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買賣合同彙編七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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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人民愈發重視法律的社會中,越來越多事情需要用到合同,它可以保護民事法律關係。那麼制定合同書有什麼需要注意的呢?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買賣合同7篇,歡迎閲讀,希望大家能夠喜歡。

關於買賣合同彙編七篇

買賣合同 篇1

供方: 簽訂地點: 陝西省 需方:

一、 產品名稱、商標、型號、廠家、金額、供貨時間及數量:

二、 質量標準:符合國家技術質量指標,以克煉廠家合格證指標為準(GB/T15180-20xx標準)。

三、 交(提)貨地點及方式:需方指定蘇米圖境內拌合站,指定後不得隨意改變,如有變動請在裝車告知供方。瀝青到達指定拌合站後需方及時組織人員卸貨,所需費用由需方負責。

四、 驗收標準:瀝青到達指定地點24小時內對瀝青的數量、質量進行驗收,如出現異議,雙方可協商解決或有資格的技術部門進行檢測。

五、 結算方式:現金結算

六、 違約責任:雙方應履行本合同條款,如合同訂立後其中一方未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合同,則違約方向對方償付為履行部分所值貨款的5%作為違約金。

七、 解決合同糾紛方式:雙方本着友好協商(協商任何一方有權向合同簽約地的仲裁機構提請仲裁)。

八、 本合同一式兩份,自簽訂之日起生效。

九、 其他約定事項:貨物到達指定卸貨地點,供方不負責一切費用(包括裝卸費、過磅費等)。

買賣合同 篇2

__________________公司 (買受人)_______________站

__________________公司 (出賣人)_______________站

______________季度 單位:___________元

品名規格

單位

單價

包裝

買受人蓋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託代理人簽字

開單月日

清單號碼

品名規格

開單數量

開單金額

數量

季度

要貨數量

金額

成交數量

金額

備註

1.本合同為雙方簽訂的百貨、紡織品買賣總合同的附件,雙方法人簽章有效,一經簽訂必須嚴肅執行。

2.雙方必須按上述規定執行,如需要變更經雙方協商同意辦好手續始可執行。

3.託收承付驗單付款,結算辦法按銀行現行規定辦理。

出賣人蓋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託代理人簽字

___年___月____日

貨運中轉運輸

到站到站工具

買賣合同 篇3

賣方:王合元,男,原王太權(已故)的二兒子,楓香鎮張村村黎村組村民;何國彥,男,馬蹄鎮石壁莊村李堰組村民,系甲方全權委託代理人,以下均為甲方。

買方:蔣先品,馬蹄鎮平海村第五組村民,以下簡稱乙方。

經過友好協商,在公平、平等、互利的基礎上,甲方自願將其位於馬蹄鎮石壁莊村大林組原“326”國道旁購買的房屋地基以總額105000.00元(大寫:壹拾萬零五仟圓整)的價款賣給馬蹄鎮平海村第五組的乙方,具體內容如下:

一、房屋地基概況:

該地基位於馬蹄鎮石壁莊村大林組原“326”國道旁, 前面抵原“326”國道邊緣,後面抵陳小應房屋地基;左面與原陳光福房屋地基為界,右面與趙承遠房屋地基相鄰。

二、買賣具體相關事項及要求:

1、乙方購買過後修建房屋,與左面原陳光福房屋地基共同一根基礎,且第一層與陳光福房屋無償共壁(共同一堵牆壁),不補償陳光福地基和牆壁造價;二樓及二樓以上必須與陳光福房屋共壁,乙方需修建房屋則按修建房屋時的市場經濟價值付給陳光福共壁一半的造價。

2、乙方購買過後修建房屋與右面原趙承遠現在房屋地基共同一根基礎,且與趙承遠現在房屋的第一層和第二層共壁,不補償趙承遠地基和牆壁造價。

三、款項支付

本合同正式簽訂後,乙方以現金方式,一次性支付人民幣105000.00元(大寫:壹拾萬零五仟圓整)給甲方,以收據為憑。

四、雙方權利義務

1.在本合同簽訂之前,由該土地產生的所有債權債務由甲方負責,與乙方無關;

