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土地買賣合同1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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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着人們法律意識的建立,能夠利用到合同的場合越來越多,簽訂合同可以明確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那麼合同要怎麼擬定?想必這讓大家都很苦惱吧,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2022土地買賣合同,歡迎閲讀與收藏。

2022土地買賣合同15篇

2022土地買賣合同1

出讓方(甲方): 身份證號:

受讓方(乙方): 身份證號:

經甲、乙雙方友好協商並經村委同意,本着平等、自願、有償、誠實信用原則,就土地轉讓事宜達成協議如下:

一、轉讓地塊概況

1、該地塊位於 ____________________,土地面積為__________平方米。

2、現該地塊的用途為農業用地。

二、轉讓方式

1、甲、乙雙方通過自願協商,經村委同意,通過貨幣買賣形式無償轉讓。

2、土地轉讓總價為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萬元(¥:元)。

三、付款方式:

雙方在簽訂協議之日,乙方一次性支付給甲方土地轉讓款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萬元,本土地轉讓屬一次性買賣處理。

四、本合同簽訂後,甲方就所轉讓的該宗土地的土地使用權及與土地使用權有關的其他權利、權益及收益等均歸乙方所享有;日後如有徵用等的.,土地徵用賠償款、青苗補償等與土地使用權有關的全部權益均歸乙方享有,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出異議。

五、該土地轉讓後雙方均確認無爭議事情發生,並保證不發生任何事端。

六、違約責任:如甲方違約,則按賣價總金額3倍賠償乙方。

七、本合同經雙方自願達成,無任何欺哄行為。雙方簽字捺印後生效,永不翻悔。

七、本協議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村委留一份。

甲 方(簽名):

乙 方(簽名):

____年____月____ 日

2022土地買賣合同2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合同當事人雙方:

出讓人(以下簡稱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讓人(以下簡稱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雙方本着平等、自願、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訂立本合同。

第二條 出讓人根據法律的授權出讓土地使用權,出讓土地的所有權屬中華人民共和國。

第二章 出讓土地的交付與出讓金的繳納

第三條 出讓人出讓給受讓人的宗地位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讓宗地面積__________________平方米。土地用途為 用地。土地使用年限 年,拿到時間 年 月 日。宗地四至及界址點座標見附件《出讓宗地界址圖》。

第四條 本宗土地擁有證書有 等標準合法證件。

第五條 出讓人同意在xx年 月 日前將出讓宗地交付給受讓人。

第三章 現狀土地條件。

第六條 本合同項下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年期為永久,自出讓方向受讓方實際交付土地之日起算,原劃撥土地使用權補辦出讓手續的,出讓年期自合同簽訂之日起算。

第七條 本合同項下宗地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為人民幣大寫 元整(小寫: )。轉讓過程中產生的契税、手續費由方承擔。

備註:

第八條 本合同經雙方簽字後當日,受讓人須向出讓人繳付人民幣大寫 元(小寫: 元)作為履行合同的定金。定金抵作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備註: 第九條 受讓人同意按照本條第_一_款的規定向出讓人支付上述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一)本合同簽訂之日起 日內,一次性付清上述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剩餘部分,人民幣大寫 元(小寫: 元)。

(二)按以下時間和金額分___期向出讓人支付上述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首付: 元 ,每期支付 元整,直至付完。

分期支付土地出讓金的.,受讓人在支付第二期及以後各期土地出讓金時,應按照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向出讓人支付相應的利息。

第十條 本合同簽訂後_貳_日內,當事人雙方應依附件《出讓宗地界址圖》所標示座標實地驗明各界址點界樁。受讓人應妥善保護土地界樁,不得擅自改動,界樁遭受破壞或移動時,受讓人應立即向出讓人提出,復界測量,恢復界樁。

第四章 不可抗力

第十一條 任何一方對由於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本合同不負責任,但應在條件允許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補救措施以減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失。當事人遲延履行後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第十二條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應在24小時內將事件的情況以信件、電報、電傳、傳真等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並且在事件發生後3日內,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報告。

第五章 違約責任

第十三條:乙方未能按時支付地價款,應以每日未付部分的千分之叁點作滯納金支付給甲方。如未能按時付款超過3個月的,視同終止履行本協議,並有權處置已付定金。

第十四條 出讓人必須按照合同約定,按時提供出讓土地。由於出讓人未按時提供出讓土地而致使受讓人對本合同項下宗地佔有延期的,每延期一日,出讓人應當按受讓人已經支付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3‰向受讓人給付違約金。出讓人延期交付土地超過3個月的,受讓人有權解除合同,出讓人應當雙倍返還定金,並退還已經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其他部分,受讓人並可請求出讓人賠償因違約造成的其他損失。

第十五條 出讓人不能按合同約定將本出讓土地使用權交給受讓人,出讓人在自有土地承包面積地內劃撥 平方米。補償給受讓人,土地出讓金按此合同約定款項支付,後續出讓手續出讓人必須協助受讓人辦理。

第六章 説明

第十五條 在締結本合同時,出讓人有義務解答受讓人對於本合同所提出的問題。 第十六條 受讓人方的開發建設應依法律、法規和規定辦理有關手續。

第十七條 本協議未盡事宜,須經各方協商解決,並簽訂相應的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八條 本協議在執行過程中發生矛盾、爭議,經協商無效時,提請法院裁決。

第七章 適用法律及爭議解決

第十九條 本合同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及爭議的解決均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第二十條 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按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方式解決:

(一)提交惠州市本地法律仲裁委員會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本合同一式兩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出讓人、受讓人以及中介人各執一份。

第二十二條 備註:

第二十三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由雙方約定後作為合同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讓人(章): 受讓人(章):

電話: 電話: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2022土地買賣合同3

甲方(賣方)

身份證號:

乙方(買方)

身份證號:

根據國家《合同法》等法律的相關規定,甲、乙雙方經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以資共同信守執行。

第一條:合同標的即房屋狀況

1、該交易房屋坐落縣鎮村莊(或路旁)

