矛盾糾紛的調解方法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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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的地方就有矛盾糾紛,你知道矛盾糾紛怎麼調解呢?下面是本站小編為你精心推薦的矛盾糾紛的調解方法,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矛盾糾紛的調解方法是什麼

  矛盾糾紛的調解方法

冷卻降温法,即是當矛盾糾紛激化時,我們不要盲目地前去處理最好等雙方都冷靜下來把氣消了再去處理,説白一點就是拖一拖處理時間。

情理交融法,即是用情來説服矛盾雙方換位思考彼此的原因。然後循循善誘矛盾雙方,因勢利導進行化解。

扶正祛邪法,用正氣壓制邪氣,即是對蠻不講理的矛盾人給予一定壓制,告知其一意孤行的後果。從而保證正氣之風倡導和盛行,做到以理服人。

案列引導法,通過自身所處理的相似案列加以引導矛盾雙方向和解的方向轉化,不要鬧的不可開交,最後走上不必要的道路給自己和家人帶去不必要的麻煩。

  矛盾糾紛調解技巧

一、調解民間糾紛應注重五大要素

調解員及時瞭解和掌握民間糾紛的時間、地點、人物、情節、原因這五大基本要素是調解好民間糾紛的最基本、最關鍵的技巧。

一是時間要素運用技巧。民間糾紛所涉及的時間問題包含以下三個方面:糾紛發生的時間;糾紛持續的時間;調解糾紛的時機。民間糾紛發生的時間往往具有季節規律,它是調解人員做好預防工作所必須掌握的。對於這類時間長、隔閡深、問題比較複雜的糾紛,調解人員要做好持續作戰的準備。調解糾紛的時機是指調解的最佳時機和調

解人員要把握好説話的時機。

二是地點要素運用技巧。受生活環境和傳統習俗的影響,發生在不同地方的相同民間糾紛,會呈現出不同的特徵。譬如,同樣是因為建房時所建房屋高於鄰居家的房屋而引起的房屋糾紛,在發達的農村地區,鄰居往往會因為採光權受影響而與建房者發生糾紛,大多表現為爭吵;而在落後且封建迷信思想嚴重的農村地區,鄰居往往會以自家的風水受影響而與建房者發生糾紛,發生打架鬥毆的概率大大增加。調解人員只有熟悉掌握地點要素,才能因地制宜,採取行之有效的調解方法。糾紛發生的地點不同,糾紛態勢的發展程度就會不同。

三是人物要素運用技巧。糾紛的主體是雙方當事人。調解糾紛實際上是調解人員對雙方當事人所做的'疏導、説服工作。由於自然狀況、社會閲歷、文化素質和道德觀念的差異,每個人都有着不同的個性特徵。不同個性特徵的當事人對糾紛和調解人員的工作會有不同的看法。如外向型性格的人感情外露,內心想法會很快通過表情和行為表現出來;而內向型性格的人感情深沉,內心想法不易形於色和付諸於行動。這就要求調解人員善於察顏觀色,通過分析糾紛當事人的表情、言語和行為,弄清楚當事人內心的真實想法。再如,文化水平、法律素質高的人,其自我調節能力較強,糾紛心理不容易形成,即使形成也不易外化為糾紛行為。如果這類人與其他人發生了糾紛,他們對調解員有道理的話容易聽得進去,也能理解調解員的工作並給予配合;反之,文化水平、法律素質低的人,其自我調節能力較差,糾紛心理容易形成並容易外化為糾紛行為。對這類糾紛當事人,調解人員就必須多花功夫,用通俗易懂的語言把法律和政策講清楚、講透徹。針對這種類型的當事人,平時的幫教工作和回訪工作都是至關重要的。

四是情節要素運用技巧。糾紛的情節要素主要是指糾紛發生、發展的整個過程中的真實情況。糾紛的萌芽、發生、發展乃至激化的全部事實經過,糾紛過程中雙方當事人各有哪些過激的語言和行為,甚至雙方當事人各自的企圖、動機和目的等等都是調解糾紛的事實依據。掌握充分的事實依據,做到有備無患,打有準備之戰,對於蠻不講理,死不認賬,心存僥倖的當事人,調解員出示真實全面的事實證據,可以起到威懾當事人,促使其低頭認錯的作用。而對於心存疑慮,有所顧忌的當事人,調解員就要充分掌握糾紛情節便於贏得他們的信任和配合。對於調解人員來説,只有通過深入細緻的調查,掌握這些事實依據,才可以在調解中靈活運用多種多樣的調解方法,繼而使當事人雙方心服口服,使糾紛順利得到解決。深入調查是調解成功的前提,俗話説,沒有調查就沒有發言權就是這個道理。做好調解工作,不能只聽一方訴説,只有深入調查,掌握詳實的第一手資料之後,才能在調解時有理有據,避免説話時授人以把柄,使自己處於被動局面。

