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產糾紛的處理步驟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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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產糾紛已經非常常見了,所以我們要知道房產糾紛的處理方法以作預防。下面為您精心推薦了房產糾紛的處理程序,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北京房產糾紛的處理步驟是什麼

  房產糾紛的處理步驟

第一,凡以房屋為標的物的房屋確權、使用、買賣、租賃、典當、抵押等民事行為發生的糾紛,以及與房屋相關聯的房屋裝修、裝潢、設計、附屬設施的歸屬糾紛,當事人有權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第二,拆遷人與被拆人因拆遷補償、安置等發生糾紛,雙方協商達不成協議的,由批准拆遷的主管部門或房屋拆遷主管部門的同級人民政府裁決,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可在接到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法院起訴。

第三,單位內部建房、分配公房使用權,是單位內部行政管理行為,職工對分房有意見,或者單位分房不合理引起的糾紛不屬於法院受理範圍,而應由本單位或者有關行政部門解決。

第四,單位分給職工住房使用權並訂有分房合同的,職工由於本人原因離職、辭職,或被單位開除時,單位根據合同要求收回公房使用權,由此引起的糾紛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第五,因為有關部門審批建築不當,影響他人通風、採光或者由於污染引起的糾紛,當事人可向有關部門申請解決,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六,因違章建築引起的房產糾紛,以及因違章建築的認定、拆除引起的糾紛,行政機關不依法處理或處理不當,當事人不服的,可以作為行政案件提起訴訟。但是,當事人以違章建築物為標的發生的買賣、租賃、抵押等民事糾紛以及因違章建築妨礙他人通風、採光等引起的相鄰糾紛,可以作為民事案件向法院起訴。

  房產糾紛的處理解決途經

(1)洽談處理。

(2)調停處理。調停,是指購房糾紛的買賣兩邊,在不能經過彼此洽談處理糾紛時,依據一方當事人的請求,在房地產管理部分、消費者協會或別的安排部分的掌管下,經過説服,促使兩邊當事人依據有關商品房出售的法規和政策的規則,彼此諒解,達成寬和協議,使購房糾紛及時得到處理的一種方法。

(3)裁定處理。裁定又稱公斷,是指買賣兩邊在爭議發作之前或爭議發作後達成協議,自願將爭議交給裁定機關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當地性規章、規則做出對各方均具有約束力的判定。裁定不受機關、社會團體和自個的干涉,裁定委員會與機關之間沒有隸屬聯繫。裁定判定一經做出,即具有法律效力,而且裁定判定是結局的,不存在當事人上訴的疑問。如要選用裁定方法處理糾紛,購房者和開發商有必要訂有裁定協議,自願將糾紛遞交裁定處理。假如兩邊中有一方不願將糾紛遞交裁定,那麼就不能選用這種方法處理糾紛。

(4)處理。購房糾紛的處理,是指經商品房所在地的房地產管理機關等部分調停無效或達成協議後,當事人又反悔的糾紛,或者是購房糾紛當事人直接到部分投訴,由該管理部分對其糾紛進行處理的一種詳細行為。就方法而言,處理通常經過一級決議和複議兩個期間。其間,一級決議是複議的條件和必經程序。包含購房糾紛在內的房地產案子的複議依《複議法》的規則進行。

(5)訴訟處理。購房糾紛的訴訟處理,是人民法院在糾紛當事人和別的訴訟參與人的一起參加下,處理購房糾紛的`一種方法。購房糾紛訴訟有民事訴訟和訴訟兩種。民事訴訟的當事人是發作購房糾紛的對等民事主體,即公民、法人或非法人安排,購房糾紛的民事訴訟,由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有些當地人民法院設有專門的房地產審判庭)依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則進行審理。

訴訟是行為的相對人因不服詳細行為而提起的訴訟。訴訟一方當事人是公民、法人或非法人安排,另一方是對前者做出詳細行為的機關。購房糾紛的訴訟,由人民法院審

一是房屋產權糾紛。主要表現為因產權證書的登記、撤銷、變更等產生的糾紛。

二是房屋買賣糾紛。這是日前房地產糾紛中的熱點和難點問題。

三是房屋優先購買權糾紛。這類糾紛主要是因爭議房屋存在共同共有、共同使用及承租關係,權利人在出賣房屋時,未正確向共同共有人、共同使用人及承租人行使告知權而引發的糾紛。

四是房屋租賃糾紛。房屋租賃糾紛一般發生在公房或私房的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間。

它通常涉及房屋租賃合同、租金、租賃房屋的養護維修、公房承租權等方面的法律問題。 五是房屋抵押、典當糾紛。 六是房地產相鄰關係糾紛。這是一種經常發生的房地產糾紛,它是指由相鄰房地產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因通行、採光、空間延伸、管線設置等問題而引起的糾紛。 七是房屋拆遷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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