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清律例的特點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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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清律例》是中國封建社會最後一部法典,清朝的傳世基本法典《大清律例》的制定工作,開始於順治元年,下面是本站小編給大家整理的大清律例的特點簡介,希望能幫到大家!

大清律例的特點是什麼
  大清律例的特點

(1)《大清律例》是七篇的結構體例,即名例、吏、户、禮、兵、刑、工七篇。

(2)《大清律例》採用律文和附例的合編結構。

(3)《大清律例》是中國傳統封建法典的集大成者,漢唐以來確立的封建法律的基本精神、主要制度在《大清律例》中都得到充分體現。

(4)《大清律例》的制定充分考慮了清朝的政治實踐合政治特色,在一些具體制度上對前代法律有所發展合變化。

《大清律例》的制定與頒行。《大清律例》於乾隆元年開始重新修訂。乾隆即位之初,命律令總裁官對原有律例進行逐條考證,重加編輯,於乾隆五年完成,頒行天下。

《大清律例》的結構、形式、體例、篇目與《大明律》基本相同,共分名例律、吏律、户律、禮律、兵律、刑律、工律七部分。其中《律目》、《諸圖》、《服制》各一卷,《律例》正文36卷,律文436條。自乾隆五年頒律以後律文部分基本定型,極少修訂,後世各朝只是不斷增修律文之後的“附例”。

《大清律例》是中國歷史上最後一部封建成文法典。《大清律例》以《大明律》為藍本,是中國傳統封建法典的集大成者。漢唐以來確立的封建法律的基本精神、主要制度,在《大清律例》中都得到充分體現;《大清律例》的制定充分考慮了清代政治實踐和政治特色,在一些具體制度上,對前代法律制度有所改進。

  大清律例的主要內容

《大清律例》共四十卷,卷首有六贓圖、納贖諸例圖、徒限內老疾收贖圖、誣輕為重收贖圖、過失殺傷收贖圖、五刑圖、獄具圖、服制圖等八種圖表;律文後附有註釋,以便正確地理解和執行律文。

律文分為七篇,篇目冠以律名,故謂之七律。首篇是名例律,有四十六條,下面不分門類,亦稱四十六例。其主要內容除了確定五刑、十惡、八議等重要制度和罪名外,還規定了一些定罪量刑的基本原則。如官吏犯罪分公罪和私罪,公罪處輕,私罪處重;犯罪分故意和過失,故意罰重,過失罰輕;共同犯罪一般區別首從,從犯減輕;數罪併發,一般只科重罪,輕罪不論;累犯加重,自首減免;老幼廢疾減免,同居相隱不為罪以及類推的一般原則等。

其次各篇按六部命名排列,即吏律、户律、禮律、兵律、刑律和工律,以下分為職制、公式、户役、田宅、婚姻、倉庫、課程、市廛、祭祀、儀制、宮衞、軍政、關津、廄牧、郵驛、賊盜、人命、鬥毆、罵咒、訴訟、受贓、詐偽、犯奸、雜犯、捕亡、斷獄、營造和河防,共三十門,計四百三十六條。

該條文不但以《大明律》為藍本,並且隱含古義,可謂集歷代封建法律之大成;同時由於清朝已處封建社會後期,民族矛盾和階級矛盾十分尖鋭,因此它又具有鮮明的時代特點。

主要表現為以嚴刑峻法推行政治、思想高壓政策,不但對十惡處刑更重,而且擴大了謀反、謀大逆的定罪範圍,提高了量刑標準;嚴禁宦官專政,臣下朋黨,更完備地確認皇帝至高無上的權力;廣泛增加滿族享有種種特權的條款;繼續維護封建等級制度和宗法統治。進一步實行重農抑商等。

  大清律例的法典弊端

《大清律例》律文之後所附的條例,是其重要組成部分。

條例即皇帝認可的判例和皇帝根據某些具體案件的'處理而發出的帶有規範性的命令和規定,簡稱為例。

例是律的補充,同律一樣,也是審理案件、定罪量刑的依據。其不同,首先律的纂修比較慎重,具有相當的穩定性;而例則因時制宜,隨時增刪和修改(乾隆時定製五年一修),因而是一種更為靈活的法律形式。

其次,例的數量大大多於律條。雍正三年時就有八百十五條,到同治時更增至一千八百九十二條。

由於例繁雜眾多,常與律文發生牴觸,彼此之間矛盾重重。

再次,在司法實踐中,例的法律效用大於律。

通常是有例不用律,有新例不用舊例;律與例都沒有明文時則採用比附,實際上還是用例。

結果是“律既多成空文,而例愈滋繁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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