五是原因要素運用技巧。糾紛的原因是指糾紛發生的起因,也就是引發糾紛的事實,包括直接原因和間接原因、遠因和近因。糾紛的原因是糾紛的根結所在,是調解人員調解時的切入點。對於一起看似簡單的民間糾紛來説,可能直接原因和間接原因同在,遠因與近因共存。一般來説,直接原因和近因是比較容易查明的。但往往引發糾紛的真正原因是隱藏在直接原因和近因後面的間接原因和遠因。這就要求調解人員深入實際做艱苦細緻的調查工作,撥開層層面紗,找到深藏其後的引發糾紛的真正原因。只有抓住真正的原因,才能從根源上徹底解決糾紛。任何一件糾紛的發生都是有原因的,調解工作人員只有抓住了原因,調解的時候就能直奔主題,就不會在枝枝節節的問題上浪費時間和精力。

二、保持中立姿態,以“五心”來指導調解工作。

在調解過程中,應注意擺正位置,保持中立姿態,充分尊重雙方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對他們的訴訟主張和理由給予同等到的關注。在積極引導當事人充分舉證、質證、查找事實、明確責任的基礎上,將自願同意調解的意見表達在調解庭上,將自願解決糾紛的協議達成在調解庭上,為當事人在實體和程序上按自已的意志處分權利提供充分條件,使當事人的意思表達更為真實準確,防止違法調解和強行調解的發生,保證了調解工作的合法性和規範性。

在調解過程中,調解人員應具備“五心”,即愛心、耐心、信心、誠心和公心。

1.愛心就是愛崗敬業,心裝當事人,有為保一方平安,無私奉獻的精神,就要有為當事人排憂解難、有一案未結就吃不下飯睡不着覺的為民意識。

2.耐心就是要養成“聽得進、忍得住、拖得起”的好性子。在聽的過程中勸説,在忍中明理,在拖(在當事人情緒激昂時,最好的辦法就是冷處理)的過程中化解矛盾。

3.信心就是要有自信心,以頑強的毅力,克服困難,知難而上,利用各種有利條件,採取有效措施做好調解工作。

4.誠心就是要以優質高效的服務,真心實意在為當事人排憂解難,用真誠和熱情設身處地為當事人着想,以實際行動贏得人民羣眾和當事人的支持和信賴。

5.公心是貫穿在調解工作中的公平,公開,公正的原則。它要求調解員在調解過程中應堅持當事人法律地位、權益、人格一律平等,排除親疏、好惡、內外的因素,堅持以理、以德服人。

三、細心調查,找準原因,堅持疏導,消除誤解。

深入調查是調解成功的前提,沒有調查就沒有發言權。調解工作也是一樣,不能單聽一方訴説,只有深入調查,掌握翔實的第一手材料後,才能在調解時有理有據,避免説話授人以柄,處於被動局面。調解工作中應注意以下幾個方面:

1.弄清事實真相。這是進行調解工作的基礎,基本事實不清楚,就不能很好的開展工作,就不能給予當事人正確的引導,更不能提出雙方都能接受的調解方案。

2.分清是非曲直。在弄清事實真相的基礎上要分清是非曲直。對於某一個具體的糾紛,必須明確誰是誰非,是否合乎法律和道德的要求。是雙方都有錯誤,還是錯誤完全在其中一方,如果錯了,弄清為什麼錯了,錯在哪裏。

3.充分説理,耐心疏導,消除隔閡。在分清是非的基礎上要對雙方進行教育,包括法律教育和道德教育。法律教育是指結合本糾紛的具體情況,説明法律的具體規定,宣講法律的具體精神,指明什麼是合法、什麼是違法、違法行為的法律後果。道德教育是指要向當事人宣傳社會主義道德規範要求,明確指出哪些行為符合道德要求,哪些行為不符合道德要求。在此基礎上進行耐心疏導,通過做耐心細緻的思想工作,促使雙方互諒互讓,消除隔閡重歸於好。

