)按照合約在交易過程中的不同時期確定不同限倉數額。

(5)期貨公司會員、非期貨公司會員、一般客户適用不同標準。

五、強行平倉制度

(一)強行平倉制度的內涵

強行平倉是指按有關規定對會員或客户的持倉實行平倉的一種強制措施,目的是控制期貨交易風險。強行平倉分為兩種情況:一是交易所對會員持倉實行的強行平倉;二是期貨公司對客户持倉實行的強行平倉。

強行平倉包括以下兩種情形。

(1)因賬户交易保證金不足而實行強行平倉。

(2)因會員(客户)違反持倉限額制度麗實行強行平倉。

(二)我國期貨強行平倉制度的規定

出現下列情形之一,交易所、期貨公司有權實行強行平倉。

(1)會員結算準備金餘額小於零,未能在規定時限補足。

(2)客户或會員持倉量超過限倉規定。

(3)因違規受到交易所強行平倉處罰。

(4)根據交易所緊急措施應予強行平倉。

(5)其他情形。

六、風險警示制度

風險警示制度是指期貨交易所認為必要的可以分別或同時採取要求報告情況、談話提醒、書面警示、公告等制度中的一種或多種,以警示或化解風險。

七、信息披露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是指期貨交易所按照有關規定公佈期貨交易有關信息的制度。

期貨交易所應當以適當方式發佈下列信息:即時行情、持倉量和成交量排名情況、期貨交易所交易規則及其實施細則規定的其他信息。

  第三節期貨交易流程

一、開户

投資者應選擇一個具備合法代理資格、信譽好、資金安全、運作規範、收費比較合理的期貨公司。在我國,由中國期貨保證金監控中心有限責任公司(簡稱監控中心)負責客户開户管理的具體實施工作。

開户流程如下。

(1)申請開户,投資者可分為個人客户和單位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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