2. 在本合同簽訂以後,如國家或集體需要佔用時與甲方無關,發生的產權經濟補償歸乙方所有,只能由乙方商談和決定;

3.除上述約定意外,甲方不得再要求乙方支付其他費用;

五、 違約責任

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協議約定的任何一項條款均被視為違約;違約方應向守約方支付違約金為人民幣20000.00元(大寫:貳萬元整);

六、 附則

1.本協議經甲乙雙方和各在證人簽字後生效,一式二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協議如有未盡事宜,可經各方協商作出補充規定,補充規定與協議具有同等效力。如補充規定與本協議有條款不一致,則以補充規定為準。

3. 對於因本協議履行而發生的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向土地房屋所在地法院提起訴訟。

甲方:(簽字)

乙方:(簽字)

證人:(簽字)

二0xx年十二月十一日

買賣合同 篇4

出賣人: (以下簡稱甲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買受人: (以下簡稱乙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有關法律規定,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經充分協商,就乙方購買甲方產品達成以下買賣合同條款。

  一、產品

  二、產品質量

產品質量標準按行業標準執行,乙方對產品質量有異議的,應當在收到產品後十五日內提出確有證據的書面異議並通知到甲方;逾期不提出異議的,視為甲方產品質量符合本合同約定要求。

  三、產品價款

上述貨物的含税總價為。

  四、產品包裝

產品的包裝由甲方提供,為精美雕花紅木盒包裝、內襯軟木紅絲絨防震。費用由甲方承擔。

  五、價款結算

乙方應在本合同書籤訂後立即向甲方預付貨款10%,計七萬五千八百元整作為定金,餘款乙方在提貨時以銀行轉賬或銀行刷卡支付剩餘尾款。

  六、產品交付

甲方產品交付方式為:乙方提貨產品交付地點為甲方所在地,交貨時間為合同生效後30天。產品在未提交給乙方之前,其滅失、毀損與乙方無關。

  、合同的解除與終止

雙方協商一致的,可以終止合同的履行。一方根本性違約的,另一方有權解除合同,但應當及時書面通知到對方。

  、商業祕密

乙方在簽訂和履行本合同中知悉的甲方的全部信息(包括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等)均為甲方的商業祕密。無論何種原因終止、解除本合同的,乙方同意對在簽訂和履行本合同中知悉的甲方的商業祕密承擔保密義務。非經甲方書面同意或為履行本合同義務之需要,乙方不得使用、披露甲方的商業祕密。乙方違反上述約定的,應當賠償由此給甲方造成的全部損失。

  九、違約責任

乙方未能按約定付款,甲方有權拒絕交貨,不退還定金;甲方未能按照約定交貨的,自願退還乙方雙倍定金。協商解決須簽訂補充協議。

  十、不可抗力

因火災、戰爭、罷工、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而致本合同不能履行的,雙方終止合同的履行,各自的損失各自承擔。不可抗力因素消失後,雙方需要繼續履行合同的,由雙方另行協商。

  十一、其他約定事項

1、乙方聯繫人或授權代表在履行合同過程中對甲方所作的任何承諾、通知等,都對乙方具有約束力,具有不可撤銷性。

2、簽訂或履行合同過程中,非經甲方書面同意或確認,乙方對甲方任何人員的個人借款,均不構成乙方對甲方的預付款或已付款款項。

3、乙方聯繫地址、電話等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通知到甲方,在乙方通知到甲方前,甲方按本合同列明的聯繫方式無法與乙方聯繫的,由乙方承擔相應的責任。

4、本合同未約定的事項,由雙方另行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乙方應當在簽訂合同時向甲方提供其合法經營的證明文件,並作為本合同的附件。

6、簽訂本合同時,雙方確認的合同附件為本合同不可分割

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同等法律效力。

  十二、爭議解決

本合同履行過程中產生爭議的,雙方可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應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解決。

  十三、明示條款:

甲、乙雙方對本合同的條款已充分閲讀,完全理解每一條款的真實意思表示,願意簽訂並遵守本合同的全部約定。

  十四、本合同經雙方蓋章或授權代表簽字後生效。

  十五、本合同書一式四份,雙方各執二份。

甲 方 : 乙 方:

委託代理人: 委託代理人:

電 話: 電 話:

年 月 日

買賣合同 篇5

出售人(賣方):

聯繫地址:

聯繫電話:

微信:

共有人:

身份證號:

代理人:;身份證號:

聯繫地址:

買受人(買方):

身份證號:

聯繫地址:

聯繫電話:

微信:

根據《合同法》、《物權法》等法律規定,雙方在自願、平等、公正的基礎上誠信協商,就買賣回遷安置房及配套車位事宜達成合意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安置房及配套車位情況

1、雙方買賣的回遷安置房及配套車位座落在西安市蓮湖區【區】

【小區】【幢】單元號(室)。安置房建築面積為平方米。

2、安置房編號為:,安置號為:。

第二條賣方對安置房及配套車位現狀的聲明

1、賣方應在簽約前向買方出示該安置房回遷安置房分配證明書、《商品房質量保證書》、《商品房使用説明書》、安置房買賣合同、購置發票(票據)、大修基金髮票(票據)、車位買賣(租賃)合同及買賣(租賃)票據等與安置房及配套車位相關的資料。賣方保證所提供的相關資料真實、完整、有效,否則由此產生的法律責任由賣方承擔。

2、賣方特此告知買受人安置房、配套車位存在下列情況:

⑴出租狀態:【存在出租□、不存在出租□】,若該安置房、配套車位存在出租,則賣方保證承租方已明確表示在同等條件下放棄優先購買權,關於租賃的補充約定及説明:

⑵該安置房內户口情況:【該房產內已有□、未有□户口落户】,關於户口問題的補充約定及説明:。

3、該房屋共有權人對出售該房屋的意見:同意出售。

第三條買方對購買情況的聲明

1、買方已親自實地看房,並對該安置房及配套車位的現狀及疑慮詢問過賣方,在明確賣方所告知的事項後自願簽訂本合同。買方已親自審查過該安置房及配套車位相關權屬資料,瞭解產權信息,願意購買該安置房及配套車位。

2、買方應在簽約前向賣方出示身份證、户口簿及履約能力證明,保證所提供的相關資料真實、完整、有效,否則由此產生的法律責任由買方承擔。

第四條轉讓款及付款方式

1、買賣雙方協商一致約定安置房及配套車位轉讓款為(大寫):

(¥),該轉讓款包含該安置房及配套車位轉讓款、交付前已繳納及已發生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物業費、燃氣管道初裝費等。

2、買方採取銀行轉賬方式支付賣方安置房及配套車位的轉讓款。

買方應在合同生效後內向賣方提供的銀行賬户支付**%的轉賬款即(¥)。

剩餘轉讓款作為賣方履約保證金,待安置房辦理不動產權證書條件成熟時配合買方辦理且拿到不動產權證書後內予以支付。

若安置房買賣時允許更換新證且賣方配合買方更換新的安置房分配證明書,則履約保證金不予保留。

第五條税費承擔

該安置房產權變更【更換新證□或變更登記□】時所涉及的税費,買賣雙方共同約定由【賣方繳納□、買方繳納□、分別負擔繳納□】。

備註:按照相關規定,賣方需付税費有:

(1)營業税及附加

(2)印花税;

(3)個人所得税;

(4)土地增值税;

(5)交易手續費。

買方需付税費有:

(6)印花税;

(7)契税;

(8)交易手續費;

(9)房屋登記費。

其它費用:如更換新證費用,以實際發生的税費為準。

第六條房屋的交付

賣方應在合同生效之日起日內,將該安置房及配套車位交付給買方,交付同時履行如下手續:

⑴買賣雙方共同對安置房附屬設施設備、裝飾裝修、相關物品清單等具體情況進行驗收,記錄水、電、燃氣表的讀數並在物業交接單上簽字。

⑵移交安置房的門禁卡、鑰匙、水電氣卡等物品。

2、安置房交付日以前的物業費、採暖費、税費、電費、燃氣費、有線電視費、網絡費等相關費用由賣方承擔,交付日以後發生的相關費用由買方承擔。

第七條違約責任

1、信守契約。合同生效後,買賣雙方應當誠信履約,無論合同約定是否清晰明確應以有利合同目的落實的方式履行。任何一方要求補充或者變更合同非主要條款的,應及時書面通知對方並徵得對方的同意。未徵得對方的同意之前,不得擅自變動合同約定條款,否則構成違約。

2、一般違約。一方履行不符合約定的,違約方應停止違約行為,依約繼續履行並支付對方違約金(例如貳萬元)元;守約方亦有權書面通知違約方限期改正。

3、根本違約。因賣方將安置房及配套車位二次轉讓或未配合辦證或其他不誠信行為致買方不能取得安置房不動產權證書或喪失對安置房或配套車位的佔有使用,買方有權書面通知解除合同,要求違約方承擔(例如轉讓款百分之二十的違約金),若約定的違約金不足以彌補經濟損失的,守約方有權要求違約方賠償經濟損失(包含直接損失與間接損失或者預期可得利益損失);若守約方採取訴訟途徑維權的,違約方應承擔守約方的爭議解決成本(包括律師費、調查取證費、訴訟費、保全費等)。

第八條爭議解決方式

合同履行時發生爭議的,由雙方先行協商解決;協商未果起訴至人民法院的,雙方共同約定由西安市蓮湖區人民法院管轄。

第九條其他

1、合同自買賣雙方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合同一式貳份,買方、賣方各執壹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合同未盡事宜,由買賣雙方協商簽訂補充協議作為合同附件。合同附件與本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合同裏的地址、電話、傳真、郵箱等信息是(司法)通知、送達相關材料和信息的聯絡方法;上述聯絡方法變更的應及時通知對方,否則依據變更前的聯絡方法通知及送達相關材料和信息視為通知、送達成功。(以下無正文)

賣方(簽章):買方(簽章):

簽約地點:簽約時間:年月日

買賣合同 篇6

甲方(賣方):合同編號:GM-20120502 乙方(買方):簽訂地點:上海

第一條 紅木傢俱基本情況 (請逐項填寫,勿寫“同樣品”;“驗收説明”等內容請在驗收後填寫)簽訂時間: 20xx 年 05 月 02 日

第二條 質量標準:每件紅木傢俱應符合QB/T2385-20xx 新版《中國深色名貴硬木傢俱標準》規定的樹木名稱,產品標識和實際用材符合,且不低於樣品同等質量。

第三條 付款方式:簽訂合同後,乙方於60日內付清全額貨款,甲方將於收到貨款3天內發貨。

第四條 甲方送貨,運費由甲方承擔。乙方繳清貨款,經乙方驗貨簽收,甲方應在交貨時督促乙方對傢俱的商標、數量及款式等外觀特徵及有無《產品質量承諾書》進行驗收,乙方發現問題應當場提出,並由雙方協商達成解決方案。

第五條 違約責任:若甲方未能按約定時間交貨,每延誤一天,按合同總額的 10 %向乙方支付違約金。

第六條 購買傢俱在保修期內出現質量問題的,乙方告知甲方後,甲方在 7 天內修理或更換,修理不好或不能更換的,予以退貨。乙方在使用中發現傢俱質量與質量保證書明顯不符提出更換或退貨要求的,甲方應予以更換或退貨。

第七條 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甲乙雙方當事

人協商解決;也可由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二 種方式解決:

(一)提交當地仲裁委員會仲裁;(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八條 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自雙方簽章之日起生效。合同執行期間,如有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協商另訂附則,所有附則均與本合同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簽章):乙方(簽章):

開户銀行: 開户銀行:

賬號:賬號:

聯繫方式: 聯繫方式:

買賣合同 篇7

隨着商品經濟的發展,商品交易的複雜化,買賣合同文本的標準格式應運而生。法定的權利義務在買賣合同中越來越多,人們約定的範圍和內容已越來越少。合同法第131條規定,買賣合同的內容依照本法第12條的規定以外,還可以包括包裝方式,檢驗標準和方法,結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條款,合同的主要條款構成買賣合同的內容要素。要寫好買賣合同,必須瞭解合同的主要條款。

一標的條款

標的是合同當事人權利義務所指向的對象,是合同成立的前提條件。標的是合同中非常重要的條款,標的必須明確具體,必須具備可操作性。合同中標的的具體情況必須寫明,如買賣房屋合同中標的是房屋,在合同中應寫清楚房屋的建築面積,所在位置,圖紙情況等基本內容,必要時可通過附件説明標的物的實際情況。

標的物必須合法有效,標的物違法則合同無效。

二質量條款

質量是指標的物內在素質和外觀形態的綜合反映,主要有5種含義:

①是指標的物的物理、化學成份,以此確定標的物的品質,如農藥、化肥等;

②標的物的規格,通常用度量衡確定標的物的品質特徵;

③標的物的性能,如硬度、強度、延度、彈性、耐熱性、耐水性、抗蝕性、傳導性等;

④標的物的款式,是指色澤、圖案、式樣等;

⑤標的物的感覺要素,主要有味道、觸感、音質等。

根據通用的商業習慣和用語,經常使用的確定買賣標的物質量的方法主要有以下幾種:

T以樣品為標準確定標的.物的質量;

T以特定標準(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確定標的物的質量;

T憑品牌、商標確定標的物的質量;

T以良好平均品質為依據確定標的物的質量,例如蘋果可規定每千克多少個來確定大致的大小標準;

T以説明書為根據確定標的物的質量,適用於機電儀器及大型成套設備和技術密集性產品的買賣。

三數量條款

數量條款是買賣合同的最核心、最基本的條款。標的物的數量包括數額和計量單位,計量單位要用國家規定的法定計量標準。計量單位還要同行業的習慣計量單位一致。在國際買賣中要視具體情況,從國際上通用的公制、英制、美製等三種不同的計量單位中明確選定一種計量單位。在實踐中買賣合同常採用以下幾種計量方法:

T以標的物的單位個數計量,通常用於計算人工加工後的商品。如5輛汽車、100台電腦。

T以標的物的重量計量,例如10千克花生油。

T以標的物的面積計量,例如5平方米玻璃。

T以標的物的長度計量,例如90米布料。

T以標的物的體積計量,例如1000立方米天然氣。

T以標的物的容積計量,例如100桶石油。

買賣合同中的數量條款不能用一堆、一包、一車、一捆、一箱等含糊不清的計量概念。

四價格條款

價格條款就是貨款數額及其支付方式,是合同的必要條款之一。現行的買賣合同標的物的價格,有國家定價、國家指導價和當事人協商定價等幾種形式。目前除少數關係國計民生的重要生產、生活資料外,大多數買賣實行當事人自由協商定價。

價格一般是指標的物本身的價格,但是異地交貨的大宗買賣尤其是涉外買賣,會產生運輸費、保管費、裝卸費、保險費、報關費等一系列的額外費用。在商業習慣中形成了各種不同的價格條款以備買賣當事人選擇使用。這些價格條款也就是價格條件,是指將標的物的額外費用與標的物價格本身掛鈎,又稱為貿易條件,它解決了額外費用的負擔問題。1990年重新修訂的國際商會《國際貿易條件解釋通則》對各種價格條款做了詳細、準確的規定,其中的價格條款規定不僅適用於國際買賣,也適用於國內買賣。買賣合同當事人可以自由選擇其中的價格條款。價格條款不能口頭約定,而應當以書面為準,價格條款不能違反國家法律規定的定價原則和條件,否則很容易被認定價格條款無效。雙方約定價格條款時,必須考慮支付方式,常用的支付方式有現金結算,信用卡結算,票據結算,匯款和託收結算,跟單信用證結算(在我國只用於涉外買賣中)。在涉外合同中,要明確用何種貨幣作為支付的內容,如果是外幣,還要明確是哪天的貨幣牌價與人民幣的比率關係,以防在履行中扯皮。

