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未結婚同居女孩保護自己利益的法律知識

來源:文萃谷 1.28W

小梅是一個典型的80後,從小衣食無憂,求學經歷一帆風順,為人善良單純,與男友亮戀愛5年,今年初在雙方父母的共同資助下,兩人買了新房,準備作為結婚之用。愛情學業和事業的一帆風順,讓周圍的朋友羨慕不已。

關於未結婚同居女孩保護自己利益的法律知識

買房後,小妹一直期待着婚後的幸福生活,沒有想到的是,男友對於結婚的事一直支支吾吾,不肯給出確定承諾,小梅一再追問,男友卻突然提出分手,並且提出支付小梅數萬元作為分手費。

突如其來的變化讓小梅備受打擊,難以相信眼前的事實,為何之前視為親人的男友突然變為冷酷無情的陌路人,心中滿是淒涼。

小梅和男友亮是大學同學,兩人感情一直很好,雖然中間有過分合,但都因珍惜這一份難得的感情而沒有放棄。亮知名學府畢業,後供職於一家外企,經過幾年的打拼,職位和薪水都有很大提升。

小梅畢業後一直從事着一份工作,沒有質的進步,一心想做一個好的家庭主婦。兩人平時對工作很少做溝通,小梅因不善交際,很少參加亮的交際活動,兩人的差距越來越大,加上其他的矛盾促使,導致了兩人的分手。

出於自私的考慮,亮不願出賣房屋,而是提出支付數萬元的分手費,讓小梅回老家。

小梅與亮在購買房屋時,各向父母借了幾萬元,加上兩人平時的'積蓄,付了首付,房產證上寫了兩人的名字,註明各出資50%。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由於兩人在購買房屋時並沒有辦理結婚登記,因此在房屋的處理上不受《婚姻法》的保護,不能依據《婚姻法》解決房產問題。

我國《婚姻法》不承認事實婚姻,雖然兩人共同生活多年,但是沒有辦理結婚登記,就沒有法律上的婚姻關係。

另外提醒,在離婚案件中處於弱勢的一方往往是女方,法律對於弱勢方有比較完善的保護和救濟方式。但對於男女朋友關係和同居關係,法律目前沒有做出任何規定。作為未婚的女青年要維護好保護好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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