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的房產糾紛案例有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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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產糾紛已經成為很多購房者的陰影了,要想使自己能夠預防房產糾紛就要了解一些房產糾紛的案件。下面是本站小編為你精心推薦的房產糾紛案例,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典型的房產糾紛案例有什麼

  典型房產糾紛案例

王季君和劉黃芳原系夫妻關係,婚後生育一子王健平。北京市豐台區某小區5號樓1003號房屋(以下簡稱1003號房屋)原登記在劉黃芳的名下。2008年4月,王季君和劉黃芳協議離婚,雙方簽署的離婚協議書中關於共同財產的分割部分有如下約定:“位於北京市豐台區某小區5號樓1003號房屋一處歸孩子王健平所有。王季君可以暫時居住直至孩子結婚前6個月搬出此房。結婚之時,不騰出此房後果由王季君全部負責。”2010年2月,劉黃芳在北京日報上刊登遺失聲明一份,載明:“房屋所有權人劉黃芳不慎將坐落於北京市豐台區某小區5號樓1003號的房屋所有權證遺失,證號:京房權證豐私字第N號,聲明作廢。”2010年3月8日,劉黃芳與王健平簽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以45萬的成交價格買賣1003號房屋,交納契税4500元。王健平實際未向劉黃芳支付購房款。2010年3月8日,1003號房屋登記的產權人變更為王健平單獨所有。

兒子起訴父親騰房並索取租金經過二次官司 兒子均勝訴

2010年5月,王健平向北京市豐台區人民法院起訴,要求判令:1、王季君立即騰退房屋;2、立即返還不當得利(房屋租金)42000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王健平系1003號房屋的所有權人,其依法對1003號房屋享有佔有、使用、收益、處分等權利。王季君居住在1003號房屋,其辯稱因未達成與劉黃芳離婚協議中約定的條件,拒絕騰退房屋,於法無據,本院不予採信。王健平要求王季君騰退房屋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關於王健平要求給付租金的訴訟請求,因王季君依據離婚協議居住於1003號房屋,於2008年4月30日至2010年4月30日出租房屋,王健平於2010年3月8日取得1003號房屋所有權,故該項訴訟請求,於法無據,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34條之規定,判決如下:一、被告王季君於本判決生效後20日內將位於北京市豐台區某小區5號樓1003號房屋騰空,並交付給原告王健平。二、駁回原告王健平的其他訴訟請求。

被告王季君對上述一審判決不服,向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父親起訴兒子要求房屋一半份額經過二次官司 父親均敗訴

2010年7月,王季君向北京市豐台區人民法院起訴,要求判令王季君對北京市豐台區某小區5號樓1003號房屋佔有50%的所有權份額。理由是1003號房屋在沒有原告王季君同意且簽字的情況下即過户給王健平,該過户行為應為部分無效。

法院經審理認為:王健平通過與案外人劉黃芳簽訂買賣合同的方式取得了1009號房屋的所有權,且該房屋登記的產權人為王健平單獨所有,故對王季君要求對1003號房屋享有50%的所有權份額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39條之規定,判決如下:駁回原告王季君的訴訟請求。

原告對該一審判決不服,向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父親再次起訴兒子要求確認房屋買賣合同無效 父親最終勝訴

2010年12月,王季君變換訴訟請求,再次重新向北京市豐台區人民法院起訴,要求判令劉黃芳和王健平之間關於北京市豐台區某小區5號樓1003號房屋買賣合同無效。

法院經審理認為:劉黃芳通過簽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的形式將1003號房屋過户到王健平名下,實際雙方並不存在房屋買賣合同關係,且王季君作為該房產的共有人並不同意出售該房屋給王健平,王健平亦未按合同給付款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5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52條之規定,判決如下:被告王健平、劉黃芳於2010年3月8日簽訂的關於北京市豐台區某小區5號樓1003號房屋的《存量房屋買賣合同》無效。

被告王健平、劉黃芳對上述一審判決服典型的房產糾紛案例判,沒有提出上訴。

  房產糾紛案件的解決辦法

1、由開發商構成的糾紛事件起因,可以先與開發商協商處理,達成處理意見以後,簽訂一份補充合同做為問題解決方案的.依據,有理有據方便日後違約行為的遏制。協商不能處理問題的,可以依據房產交易的相關法律規定起訴開發商,賠償自己的損失。

2、優先處理原則。開發商構成的房產糾紛事件中,先將房屋產權過户到自己名下的多家買主中的一人,可以不在糾紛處理的對象範圍內。其他人進行任何維權行為都與擁有房屋產權的業主沒有關係,只找開發商處理問題。

3、買賣雙方產生房產糾紛案件,可以依據合同內規定解決,合同內沒有規定的,可以先進行協商處理,無法通過協商處理問題的可以上訴法院解決。

房產糾紛案件根據起因的問題尋找到解決辦法,不能得到解決的就訴訟法律。再此之前雙方協商處理是比較明智的選擇,因為訴訟法律費用多少不説,訴訟前後浪費的時間就很多。

  房產糾紛的解決途經

房地產糾紛是一種較為普遍的民事糾紛,它是指關於房屋和土地的權益爭議。一旦發生房地產糾紛,公民可以選擇以下三種途徑予以解決:

⑴調解。即在第三者的主持下,糾紛當事人經過自願協商,排除爭端,達成和解。我國在基層羣眾性組織村民委員會和居民委員會都設立了人民調解委員會,專門進行民間糾紛調解,包括房地產糾紛的調解。

⑵仲裁。房地產糾紛發生後,公民可以提請仲裁機關居中判明事實,分清責任,依法作出裁決。仲裁是一種準司法活動,其裁決具有法律效力,當事人必須執行。

⑶訴訟。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以解決房地產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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