五履行條款

合同履行條款即合同履行的期限、地點和方式。履行期限是指當事人履行合同的時間界限,履行期限可以按年度、季度、月、旬、日計算,時間界限要定得準確、具體、合理,不能有模稜兩可的詞語。地點和方式是合同規定履行義務的具體位置和手段。履行地點一定要寫準確,履行方式是指雙方應約定交貨、提貨、運輸方式和結算方式。

六違約責任條款

違約責任是指當事人不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此條款是對雙方當事人準確履行合同的約束,也是預防合同欺騙的重要措施。因此,在訂違約條款時一定要考慮到各個方面的因素,通過訂立違約責任條款,強化履行合同意識,確保雙方當事人全面、正確履行合同。

違約責任的確定原則是:有法律規定的,要依法作出規定;沒有法律規定的,雙方可以約定。法律給出違約責任幅度的,當事人可以在幅度內約定具體的數額,違約責任條款一定要寫具體。

七免責條款

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可能發生各種意外事件,導致合同無法履行。免責條款是指當事人把可能發生的,影響合同正常履行的情況考慮到,並規定當發生這些情況時可以免除義務的法律責任條款。免責條款亦稱之為保護性條款,對於提供貨物、加工產品、智力成果等實質性履行的一方來説,此條款可以避免相當的風險責任。免責條款有法定條款和約定條款兩種,法定條款即法律規定當發生某種情況導致合同不能履行時,免除責任人的法律責任。約定免責是指除法定免責以外,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約定當什麼情況發生時可以免除責任方的責任。如對試銷產品,雙方約定在試銷期間的免責條件。

八仲裁條款

仲裁是解決合同糾紛的途徑之一,國內合同仲裁併不是必備條款。仲裁法規定,仲裁實行自願的原則。仲裁庭根據當事人的仲裁協議受理仲裁案件。仲裁的意思表示可以通過單獨的書面協議表現出來,也可以在合同中訂立仲裁條款體現出來。仲裁條款必須符合法定的構成條件才是合法有效的,這些條件包括:必須有明確的申請仲裁的意思表示;必須指定明確的合法仲裁機構作為糾紛的仲裁機構,這兩個條件缺一不可。仲裁機構只能指定一個,不得指定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仲裁機構。

九公證條款

公證是指通過國家公證機關的公證行為,證明合同是合法有效的。我國合同公證實行自願原則。當事人可以申請公證,亦可以不申請公證。申請公證的,應當在合同中明確規定公證條款。經公證處公證後,公證文本就是合同的一個組織部分,具有相應的法律效力。重大合同都可以通過公證形式保證合同的合法有效,從而避免或減少經濟損失。

十日期、期限條款

合同日期包括簽訂日期、生效日期。簽訂日期説明該合同從何年何月何日簽訂。生效日期是指該合同從何年何月何日起生效。生效日期表明合同效力的開始,雙方當事人都要受合同規定的權利義務的約束。有的附條件的合同往往也要有一個生效條件的產生日期,合同才具有法律約束力。

合同的有效期限是指合同從其發生法律效力時起,到法律效力終止時的時間界限。合同的有效期限不等於合同的履行期限。合同有效期限可以先於合同的履行期限,但終止時間必須與合同的履行期限一致,當事人約定合同有效期限的長短,應根據法律的規定和合同標的的實際情況決定。

十一其他條款

雙方當事人根據標的實際情況,在合同中還可以約定其他合同條款,包括合同保證條款,選擇法院條款,定金條款等。買賣合同內容廣泛,有些合同的標的情況用文字難以説清楚,特別是許多技術性較強的商品買賣合同,需要用附件形式或附圖形式來表明,因此,在合同中應當説明附件或附圖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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