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糾紛的經典案例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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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產糾紛非常的常見,所以我們要了解一些典型的房產糾紛案例來增加我們對房產糾紛的認識。下面是本站小編為你精心推薦的房產糾紛的經典案例,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房產糾紛的經典案例有哪些

  房產糾紛經典案例

原告周xx和李xx系夫妻關係。今年周xx76歲,李xx72歲。老兩口有3個兒子和1個女兒,兒子們都有他們自己的房產。6年前,42歲的女兒周xx離婚後沒有正式工作也無房居住,便和老兩口共同居住。由於共同居住比較擁擠並且生活習慣等出現不同,就經常出現矛盾和糾紛,老兩口便萌發賣掉該房產,再按揭買兩套房產,其中自己留一套,給女兒買一套的想法。4年前,也就是2005年3月,恰好北京市豐台區光彩路彩虹城小區房地產開發,老兩口就將北京市豐台區豐台鎮的一處70餘平米的房產賣掉,購買了彩虹城小區的兩套一居室的房產。由於老兩口賣掉自己的那套房產再買兩套新房錢不夠,就只能採取交首付按揭的方式來購買,而老兩口年事已高銀行無法直接貸款個他們,就只好以女兒周xx的名義貸款了。這樣,籤合同和以後兩套房房產證上的署名都是女兒周xx。但是,兩套房產的'按揭首付款、裝修款、接下來的幾年銀行按揭還款、物業費、暖氣費和水電費等一切費用都是老兩口出的錢。兩套房產,其中老兩口住一套,女兒住另一套。為避免糾紛,其中一套房產在老兩口的要求下,於2007年3月女兒周xx給出具了一個書面證明,內容是:“現有豐台區光彩路某院1號樓1單元某號房產產權從今日起歸周xx的母親李xx所有。”

就這樣,老兩口和女兒相安無事兩年多。慢慢地,矛盾和糾紛開始出現了。由於老兩口的退休養老金也並不寬裕,再加上各種開支和費用支出,曾經賣掉自己房產的錢所剩無幾了,再也承擔不起兩套房的按揭還款了。於是,2007年8月,就和女兒商量,讓她找份工作或者找個合適的對象結婚,這樣就可以承擔她自己那套房產的按揭還款了。就這樣,老兩口就沒再給女兒那套房產交按揭還款了。2007年年底,女兒由於交不起按揭還款,就在沒有和老兩口商量的情況下,將她自己的那套房產轉按揭賣掉了,扣除銀行的還款,實得25萬元,只給老兩口2萬元,其餘的被她以做生意為名佔有了,帶着錢她就去了南方。實際上,那套房你賣了就賣了,雖然老兩口非常生氣但是畢竟答應過給她一套的。沒想到,2008年7月的一天,女兒從南方回來,説做生意虧本了,想用老兩口居住的房產再抵押貸款做生意。這下,老兩口就徹底憤怒了,並提出來要求女兒立即配合辦理過户手續。女兒沒有答應。出現了這樣的糾紛,老兩口無奈,只好訴諸法律,委託本律師來替他們打這起房產糾紛官司。2009年1月,本律師代理兩原告夫妻向北京市豐台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將豐台區光彩路某院1號樓1單元某號房產判歸兩原告所有。

法院審理結果:

北京市豐台區人民法院經審理後認為:民事法律行為從成立時起具有法律約束力。行為人非依法律規定或取得對方同意,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北京市豐台區光彩路某院1號樓1單元某號房產由原告周xx和李xx出資以被告周xx名義購買,周xx出具書面證明將此房屋產權歸李xx所有,是其真實意思的表示,且不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現原告要求北京市豐台區光彩路某院1號樓1單元某號房產歸其所有之訴訟請求,本院應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54條、第55條、第57條的規定,判決如下:座落於北京市豐台區光彩路某院1號樓1單元某號房產歸原告周xx和李xx所有。

一審判決後,被告沒有上訴。判決生效後,現原告正在辦理房產按揭一次性還款和過户手續。

評析:

本房產糾紛案爭議的焦點是:以成年子女名義購買的房產,房產所有權是否就一定屬於成年子女有?

在現實生活中,父母出於各種原因將房產登記在子女名下的有很多。有的登記在成年子女名下,有的登記在未成年子女名下。今天,在此不探討登記在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產問題,只探討登記在成年子女名下的房產問題。

本案勝訴的關鍵在於:兩原告夫妻於2007年3月讓女兒周xx給出具了一個書面證明,內容是:“現有豐台區光彩路某院1號樓1單元某號房產產權從今日起歸周xx的母親李xx所有。”法院也是基於該證據來判決本案原告勝訴的。因此,本案給了許多父母以重要啟示,那就是,父母以自己成年子女名義買房時,既然所有的錢是父母出的,為了避免日後出現糾紛,也為了保護老年人的合法權益,最好的辦法就是像兩原告一樣,讓子女寫個書面證明或協議,來證明房產的所有權歸父母。

話説回來,如果父母不讓子女寫個證明或協議,那麼出現糾紛怎麼辦呢?錢是父母出的,包括房產的按揭首付款、裝修款、銀行按揭還款、物業費、暖氣費和水電費等費用都是老兩口出的,會不會父母起訴一定會勝訴呢?本人的觀點是,案件可能勝訴,但不一定,因為這些錢的性質究竟是什麼不好判斷,如果視作父母對子女的單方贈與的話,那麼這種房產案件的敗訴可能性很大。

  房產糾紛的解決方法

(一)調解。即在第三者的主持下,糾紛當事人經過自願協商,排除爭端,達成和解。我國在基層羣眾性組織村民委員會和居民委員會都設立了人民調解委員會,專門進行民間糾紛調解,包括房地產糾紛的調解。

(二)仲裁。房地產糾紛發生後,公民可以提請仲裁機關居中判明事實,分清責任,依法作出裁決。仲裁是一種準司法活動,其裁決具有法律效力,當事人必須執行。

(三)訴訟。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以解決房地產糾紛。

  房產糾紛的產生原因

分析目前產生的大量房產糾紛,主要分以下幾類:

一是房屋產權糾紛。主要表現為因產權證書的登記、撤銷、變更等產生的糾紛。

二是房屋買賣糾紛。這是日前房地產糾紛中的熱點和難點問題。

三是房屋優先購買權糾紛。這類糾紛主要是因爭議房屋存在共同共有、共同使用及承租關係,權利人在出賣房屋時,未正確向共同共有人、共同使用人及承租人行使告知權而引發的糾紛。

四是房屋租賃糾紛。房屋租賃糾紛一般發生在公房或私房的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間。

它通常涉及房屋租賃合同、租金、租賃房屋的養護維修、公房承租權等方面的法律問題。 五是房屋抵押、典當糾紛。 六是房地產相鄰關係糾紛。這是一種經常發生的房地產糾紛,它是指由相鄰房地產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因通行、採光、空間延伸、管線設置等問題而引起的糾紛。 七是房屋拆遷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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