2、該房屋為(如兩層磚混結構樓房),南北長 米,東西長 米,共 層。房屋佔地面積約為平方米,院子佔地面積約為 平方米。左緊鄰的房屋,右緊鄰房屋。

3、該房屋為(如宅基地自建房或村鎮開發自建房,宅基地審批文件編號: )

第二條:合同房屋交易價款:人民幣 萬元整(大寫: )

第三條:付款時間及方式

1、在 年 月 日付人民幣 萬元。

2、在房屋產權證。土地使用證過户手續辦理完畢之日付款人民幣 萬元。

3、在交付房屋之日,付清尾款人民幣 萬元。每次付款,甲方收到後因出具收據。

第四條: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甲方應保證該房屋在合同簽訂前確實專屬自己所有,出具村級以上單位對甲方專有該房屋的證明並交付給乙方。

2、甲方有權按照合同約定收取乙方交付的全部房屋交易價款並有義務開具收據交付給乙方。

3、甲方應保證不存在任意第三人對該交易房屋主張任何未被告知的權利情況。

4、甲方應保證該房屋不屬於違章建築、不屬於已被或已確定將被列入新規劃而拆除或徵用的範圍。

5、甲方應告知乙方有關該房屋的質量狀況。

6、甲方應將該房屋的宅基地審批文件等相關手續交付給乙方。

7、該合同簽訂後甲方應將該房屋全部交付給乙方,且甲方不得以自己的行為致使該合同無效。

第五條: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乙方應按照合同約定給付甲方該交易房屋價款並向甲方索要收據。

2、乙方購買該房屋後,若根據有關規定可以辦理相關權屬登記的,甲方有義務給予協助。

第六條:特別約定

1、因乙方所購房屋為農村集體土地上建築,改房屋買賣過程中所發生的交易或過户需要本村村民委員會同意或有關部門審批的手續問題,甲方應當積極全力配合乙方一起解決妥善。若因此引發相應糾紛的,由甲方負責處理。

2、若今後房屋重建,甲方應承認乙方的住房面積。如國家徵地,土地賠償及住房面積賠償均歸乙方所有,甲方負責積極配合。

第七條:違約責任

1、任何一方違反合同約定,對方可要求違約方在一定期限內改正,違約方應當改正。

2、甲方違反第四條的'有關約定導致乙方在合同簽訂後無法對該房屋行使所有權的,乙方可要求解除合同並同時要求甲方全額退還房屋價款及其相對應的銀行定期存款利息和全部房屋價款的20%的違約金。

第七條:本合同發生爭議時雙方應先進行協商,無法協商或協商不一致的可以通過有關法律途徑解決。

甲方:

乙方:

地址:

地址:

現住址:

現住址:

聯繫電話:

聯繫電話:

簽約時間:

簽約時間:

2022土地買賣合同4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雙方本着平等、自願、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本合同當事人雙方: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條甲方確保:甲方確認本協議所轉讓的土地是其合法擁有,不存在抵押、查封、第三人主張權利等產權瑕疵;其已合法擁有出讓土地使用權,並同意將本合同約定土地的使用權轉讓給乙方;乙方確認:自願以有償方式取得該土地使用權。

第三條甲方出讓給乙方的土地信息:土地證號為:位置為東至__________,南至_______,西至_______,北至_________,宗地長寬為:,宗地面積為_________平方米;具體詳見甲方土地證。

第四條土地轉讓費總額為:¥_________元,大寫(人民幣_________);土地轉讓費由乙方在完成土地權屬轉移後五個工作日內向甲方一次性付清,付清前甲方需配合乙方完成本宗土地權屬轉移事項;簽署本合同時乙方向甲方預付金額為:¥_________元,大寫(人民幣),預付金額同時作為雙方間履行本合同的保證金。

第五條本合同項下的土地使用權為永久轉讓,無年期限制。簽署本合同時甲方向乙方提供甲方本宗土地證、身份證複印件等資料,以便土地權屬轉移手續的辦理。

第六條雙方均應按照誠信原則履行合同。任何一方因自身原因導致本合同不能履行的,除應按照本合同和法律規定承擔違約責任外,雙倍賠償對方本合同的保證金。

第七條如若該合同涉及土地發生歸屬性糾紛,一切由甲方負責。

第八條其他未盡事宜及國家政策變化需做調整的.由雙方協商共同做出補充規定,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九條如依照國家要求需簽訂格式合同的,雙方依照國家要求籤署新的格式合同,但新合同關鍵內容不得違背本合同內容。

第十條如遇國家政策調整、戰爭、地震等不可抗力造成雙方無法履行本合同的,由雙方協商合理解決。

第十一條本合同自雙方簽訂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兩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乙方各執一份。

以下為簽字頁,無合同正文

甲方(含共有人)(簽字):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簽字)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2022土地買賣合同5

出讓人:

身份證號: (以下稱甲方)

受讓人:

身份證號: (以下稱乙方)

甲、乙雙方本着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就甲方將位於 市區街轉讓給乙方的'相關事宜達成如下協議,望雙方共同遵守執行:

一、轉讓土地概況

甲方轉讓給乙方的土地位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為________平方米,為土地。

二、轉讓期限

甲方轉讓給乙方的土地使用權為永久轉讓,無年期限制,甲方必須保證無其他任何人事單位主張該土地的所有有式使用權,必須配合協調處理好與村委會、基層政府的關係。

三、轉讓用途

乙方受讓該土地後用於建築房屋居住使用,甲方知曉並同意乙方建房。在乙方建房過程中,甲方要全力配合乙方的建房工作。(如水、電,包括鄰里糾紛問題等)

四、轉讓價格

甲、乙雙方協商轉讓價格為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

五、付款方式

簽訂本協議後,乙方支付給甲方 元整,剩餘款項待乙方主體房屋建成後一次性付清,甲方並向乙方出具相關收款收條。

六、違約責任

1、如若該合同涉及土地發生歸屬性糾紛,一切由甲方負責。

2、如甲方違反本協議約定,拒絕將轉讓土地交給乙方,則必須雙倍返還轉讓款,即 元。

3、如乙方購買該轉讓土地後無正當理由要求反悔,則無權要回轉讓款。

七、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自雙方簽字、捺印時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2022土地買賣合同6

