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司法考試民法備考題及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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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司法考試民法備考題及答案

  1、民法考點:代位繼承的概念

(一)代位繼承的概念

代位繼承又稱為間接繼承,是指法定繼承中被繼承人的子女(第一順序繼承人的一類)先於被繼承人死亡時,由死亡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其位繼承的制度。

《繼承法》第11條規定:“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他的父親或者母親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代位繼承只能“往下”,不能“往上”。可以記住這樣一句話:“父在爺前亡,孫子可代位。”同時記住,代位繼承,男女平等。

爺爺輩(被繼承人)——父親輩(被代位繼承人)——孫子輩(繼承人)

(後死) (先死)   (代父親之位繼承爺爺輩的財產)

(二)代位繼承與轉繼承的區別

轉繼承是指被繼承人死亡後,繼承人在財產分割前也死亡,繼承人的繼承權由其合法繼承人(一般是法定繼承人,但也不排除遺囑繼承人)承受。

被繼承人—— 繼承人 ——(新的)繼承人

(先死) (在遺產分割前死亡) (轉繼承人)

代位繼承是被繼承人的直系晚輩血親先死。轉繼承是被繼承人先死,繼承人(可能是晚輩,也可能是長輩)後死,即在被繼承人死亡之後,財產分割前死亡。

例:李某死後留下一套房屋和數十萬存款,生前未立遺囑。李某有三個女兒,並收養了一子。大女兒中年病故,留下一子。養子收入豐厚,卻拒絕贍養李某。在兩個女兒辦理喪事期間,小女兒因交通事故意外身亡,留下一女。下列哪些選項是正確的?

A.二女兒和小女兒之女均是第一順序繼承人

B.大女兒之子對李某遺產的繼承屬於代位繼承

C.小女兒之女屬於轉繼承人

D.分配遺產時,養子應當不分或少分

答案:BCD。

解析:依《繼承法》第10條,排除A。依《繼承法》第11條,選擇B。李某先死,小女兒後死,故小女兒之女屬於轉繼承人(轉繼承是兩個法定繼承),選擇C。養子女的地位與親生子女相同,有贍養義務,依《繼承法》第13條選擇D。

  2、民法考點:過錯

過錯是侵權行為構成要件中的主觀因素,反映行為人實施侵權行為的心理狀態。與無過錯責任和公平責任不同,對一般侵權行為而言,過錯是行為人承擔侵權責任的'必備前提。

1、過錯根據其類型分為故意與過失。

(1)故意,是指行為人預見到自己的行為可能產生的損害結果,仍希望其發生或放任其發生。

(2)過失,是指行為人對其行為結果應預見或能夠預見而因疏忽未預見,或雖已預見,但因過於自信,以為其不會發生,以致造成損害後果。過失根據法律對行為人要求的注意程度不同又分為一般過失與重大過失。

A.一般過失,是指行為人欠缺善良管理人或者與處理自己事務同樣的注意義務。

B.重大過失,是指行為人顯然欠缺普通人的注意義務。

2、過錯除了一個人的過錯以外,還有共同過錯、與有過失等情形。

(1)共同過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行為人基於共同的故意或過失致他人損害,故共同過錯只是存在共同侵權行為中。由於我國的共同侵權行為理論發生了變化,因此共同過錯不再是共同侵權的必要條件,因此共同侵權行為可以在沒有共同過錯的情形下發生。(參見《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第3條第1款的規定)

(2)與有過失,是指對於損害的發生,受害人存在過錯。民法通則第131條對於與有過失的規定相對較為簡單,《人身賠償司法解釋》第2條就與有過失作了詳細規定,該條可以分解為以下內容:

A.受害人對同一損害的發生或者擴大有故意、過失的,依照民法通則第131條的規定,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賠償義務人的賠償責任。

B.侵權人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人損害,受害人只有一般過失的,不減輕賠償義務人的賠償責任。

C.適用民法通則第106條第三款(適用無過錯歸責原則的特殊侵權)規定確定賠償義務人的賠償責任時,受害人有重大過失的,可以減輕賠償義務人的賠償責任。因此,在適用無過錯歸責原則的特殊侵權行為中,如果受害人只是一般過失,不減輕加害人的責任。因此對於《民法通則》第123條關於高危作業致人損害的民事責任與第126條關於動物致人損害的民事責任,應當結合該司法解釋作新的理解。

△與有過失,既可以發生在單獨侵權中,也可以發生在共同侵權中。而在共同過錯中,有過錯的僅是加害人一方,在與有過失中則是強調受害人有過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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