四、區分不同個性的心理,制定相應調解策略。

不同案件的當事人,因文化素質和認知程度不一樣,往往對問題有着不同的觀點和見解。對此,在調解過程中,我們應學會掌握當事人心理活動的本領,根據案件的性質,難易程度和當事人的文化素養,脾氣性格等確定調解方案,制定調解策略。如對脾氣暴躁,容易衝動的案件當事人,就用温和態度平息當事人心中的怒火。

五、抓住主要矛盾,找準關鍵環節,借力促調解。

在各種類型的民間糾紛中,羣體性糾紛因其矛盾大,涉及的人數多,已成為嚴重影響社會安定的因素之一。羣體性糾紛通常是以一個問題引發,多個矛盾參雜的綜合反映。因此,對於這種糾紛應進行綜合分析,從多個矛盾中找出主要矛盾,找準關鍵環節。在調解過程中,確定對案情有重大影響的關鍵人物,借其力,促成案件的調解,以解決紛爭。

六、依法、公平、公正是調解成功的保證。

古人曾説“民不畏我嚴而畏我廉,民不服我能而服我公”。民事調解工作也是如此,只有做到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正確運用法律;做到公平公正,才能保證調解結果的合法性,權威性和約束力。雙方當事人覺得合情合理,公平公正,才會自覺履行協議。

  農村矛盾糾紛調解技巧

巧用妙語。實際工作中,處理村民矛盾糾紛之類的事情,最好的“武器”就是我們的語言,有時候往往一句得體的話語就能打動雙方。作為一名基層人民調解員,必須要深諳轄區的風土人情、生活習慣,礪煉口才,否則矛盾糾紛的調處工作就無法進行。實際調解工作中,我深深體會到:當我們為發生矛盾糾紛的羣眾盡心盡力調解時,得到的不僅是一次展現自我的機會,還會贏得更多、更真的民心。在發現和處理矛盾糾紛時,要多走訪、多瞭解,及時掌握當事人的思想動態,把自己“中立”的見解大膽地説出來,掌握處理糾紛的主動權,積極化解當事人的心理疙瘩,力爭使糾紛在激化之前能得到有效處理。

靈活機動。調解糾紛一定要靈活。每一起矛盾糾紛的背後必定有一個發生問題的根源,否則就是無理取鬧。處理矛盾糾紛切忌拖泥帶水、粘粘糊糊,特別是在矛盾雙方聚集的時候,一定要靈活機動地果斷處置,防止矛盾糾紛“滾雪球”,進一步激化。一個矛盾糾紛的成功調解,其成本可能就是遞上一支煙,説上幾句令雙方信服的話。但如果發展成行政案件甚至刑事案件,那麼辦案成本將會很大。作為責任區人民調解員,要本着“矛盾不加劇、糾紛不出村”的原則,靈活機動地做好矛盾的調處工作。

情理交融。調解糾紛講清道理固然重要,但同時還要講究“情、理”二字,做到情理交融。把握一個“情”字,就是對待矛盾雙方要有對待親人的感情,設身處地地為雙方着想,幫助查找矛盾糾紛的癥結到底在哪裏,該如何解開;緊扣一個“理”字,就是要找準矛盾的突破口,通過循序漸進、利害對比、對症下藥,把道理講清、講透,以理服人,以情動人。老者格村林老太同其侄子於某因債務發生糾紛,被侄子打了一巴掌,之後雙方為此事不斷爭執,矛盾越積越深。瞭解情況後,我們沒有輕率處理,而是從親情、道德、傳統等多方面同於某溝通。經過兩天時間的調解,於某認識到自己的錯誤,主動賠償了林老太的損失。

借用外力。實踐證明,藉助農村有威望的長輩、村幹部調解矛盾糾紛,是很有效的。因為在長期的生活中,長輩及村幹部在村民的心目中有一定威望,對於因贍養、家庭、撫養等類型的矛盾糾紛,可以聯合雙方都尊崇的德高望重的人員協助調解處理。去年5月13日,我們所轄區村民王某與另一名村民因灌溉糾紛發生撕打。為了化解雙方矛盾,調解員及時到該村瞭解雙方家族的基本情況,認為兩家人仍有和好的條件。於是請來村裏威望較高的村民,共同進行調解。經過耐心説服教育,雙方最終達成賠償協議,握手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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