買方: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

買方: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合同雙方在平等自願、友好協商的基礎上,一致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買賣之土地(以下簡稱該物業)地址為:______________,面積:_______平方米(以《國有土地使用證》面積為準),地號:_______;圖號:_______。

第二條:賣方持有該物業之權屬證明,賣方保證對該物業享有完整處分權,保證該物業沒有被司法機關查封,且出售該物業沒有侵犯第三人的權利,並保證本合同所載有關該物業的情況以及所提供的全部資料均真實、合法、準確、完整,否則賣方應承擔由此而引起的一切責任,由於賣方的原因,造成該物業不能辦理交易過户手續或與第三人產生糾紛的,由賣方承擔全部責任。

第三條:買賣雙方同意該物業成交價為人民幣大寫:_______萬元整(小寫:_______元),買賣雙方間的`實際付款方式如下:

第四條:賣方在交付該物業時必須付清一切有關該物業之雜費(如水電費、煤氣費、管理費等)過户所需的税費由賣方承擔。同時把合同原件、交款發票原件等一併轉移給買方。賣方無條件配合買方辦理該物業權屬登記手續,

第五條:該物業以現狀售予買方,現狀是指______________。

第六條:合同雙方如任何一方違約時,按交易價款的_______%計算違約金,同時違約方應承擔守約方因主張權利產生的有關費用。(如訴訟費、律師費等)。

第七條:本合同經雙方簽名或蓋章後生效。

第八條: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對本合同及附件條款的修改或補充):

第九條:本合同一式2份,買方執1份,賣方執1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2022土地買賣合同7

甲方:

乙方:

經村委會研究決定並由村名代表大會通過及公示無異議,甲乙雙方根據《合同法》規定,本着公平公正自願的同原則,達成如下協議:

一、甲方將甲方集體所有的廢棄閒置的石灰窯及周邊的土地和林地(除耕地外)轉讓給乙方使用。初期使用期限為50年,到期後乙方優先擁有使用權。

二、轉讓價款:經甲乙雙方協商,甲方現無經濟條件修村內東三條村裏(原是土路面),由乙方負責拉砂石料鋪墊三條路的路面,經甲方書面驗收合格後交付甲方,乙方完成本合同價款,今後路面在損壞與乙方無關,乙主並保證路邊溝暢通,經甲乙雙方確認此施工工程價款為五萬元整。

三、乙方在正常施工期間,如遇到村民阻擋,由甲方負責解決,如解決無效,視為乙方上述第二條約定履行完畢。

四、此轉讓的標的物在轉讓給乙方使用期間,出現任何糾紛,由甲方負責解決,如解決不了,導致乙方無法使用此標的物,甲方按上述第二條、第五條內容及價款賠付給乙方,但必須經得乙方同意。

五、乙方在使用期間,乙方在標的物的投入,如乙方在使用過程中標的`物應甲方原因導致乙方無法使用,甲方將乙方在標的物上的所有投入原價賠償給乙方,並賠償因此給乙方帶來的所有損失。

六、此標的物的所有合法手續由甲方負責辦理,費用由甲方負責,如甲方無法辦理標的物的合法手續,按上述第二條、第五條的內容及價款賠付乙方。

七、如此標的物被國家徵用,所得的賠償歸乙方所有,與甲方及村民無關。

八、乙方在使用期間內,對轉讓標的物任意使用及改動,(沙石廢土)乙方有權處理,甲方不得干涉乙方對此地任何使用,(乙方非法使用除外)

九、如使用期到期後,甲方如將此標的物轉讓給第三方,則甲方將按價賠償乙方在標的物上的所有投資。

十、乙方在使用期間內,有權合法轉讓標的物的使用權,合同附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

  甲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

  乙方(簽字)

  二0 年 月 日

2022土地買賣合同8

甲方:

乙方:

經各方友好協商,本着平等、自願、有償、誠實信用原則,就土地轉讓事宜達成協議如下:

一、地塊概況

1、該地塊位於xx市xx,土地面積為xx平方米(折xxxx畝)。宗地四至及界址點座標詳見附件。

2、現該地塊的用途為商住用地,屬開發用地。

二、轉讓方式

1、甲方與乙方共同出資成立xx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合作公司),甲方以所售賣的土地作價xx萬入股認繳註冊資本,佔xx股權;乙方以貨幣出xx萬一次性出資註冊資本,佔xx股權。

2、甲方所出讓的土地保證在合作公司營業執照下發後,一個月內辦理完成土地過户至合作公司名下事宜。並確保該地塊的容積率大於等於xx,綠化率不少於xx,建築密度不小於xx,土地用途為商業、住宅用地。

2、土地的轉讓價為xx萬元/畝,轉讓總價為人民幣xx萬元。

3、乙方同意按以下時間和金額分四期向甲方支付土地價款:

第一期定金,地價款的xx%,計人民幣xx萬元,付款時間及條件:雙方簽訂協議書,且已辦好合作公司營業執照手續和完成貨幣入資。

第二期,轉讓土地在國土局登記受理辦理過户於合作公司名下時,雙方簽訂股份轉讓協議,乙方再行支付地價款的xx%,計人民幣xx萬元。

第三期,辦結該土地的國有土地使用證後xx個工作日內支付地價款的%,計人民幣xx萬元,餘下xx%的尾款待土地辦理完規劃許可證後十天內付清。

4、為保證前款第一期地價款的及時支付,甲方應先行辦理合作公司購買轉讓土地的出讓協議,以確户等工作的實施進度與本協議相吻合。

5、該項目由乙方獨立運作,盈虧自負。甲方願意幫助乙方解決有關開發指標、税費返還及政策協調。

三、違約責任

1、甲方誠邀乙方參與其xx畝土地的第三方轉讓事宜,並承諾創造條件讓乙方取得該塊土地,若乙方未能取得該地塊,甲方願意雙倍返還定金,計67萬元,甲方應在確認乙方不能取得該土塊的土地使用權之日起xx個工作日內支付此款。

