魚塘土地轉讓合同書
甲方: (以下簡稱甲方) 乙方: (以下簡稱乙方) 甲方現有已承包(現在使用中)養殖場及飯店(銀海莊園)一座,自願轉讓給乙方做東北林蛙養殖使用,雙方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則,雙方特訂本合同。
一、甲方在原始合同的基礎上增加條款:
1、增加房屋北屋兩間,即:現有房屋11間,其中北屋9間,西屋2間。
2、增加魚池一個,即:現有魚池11個。
二、原始合同中實用土地面積不變,其他各事項不變。
三、現用土地中新建變壓器及水井乙方有使用權,所有權歸北富旺村委所有,乙方繳納正常使用電費,任何情況下,乙方都享有優先使用權,此項需有青州市廟子鎮北富旺村委會蓋公章證明。
四、承包年限自 年 月 日至原始合同終止日,即(2078年10月9日止)。
五、院內銀海莊園飯店及店內所有設施歸乙方所有。甲方於
年月日全面撤出。
六、承包費用為1210000元(壹佰貳拾壹萬元整)乙方分兩
次付給甲方,即合同簽訂之日乙方付給甲方1000000元(壹佰萬元整),甲方全部撤出後付清尾款210000(貳拾壹萬元整)。
七、自本合同簽訂之日起涉及本合同權限範圍內,甲方所產
生的一切債務問題與乙方無關。
八、甲方把原始承包合同提供給乙方做永久憑證。
九、其他未盡事宜需雙方協商解決。
十、此合同一式三份,甲乙方方各執一份 法律公證處存檔一份,本合同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公證機關:
年 月 日
魚塘土地轉讓合同書 [篇2]
甲方: (以下簡稱甲方) 身份證號:
乙方: (以下簡稱乙方) 身份證號:
依照《合同法》、《農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本着“公開、誠信、平等、自願”的原則,經甲、乙雙方友好協商,甲方自願將位於轉讓給乙方,現就轉讓事宜達成如下條款,以茲共同遵守。
一、在轉讓前甲方因此魚池產生的債權、債務均由甲方自行處理,與乙方無關。
二、轉讓時間從日止。
三、從本日起,乙方按協商價一次性支給甲方,結算方式:現金結算,乙方以收條為憑。
四、乙方在本合同期限內具有獨立的'生產自主權、經營權及所有權利,本協議簽訂後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擾乙方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
五、違約責任:上述條款是甲、乙雙方在完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達成的,雙方不得以任何藉口違約。否則,違約方給守約方造成的經濟損失全部由違約方承擔。同時,違約
方應承擔違約金人民幣
六、本協議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本協議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後附移交清單)
甲方:
乙方:
證明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