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贈與合同的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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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撤銷權可以撤銷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而任意撤銷權不可以撤銷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法定撤銷事由即包括不履行撫養義務。

土地贈與合同的撤銷

退一步説,即使法定撤銷權行使不了,也可以以情勢變更條款對抗,即:贈與人的經濟狀況顯著惡化,嚴重影響其生產經營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贈與義務。

案例一:白某常年在外,家鄉四間平房由其妹妹管理。去年平房要拆遷,妹妹建議他將其中兩間贈與自己,不用辦理過户,只要公證一下贈與合同,拆遷時他就可以分兩套房子,將來再還給他,這樣將來他的兩個兒子就可以一人一套了。白某覺得妹妹想得很是周到,就按照妹妹的意思辦理了公證贈與。

後拆遷辦因其房產證未予變更最終還是僅分給了白某一套房產,可是妹妹卻拿着公證的贈與合同要求他履行贈與,將其分到的房產分給自己一半。這時候白某才意識到這是個嚴肅的法律問題,遂到石景山區廣寧司法所諮詢自己是否有權撤銷贈與合同。

司法所工作人員表示,根據《合同法》的規定: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但具有公益性質的贈與合同和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除外。對於所有權已經轉移的贈與、具有公益性質的贈與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只有在受贈人出現法定情形時,贈與人才可以撤銷贈與。可以撤銷贈與合同的法定情形包括如下三種:(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二)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本案中,白某的妹妹正是基於公證贈與不可隨意撤銷的法律規定,要求白某履行贈與合同。白某妹妹又不具備可以撤銷贈與的法定情節,只能按照贈與合同履行贈與。法律人士提醒大家:千萬不要試圖通過不正當手段獲取不當利益,這樣往往會搬起石頭砸了自己的腳。(郭鳳傑) 案例二: 案例

甲將房屋贈與給其大兒子乙,並辦理了公證。乙憑贈與公證將該房屋過户到其名下。房屋到手後,乙某拒不履行對甲的贍養義務,採取了對甲不管不問的遺棄行為。甲現反悔要求撤銷房屋贈與協議,將房屋收回。

爭議焦點

一、甲認為乙房屋到手後,拒不履行對其贍養義務,依法應撤銷房屋贈與協議,收回房屋。

二、乙認為房屋贈與協議已經過公證,不可撤銷。

律師評述

本案爭議焦點,關鍵要搞清楚贈與任意撤銷和贈與法定撤銷兩個概念。贈與的'任意撤銷權是指贈與合同成立後,贈與人基於自己的意思而撤銷贈與的權利。《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86條是針對任意撤銷而規定的。該條規定:“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贈與的法定撤銷權是指只要出現法律規定的事由,不論贈與合同依據何種形式訂立,也不論該贈與合同是否已履行,贈與人均可撤銷贈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92條是針對法定撤銷權而規定的。該條規定:“受贈人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二)對贈與人有撫養義務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本案乙只注意到《合同法》第186條第二款的規定,但忽視了本條是針對辦理了公證的贈與合同不能行使任意撤銷權而作的規定。但根據《合同法》第192條的規定,不論贈與合同是以何種形式訂立的,只要出現本條法定事由,贈與人就可依法撤銷贈與合同。本案乙不履行對甲的贍養義務,符合《合同法》第192條第

(二)項規定的贈與人撤銷贈與的法定事由。因此本案甲的主張正確。乙以辦理了公證的贈與合同不能撤銷,顯然是對法律規定的誤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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