2、乙方未能按時支付地價款,應以每日未付部分的xx作滯納金支付給甲方。如未能按時付款超過xx個工作日,視同終止履行本協議,並有權處置已付定金。

3、甲方、乙方分別承擔合作公司註冊的相關費用。

四、其他

1、在土地出讓過程中,乙方僅承擔應由受讓方承擔的土地契税和交易費用,其他有關營業税等均由甲方另行承擔。

2、乙方的開發建設應依法律、法規和規定辦理有關手續。

3、本協議未盡事宜,須經各方協商解決,並簽訂相應的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本協議在執行過程中發生矛盾、爭議,經協商無效時,提請法院裁決。

5、本協議經各方代表簽字蓋章後生效。

6、本協議一式四份,雙方各執兩份。

甲方(蓋章):

代表:

乙方(蓋章):

代表:

年 月 日

2022土地買賣合同9

甲方(出讓人):___________身份證號:__乙方(受讓人):___________身份證號:

經各方友好協商,本着平等、自願、有償、誠實信用原則,就土地、地上建築物及附屬設施和樹木轉讓事宜達成協議如下:

第一條、地塊概況

1。該地塊位於__。土地面積為__平方米(折約__畝)。

2。現該地塊的用途為__。

第二條、轉讓方式

甲方將該地塊轉讓給乙方。土地使用權出永久轉讓,無年期限制。

第三條、轉讓價格

土地的轉讓價為__萬元/畝[包括級差地租、市政配套費、開發補償費、土地出讓金、青苗補償費、空中或地下的管線(水、電、通訊等)遷移費和土地管理費],轉讓總價為人民幣__萬元。

第四條、付款方式

乙方同意一次性向甲方支付所有土地價款。

第六條、其他約定

1。在出讓過程中,甲方僅承擔所有土地及地上建築物轉讓過程中所產生的費用(土地契税和交易費用,其他有關營業税等)。

2。乙方的'開發建設應依法律、法規和規定辦理有關手續。

第七條、本協議未盡事宜,須經各方協商解決,並簽訂相應的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八條、本協議在執行過程中發生矛盾、爭議,經協商無效時,提請法院裁決。

第九條、本協議經各方代表簽字蓋章後生效。本協議一式三份,三方各執一份。

甲方(簽章):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簽章):___________________見證人(簽章):___________________

簽約時間:__年__月__日

2022土地買賣合同10

賣方(以下簡稱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買方(以下簡稱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有關規定,甲、乙雙方遵循自願、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經協商,就乙方向甲方購買標準廠房和使用配套場地達成如下協議。

一、基本情況:

1、乙方購買甲方坐落在,廠房建築面積_____________平方米,並配套場地______________平方米,按房產證為準。

2、土地使用權限為_______年,自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到_______年_____月___日止,實際年限按產權證。

二、廠房價格及其它費用:

1、廠房價格每平方米人民幣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大寫),總價(含人民幣土地價格)人民幣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大寫)。

2、土地使用税費按國家有關規定由_______方每年支付給有關部門。

三、付款方式、期限及交房期:

1、廠房總價分二次付清,簽約日乙方支付定金人民幣________________萬元(大寫)。

(1)_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前甲方把廠房通過有關部門驗收合格後交付乙方使用,同時乙方在收到甲方廠房後支付人民幣__________________萬元(大寫);

(2)其餘房款應在甲方辦妥相關產權交易後(以產權交易中心核發產權證之日為準)日內一次性付清,在辦理中產生的'契税由乙方負責。

2、以上付款以轉帳或現金方式支付均可,如乙方逾期超過一個月不付款,甲方有權終止合同,並要求乙方賠償違約金給甲方,違約金按廠房和土地總價的10%計;若甲方不能辦理土地、房產二證,或將土地、廠房抵押給任何第三方,則售房合同無效,甲方無條件全額退還乙方所有的購房款,並按廠房和土地總價10%支付給乙方作為違約金。

四、其他規定:

1、本合同未盡事宜由雙方協商補充確定,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甲方在完成售房的全過程後,則乙方有權支配和使用該廠房,甲方無權干涉。

五、本合同經雙方代表簽字或蓋章後生效,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和執一份,房產管理局和公證處各執一份。

甲方:乙方:

代表( 簽名蓋章):代表( 簽名蓋章):電話:電話:

簽約日期:__年__月__日

簽約地址:

2022土地買賣合同11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經甲乙雙方經充分協商,同意就土地轉讓事項達成以下條款,訂立本協議,望共同遵守。

一、甲方自願將座落在中樞鎮陽光小區背後環北路邊土地一宗集體土地面積418.56平方米,證號:瀘集用20xx字第006173號,轉讓給乙方。乙方已對甲方所要轉讓的土地做了充分了解,願意購買該土地。

二、甲乙雙方議定的.上述土地轉讓價為人民幣(大寫)肆萬壹仟捌佰元,¥4.18萬元。

三、集體土地的一切過户事項及税費,由乙方負責,甲方協助及提供過户所需相關材料。

四、付款方式:乙方在簽訂協議之日一次性付清給甲方,甲方把證交給乙方。

五、違約責任:甲乙雙方若任何一方先違約,將賠償對方違約金人民幣大寫(壹萬元)¥1萬元。

六、過户前甲方所轉讓地塊範圍與四鄰有爭議,甲方負責調解好。

七、本協議一式貳份,甲乙雙方各壹份,簽字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2022土地買賣合同12

在討論集體土地上所建房屋買賣合同的效力問題之前,首先對無效合同的概念加以説明。無效合同,是指合同雖然已經成立,但因其在內容和形式上違反了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和社會公眾利益,因此應被認定為無效。《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⑴一方依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⑵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⑶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⑷損害社會公共利益;⑸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最高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四條規定,合同法實施以後,人民法院確認合同效力,應當以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和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為依據,不得以地方性法規、行政規章為依據。

有人認為,由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房地產管理法》的規定,房屋買賣必然導致房屋佔用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同時轉讓,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又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集體建設用地必須轉為國有以後才能進入二級市場流轉”,因此,在農村集體土地上所建房屋買賣合同就成為一種違反法律的強行性規定的無效合同。無效觀點的依據概括起來主要有以下兩點:

1、此類合同違反了法律的強制性規定。由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房地產管理法》明確規定房屋所有權和房屋佔用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同時轉讓,因此要實現此類合同的目的,就必須使在集體土地上所建房屋的所有權與集體土地的土地使用權同時轉讓,但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裏卻明確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因此,在農村集體土地上所建房屋買賣合同違反了法律(此處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強制性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52條的規定,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的合同無效,由此就可以得出此類合同無效的結論。

近年來,隨着城市化進程的加快,城市向農村擴展空間,許多“城市人”向郊區農民購買他們在農村集體土地上建造的房屋,但隨着土地的升值、拆遷等因素帶來的利益驅使賣方反悔,於是,以買賣合同無效為訴訟請求向我院起訴的現象屢見不鮮。今年上半年,我院民一庭就受理了好幾起這類案件。一方面是大量的供求市場與客觀存在的交易行為,如認定買賣合同無效,必將使市場交易中的誠實信用原則被打破。另一方面,如認定交易行為有效,又會與現行的法律法規相沖突。當事人將糾紛提交至法院,法院不能拒絕裁判,如何處理這一類糾紛,成為司法中的兩難。

一種觀點認為合同無效。理由為:

此類合同違反了法律的強制性規定。由於《房地產管理法》的規定,商品房買賣必然導致房屋佔用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同時轉讓,而《土地管理法》中又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集體建設用地必須轉為國有以後才能進入二級市場流轉”,因此,在農村集體土地上所建商品房買賣合同就成為一種違反法律的強行性規定的無效合同。

另一種觀點認為合同有效。理由為:

1、雖然《土地管理法》中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但是,我國《憲法》第10條第4款後段明確規定:“土地的使用權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轉讓”,在整個這一條上,立法者是對國有土地和集體所有土地作出了明確區分,逐款加以規定。所以,《土地管理法》的規定是與《憲法》的立法宗旨相背離的,而基於“上位法優於下位法”的基本原則和《立法法》第78條的規定,應當認為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是可以轉讓的。

2、暫且不慮及上述對《憲法》和《土地管理法》的學理解釋,單從因為違反法律的強行性規定而使合同無效的角度分析,在農村集體土地上所建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效力也值得探討。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而使合同無效,其前提是合同違反的是法律和行政法規中的強行性規定。強制規定,指命令當事人應為一定行為的法律規定。由此可知,由於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而使合同無效,必須是違反了強行性規定中的效力性規定。

但是,細觀《土地管理法》的規定,第63條不僅有除外條款,而且也僅是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屬於典型的僅取締違反之行為、對違反者加以制裁、以禁遏其行為的規定,並未否認其行為之私法上效力,應當定性為取締性規定,根據王利明教授“無效一般只限於違反效力性規範的合同”的觀點推論,在農村集體土地上所建商品房買賣合同也並不必然無效,只是屬於行政機關行政執法取締的範圍而已,但此種結果並不必然及於私法。

(三)我們的觀點:應當對買賣行為認定無效,但處理時以不適用返還原則、維持交易現狀為一般,以適用返還原則、恢復交易前狀態為例外,應當區別對待。

農村村民房屋不能買賣是在一定歷史條件下的產物,這幾年,隨着城市化的進程和市場經濟的發展,當初立法的背景、宗旨、社會基礎均已發生重大變化,户籍管理制度也將逐漸被取消。現實中,農村村民房屋向外地農民出售的現象甚多,經過一段時間後,出賣人反悔的也多,導致訴訟量的'增加。究其根源,主要是土地及房產增值引發的利益驅動,部分出賣人見利行事,試圖利用法律規定的不完善來達到自己的目的,如認定無效,並同時判決返還,必將使誠實信用原則受到侵害,同時,在社會上形成不講誠信的法律氛圍,這對建立誠信社會、法治社會都將產生很大的負面效應。返還後,也將滋生一些不利後果,交易安全受到侵犯自不待説,由於返還中實行的是過錯責任原則,法院一般認定買賣雙方均有過錯,買方在購房後的裝修、投資等,由於受到舉證責任等因素的影響,其損失時常得不到應有的保護,容易激化社會矛盾。但判決有效顯然與現行的立法相牴觸,因此,可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

國合同法》第五十八條之規定,認定買賣行為無效,但依據無效返還中“沒有必要返還”的條款規定,應當視具體情況判決不予返還,購房款可被視為對出賣人的折價補償;在雙方利益懸殊過大的情況下,可以考慮判決買受人支付給出賣人該房屋增值部分價款的1/3至1/2作為補償。這樣既不與現行法律法規相沖突,又維護了公平、交易安全、誠實信用的價值取向,是目前解決這一難題的切實可行的操作方法,符合社會發展的趨勢要求,與現有的社會總體價值觀念相契合。

2022土地買賣合同13

乙方:________

丙方:________

經各方友好協商,本着平等、自願、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就土地出讓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一、地塊概況

1、該土地位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宗地四及界址點座標詳見附件國有土地使用證。

2、目前,該土地用於住宅、工業、綜合和商業用途。

二、轉移方法

1、甲方保證通過土地掛牌方式將該地塊轉讓給乙方,並保證該地塊的容積率大於等於___________%,土地用途為商業和住宅用地。

2、土地出讓價格為人民幣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乙方同意按照以下時間和金額分兩階段向甲方支付土地價款:

首付款為土地價格的%,金額為人民幣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階段,付清餘款,餘款為人民幣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為保證前款第一期地價的及時支付,丙方同意提供兩塊土地的國有土地使用權作為抵押,抵押土地使用權面積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雙方同意向抵押登記機關辦理抵押登記手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該項目由乙方獨立經營,自負盈虧。甲方願意幫助乙方解決退税和政策協調。項目開發完成並經審計後,項目淨利潤率超過_______%的,乙方同意與甲方對半分享超額淨利潤。

三、違約責任

1、甲方邀請乙方參與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如乙方未按時支付土地價款,應向甲方支付每日未付金額的.2.1%作為滯納金。逾期超過個工作日的,視為終止本協議的履行和對已付定金的處分權。

