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非婚同居問題的法律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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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婚同居的法律後果

關於非婚同居問題的法律知識

非婚同居的法律後果

由於我國的歷史源遠流長,傳統文化和習俗深入人心。在婚姻締結方面,民眾普遍重儀式而輕登記,事實婚姻和非婚同居現象長期大量存在。為適應當時的社會現狀,我國婚姻立法及其司法解釋對事實婚姻和非婚同居的認定曾做出過多次轉變。

對以夫妻名義同居的行為,2001年新《婚姻法》頒佈前,司法實踐都以1994年2月1日為界,之前符合事實婚姻條件的認定為事實婚姻關係,之後出現的則一律按解除非法同居關係對待。

可以説,除了一部分被認定為事實婚姻外,非婚同居長時間地被等同於非法同居,再加上傳統道德觀念的禁錮,讓一些無辜的未婚同居男女揹負“道德敗壞”的惡名。

2001年12月25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以下簡稱“解釋(一)、解釋(二)”)第五條第二款刪去原有的“按解除非法同居關係處理”的“非法”二字,2003年12月25日公佈的解釋(二)第一條又明確規定:“當事人起訴請求解除同居關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由以上兩條可以看出,新的司法解釋轉變了對非婚同居的敵視態度,賦予當事人更多的自由行使自己的權利,這是司法活動的進步。可是,也產生了相應的問題,社會上大量存在的因非婚同居產生的糾紛被擋在了法院的大門外,非婚同居關係找不到系統合適的法律法規予以規範。

對構建我國非婚同居法律制度的思考

近年來,由於非婚同居關係引起的糾紛不斷增加,法學理論界一部分學者也提出了建立我國非婚同居法律制度的構想,如中國人民大學教授楊立新就曾撰文提出應立法規範的“準婚姻關係”。

[3]可是,也有不少學者堅持認為我國還不到制定非婚同居法律制度的時候,原因是修改後的《婚姻法》剛確定不承認事實婚姻這一原則,如果立法對同居關係進行規範,就有鼓勵同居的嫌疑。

筆者認為,第二種觀點對立法活動存在誤解,認為一旦法律對某一行為進行調整或作出規定,就等於承認了它的合法性。其實,在私法領域,法無明文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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