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自考民法學試題及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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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自考民法學試題及答案

  案例分析題(本大題共2小題,每小題10分,共20分)

37.閲讀下列案例材料,然後回答問題。

李某與王某是夫妻,婚後生育一子李甲,收養一女李乙,李甲婚後生子李丙。李乙成年後遠嫁他鄉,每年春節回家探望養父母。王某2005年因病去逝後,李某便隨李甲一起生活,但由於李某年老多病,李甲十分嫌棄,經常打罵虐待李某,李某多次表示痛不欲生,村民多方勸解無效。2009年12月李甲因車禍死亡,李某的侄子李丁將其接到家中照顧。2012年3月李某病逝。

(1)李甲是否享有繼承權?説明理由。

【答案】李甲不享有繼承權。

《繼承法》第7條第(三)項規定,繼承人有遺棄被繼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喪失繼承權。

(2)李乙是否享有繼承權?説明理由。

【答案】李乙享有繼承權。

《繼承法》第10條第3款規定,本法所説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據此可知,養子女與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權利義務。

(3)李丙是否享有繼承權?説明理由。

【答案】李丙沒有繼承權。

《繼承法》第11條規定,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他的父親或者母親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本案中,正常情況下李丙是可以代位繼承的,但是因為李甲生前對李某有虐待行為導致其喪失了繼承權,因此,也就導致李丙也喪失了繼承權。

(4)李丁是否可以分得遺產?説明理由。

【答案】李丁可以分得財產。

《繼承法》第14條規定,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他們適當的遺產。

《繼承法意見》第31條規定,依繼承法第十四條規定可以分給適當遺產的人,分給他們遺產時,按具體情況可多於或少於繼承人。

38.閲讀下列案例材料,然後回答問題。

2011年2月10日甲到乙大型商場花10萬元購買了一對鑽戒。商場標示該鑽石為產自南非的天然鑽石。後甲就其所購買的這對鑽戒的品質與乙商場發生糾紛,2011年5月10日經雙方約定的鑑定機構鑑定,該鑽石為人造鑽石。其後,甲多次與商場交涉未果。2012年8月15日甲向法院起訴請求撤銷該買賣合同

(1)甲與乙的買賣合同效力如何?説明理由。

【答案】甲乙之間的買賣合同屬於可變更、可撤銷合同。

《合同法》第54條第2款規定,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2)甲的請求能否得到法院支持?説明理由。

【答案】甲的請求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合同法》第55條第(一)項規定,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

(3)甲是否可提出其他請求維護自己的權利?説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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