3、甲方對乙方承擔連帶責任、、

四、其他人

1、在上市轉讓過程中,乙方僅承擔應由受讓方承擔的土地契税和交易費用,其他相關營業税由甲方承擔、、

2、乙方的開發建設應按法律、法規和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3、本協議未盡事宜,由各方協商解決,並簽訂相應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本協議在執行過程中如有矛盾或爭議,經協商無效,應提交法院裁決。

5、本協議經各方代表簽字蓋章後生效。

6、本協議一式六份,雙方各執兩份。

嘴部(密封):_______

代表:_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_

代表:_________

丙方(蓋章):_______

代表: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

2022土地買賣合同14

20xx年7月4日,原告王某某與被告嵇某某簽訂房產轉讓協議一份,雙方約定:原告將其位於王興中學門前的三間平房、兩間廚房、十四間豬舍、一台飼料機等牆院內所有建築設施以及院外零星土地轉讓給被告,被告於20xx年7月20日一次性付給原告轉讓費55000元,王某某協助嵇某某辦理過户手續,過户費由嵇某某負擔等。時任村委會黨支部書記的李某某及村委會副主任(無正主任)張某某作為見證人在協議上簽字。協議簽訂後,被告按約支付了轉讓費55000元,原告亦向被告交付房屋及其他標的物。交付後,被告對上述房屋進行了維修和裝潢,並增添了院牆門等。20xx年11月4日,原告以雙方簽訂的協議違反農村宅基地相關法律規定應歸於無效為由向一審法院起訴,要求確認雙方簽訂的房產轉讓協議無效,並要求被告返還上述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權和飼料機等。另,訟爭房屋除上述三間平房及兩間廚房有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外,其他無任何手續。被告一直未獲得政府主管部門對宅基地轉讓的行政許可。被告在王興社區居民委員會1組已有宅基地一處。

【評析】

本案爭議焦點為:一、原、被告雙方簽訂的房產轉讓協議的效力;二、如果協議無效財產是否應予返還。

從本案來看,協議中約定的標的物包含兩個方面,一方面是飼料機等動產部分,由於該動產買賣並不違反法律規定,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應屬有效,且已履行完畢,自然不存在返還的問題;另一方面是涉及房屋等不動產部分,由於是集體土地上的房屋買賣,無論是理論界還是實務界,其效力爭議較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規定:“農村村民一户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儘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閒地。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佔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江蘇省土地管理條例》第35條第2款規定:“購買農村村民房屋的農户應當符合申請建房用地條件。” 根據上述規定,宅基地轉讓必須報經政府主管部門審批准予,此屬行政許可,即合同生效必須有此要式,而且買受方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司法實踐中,一般以此理由認定無效為主,而以認定有效為輔。即在購買人購房以後,獲得了該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同時,其又符合取得宅基地的條件,應當認定為有效。因此,本案雙方簽訂的房屋等不動產部分買賣協議應屬無效。

第二,無效情形下的處理。《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後,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因此,合同被認定無效以後,雙方各自返還財產應屬於常態的一種處理方式。無效以後主要審查的重點在於是否存在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情形。雖然在認定合同無效過程中,更多地是考慮宅基地使用權的法律適用問題,但在判斷能否返還或有無必要返還時,則應更多地考慮地上房屋的現狀與合同履行的時間長短。實踐中,集體土地房屋買賣合同履行的時間長短很好判別,而房屋的現狀通常存在以下幾種情況:其一,與原買賣標的一致;其二,購房人已對房屋實施了部分翻建或者添附且不可區分;其三,該房屋已被完全翻建;其四,該房屋已自然滅失;其五,該房屋因徵用、拆遷而滅失,但購房人獲得了拆遷補償款;等等。

司法實踐中,針對上述情況,法院一般採取的是,除了與原買賣標的完全一致且買賣合同履行時間較短情形予以適當返還之外,其他的,一般是以不返還為主,尤其是當前拆遷行為日益增多而導致的合同糾紛,當事人缺乏基本的誠信,此種風氣不能因當事人違反誠信卻因司法裁判而使其獲得不當利益。本案中,由於雙方簽訂的房屋買賣協議被確認無效。同時,雙方合同履行時間較長,買受人也已對該房屋進行了維修和裝潢,並增添了院牆門等,如果返還將給買受人造成更大的損失,所以,此種情況屬於合同法規定的沒有必要返還的情形;又因在買賣合同簽訂後,買受人也已經支付了一定的對價,亦不存在折價補償的問題。

如何看待集體土地上房屋買賣合同效力

其實合同法規定了,如果合同簽訂的是損害到國家或集體利益的,這種買賣合同是無效的.

土地法規定了村集體用地只作為本村民調製,非本村民或城鎮居民等局外人不得買賣,禁止買賣

所以樓主這種買賣合同是無效的,以前幾年的北京的藝術村就是個最典型的案例,打官司全輸呀,慎重呀.

案情簡介

2003年8月,原告潘某(反訴被告)與W經理部簽訂村民住宅集資代建協議書1份,雙方約定:原告潘某繳納集資建房款136547元,選定W經理部開發建造的生活小區中房號為403的房屋1套,同日原告潘某繳納了全部房款。

2004年12月,被告張某(反訴原告)的房屋被拆遷,被告張某與拆遷單位X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一份,約定拆遷單位X將自W經理部購得的本案爭議房屋403室安置給被告張某。

2006年7月原告潘某通過經理部W取得D1-403房屋並進行了裝潢,於同年8月入住。同年10月30日晚7時許,原告潘某回到403室,發現房門被撬,被告張某等人在該房屋內,並稱該403室系拆遷安置給他的房屋,雙方為此發生爭執,原告潘某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被告張某停止妨礙其居住。被告張某接到訴狀後,向法院提起反訴。

爭執意見

對該案如何處理,第一種意見認為,本案爭議房屋系集體土地上建房,違反了《土地管理法》第63條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的規定,故應認定原被告分別與開發商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據此,原被告雙方均未取得爭議房屋的所有權,應駁回雙方的訴訟請求。

