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父母死亡或無監護能力之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問題的法律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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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死亡或無監護能力 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是誰?
核心摘要:父母死亡或無監護能力 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是誰?下面就由小編為您解答。
諮詢:我們社區有一個小孩,父母離婚了,當初小孩判給了母親,現在小孩的母親得癌症去世了,父親是生活都不能自理的精神病人。請問這種情況下,哪些人可以成為小孩的`監護人?
臨汾婚姻家庭律師範瑞生解答:《民法通則》第十六條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人員中有監護能力的人擔任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
沒有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監護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您提及的情況,應由本條第二款規定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中有監護能力的人擔任監護人,其中關於認定監護人監護能力,應當根據監護人的身體健康狀況、經濟條件以及與被監護人在生活上的聯繫狀況等因素確定。上述人擔任監護人沒有順序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