第二種意見認為,應根據本案的實際情況和目前我國的有關集體土地建房的現狀,將雙方各自與開發商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視為有效,再根據誰先實際控制和佔有的原則進行判決。

分析意見

筆者贊成第二種意見。本案因房屋土地的性質問題,導致該房屋無產權證,至於本案中涉及的合同效力問題,長期以來爭議頗多,筆者認為,對於在農村集體土地上所建房屋的買賣從土地管理法的立法目的來考慮,確認合同有效,並不影響該法旨在保護耕地總量、防止耕地減少的立法目的,且能有效地改善農民自身居住條件,改善城市低收入家庭的居住條件,更重要的是認定合同有效能夠避免由於合同無效引起的社會不穩定。認定合同有效,既體現了合同法鼓勵交易之立法精神,亦符合現在和未來立法的發展趨勢,且本案的原被告並非是同一個合同的相對人,均未對合同的效力進行抗辯,法院在審理本案時,可以不就合同是否有效的問題進行認定和處理,將上述合同視為有效,並按有效處理。

綜上,因原告潘某先於被告張入住403室,且對403室進行了裝修,對該房屋進行了事實上的控制與裝修,被告張某以撬門的方式進入403室,違背了原告潘某的意志並使其喪失了對該房屋事實上的控制與支配,因此,原告潘某要求被告張某排除妨礙的主張應被法院支持。

農村集體土地上所建房屋買賣合同的效力

隨着我國經濟、社會整體的發展,物質水平有了很大的提高,人民生活漸趨富足。城鄉一體化、農村城市化、農民市民化已成為農村發展的新趨勢。農村各類產業基地和開發園區的不斷崛起,大量集體土地被徵用,大批農村房屋被拆遷。由於拆遷補償款的數額往往遠高於房屋售價,為此原農村房屋買賣合同的出售方紛紛毀約,導致農村宅基地房屋買賣糾紛的增加。另外,拆遷的異地集中安置,動遷户將安置房屋出售他人;一部分地區還出現了利用尚未收歸國有的集體土地開發商品房、規模建設新型人口聚集區的活

動,較為時興的説法叫作“舊村改造”等等。在這些過程中出現了一些糾紛,這些糾紛的出現從深層次上看有其必然原因。 等傳統功能逐步萎縮,而財富儲存功能、產業空間聚集功能、土地增值等新興功能不斷加強,集體土地經歷了從生存手段到保障手段再到增值手段的演變。二是隨着開放型經濟與城市建設的深入發展,大量外來資金與人口湧入,使村鎮集體土地的價值迅速提升,城市近郊非農用地的收益率明顯高於農用地。三是國家徵用集體土地是按產值補償,而當前土地市場價格遠遠超出該標準,用地者到國家嚴格控制的土地一級市場受讓土地成本過高。在土地補償水平與用地成本比較利益的巨大反差下,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不可避免地自行流轉。四是我國土地管理制度改革後,土地使用權在土地權力體系中的地位日益突出,隨着城市化程度的提高和“舊村改造”的推進,相當一部分村成為實體化的經濟組織,在經濟利益最大化的驅動下,自然將手中所掌握並能實際加以運用的土地使用權作為資產來進行“土地經營”。可以説,在一定意義上,在農村集體土地上所建房屋進行買賣現象的出現就成為不可避免的趨勢。既然有買有賣,其間就難免產生糾紛。為了處理日益湧現的商品房買賣糾紛, 20xx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公佈了《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這一司法解釋的出台,對於人民法院處理此類案件起到了十分積極的促進作用,得到了社會各界的普遍歡迎。但是,通過近三年來的實踐,這一司法解釋也暴露出自身的一些不足,尤其是從司法解釋序言中所體現的立法旨意看,該司法解釋主要是針對城市規劃區國有土地範圍內的商品房買賣合同進行規定的,並未把佔國土很大比例的農村集體土地上發生的房屋買賣行為納入調整範圍,這不能不説是一種“立法”上的缺失。對於在農村集體土地上所建房屋買賣合同的效力及處理,目前司法實務界及理論界都尚無定論,但實踐中由此而引發的糾紛卻日益增加,亟待解決。

一、農村集體土地上所建房屋買賣中存在的問題

根據我國憲法的規定,“城市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屬於集體所有。”因此,在社會主義的中國,從所有制上講,土地可以分為兩類,即國有土地和農村集體土地。這種土地歸屬上的公有制是與我國的社會主義制度緊密聯繫在一起的。研究我國的土地問題及附着於土地之上的房屋問題,就不能不以此為最根本的出發點,所以,房屋依據其土地屬性可以區分為建築於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和建築於集體土地上的房屋兩大類。對於國有土地上的房屋,《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等已對房地產開發用地、房地產交易、房地產權屬登記等作出了具體規定。而對於建築於集體土地上的房屋,現並無類似的規定。

在房屋與土地的關係上,現普遍採取“房地一體主義”原則,即房屋的所有權與其所附着的土地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同時移轉,只有這樣才能保證房屋的所有權人在房屋使用過程中不會因房屋所附着的土地歸屬於其他人而引致紛爭。我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一條也規定:“房地產轉讓、抵押時,房屋的所有權和房屋佔用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同時轉讓、抵押”。在我國經過出讓的國有土地其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是不存在障礙的,但是,1998年8月《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修改時將“允許城鎮非農户口居民建住宅使用集體土地”的規定加以刪除,並在第63條中明確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但是,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依法取得建設用地的企業,因破產、兼併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權依法發生轉移的除外”,造成“集體建設用地必須轉為國有以後才能進入二級市場流轉”的狀況,從而在立法意義上,城市及外村、外鄉居民已被禁止成為集體土地上住宅的合法所有權人。在農村集體土地上所建房屋的買賣合同也就由於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而直接影響到買賣合同的效力問題。

二、農村集體土地(宅基地)的性質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八條第二款規定:“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於農民集體所有”;第十條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已經

分別屬於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經營、管理;已經屬於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由鄉(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筆者認為,“農民集體”不是一個抽象的名詞,而是一種能按章程或規則行使權利的組織形式。在“農民集體”中每個成員的權利是平等的,如對集體土地享有平等的承包經營權。集體成員的權利是集體所有權的組成部分,全體成員大會是集體的最高權力機關。但是,集體中的成員不能以個人身份享有和行使集體所有權,對集體土地和其他財產不享有可分割的特定份額。所以,集體所有既不同於個人所有基礎上的共有,也不同於股份制基礎上的法人所有。故集體土地所有權是一定社區範圍內的農民共同共有的所有權。這一理解也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七十四條“勞動羣眾集體組織的財產屬於勞動羣眾集體所有”和第七十八條“共同共有人對共有財產享有權利,承擔義務”以及共同共有人不得要求將共有的財產分出或者轉讓的規定。

三、集體土地上所建房屋買賣合同效力的分析

內容提要:首先對無效合同的概念加以説明。無效合同,是指合同雖然已經成立,但因其在內容和形式上違反了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和社會公眾利益,因此應被認定為無效。《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首先對無效合同的概念加以説明。無效合同,是指合同雖然已經成立,但因其在內容和形式上違反了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和社會公眾利益,因此應被認定為無效。《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⑴一方依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⑵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⑶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⑷損害社會公共利益;⑸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最高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四條規定,合同法實施以後,人民法院確認合同效力,應當以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和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為依據,不得以地方性法規、行政規章為依據。

有人認為,由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房地產管理法》的規定,房屋買賣必然導致房屋佔用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同時轉讓,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又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集體建設用地必須轉為國有以後才能進入二級市場流轉”,因此,在農村集體土地上所建房屋買賣合同就成為一種違反法律的強行性規定的無效合同。無效觀點的依據概括起來主要有以下兩點:

1、此類合同違反了法律的強制性規定。由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房地產管理法》明確規定房屋所有權和房屋佔用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同時轉讓,因此要實現此類合同的目的,就必須使在集體土地上所建房屋的所有權與集體土地的土地使用權同時轉讓,但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裏卻明確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因此,在農村集體土地上所建房屋買賣合同違反了法律(此處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強制性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52條的規定,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的合同無效,由此就可以得出此類合同無效的結論。

2、由於合同標的不能而無效。除合法要件外,契約的標的可能、確定或可確定是合同生效的必備要件之一。所謂標的可能,是指合同所規定的債權人的權利或債務人的義務在客觀上有成為現實的可能性。如果標的無法實現,則不發生法律上的效力。當事人簽訂的在集體土地上所建房屋的買賣合同,其標的是買受人交付價金、出賣人移轉房屋所有權。但在現實生活中,由於房產管理部門只辦理城市國有土地上所建房屋的權屬證書,因此,在集體土地上所建的房屋無法按照約定進行所有權的移轉,因為依照物權的公示公信原則,不動產物權的移轉必須以法定登記機關的物權移轉登記為要件,不經登記變更物權歸屬始終不發生變化,也就是説這類合同的標的在客觀上沒有實現的可能性。這是一種債務人即使願意履行也不能履行的狀態。基於這一原因,也可以確定此類合同無效。

但是,筆者認為,這種觀點有重新探討的必要。

1、雖然《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

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但是,我國《憲法》第十條第四款後段明確規定:“土地的使用權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轉讓”,這裏雖然要求“依照法律的規定”進行移轉,但依照法律解釋學的體系解釋方法,根據該條的上下文意來判斷,這裏所稱的法律應當是對轉讓的程序進行規範和調整的法律,而不包括實體上的限制。因為該條從體系上分為四款,第一款規定了國有土地,第二款規定了集體所有土地,第三款規定了土地徵用,第四款對土地轉讓作出了規定。這就是説,在整個這一條上,立法者是對國有土地和集體所有土地作出了明確的區分,逐款加以規定,在此種情形下,不作區分地提及土地使用權,當然是包括國有土地使用權與集體所有土地使用權這個整體的,這是《憲法》條文中的應有之義。所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規定是與《憲法》的立法宗旨相背離的,而基於“上位法優於下位法”的基本原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七十八條的規定,應當認為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是可以轉讓的。

依據前述集體土地所有權是一定社區範圍內的農民共同共有的'所有權。所謂共同共有,是指兩個以上的公民或法人,根據某種共同關係而對某項財產不分份額地共同享有權利並承擔義務。共同共有人對共同財產享有平等的佔有、使用權。對共同財產的處分,必須徵得全體共有人的同意。但是,根據最高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八十九條的規定,在共同共有關係承續期間,部分共有人擅自處分共有財產的,一般認定無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償取得該財產的,應當維護第三人的合法權益,對其他共有人的損失,由擅自處分共有財產的人賠償。另外,理論上認為,無權代表或代理的共有人擅自處分共有財產的,如果其他共有人明知而不提出異議,視為其同意。根據共同共有的法理,農民對其宅基地和承包的農用土地都應當有權向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人轉讓,但要保證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優先受讓權。就農村房屋買賣糾紛而言,若賣方所在的集體經濟組織的其他成員在房屋買賣時和買賣以後無異議,且未對房屋所在宅基地行使優先購買權,距糾紛發生,房屋已出售較長時間,在這種情況下,應當認定其他共有人明知而不提出異議,視為其放棄對宅基地的優先購買權,同意將宅基地出售給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人。

我在南城買了一間村集體土地的三層房屋,我非本村的,需要怎麼辦才合法有效。、?首先對買賣關係進行公證!去房產管理局詢問一下,能過户的話儘量給過到你自己名下。按照目前的土地法律規定,土地使用權證是不能轉到你的名下的。但是這也不是絕對的,如果你的房產屬於城市範圍內的,你也可以通過有關途徑,先將該土地的集體所有權變更為國家所以,再向國家交納土地出讓金等手續後才能轉變成你的完全產權。否則,只能屬於有限產權的房產。

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1、按照我國法律規定,首先禁止城鎮居民購買農村房屋,因此LZ是城鎮户口的話,則該買賣行為無效;

2、不是同一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雖然買賣合同有效,但是若未經該村集體同意,買方擁有地上房屋的所有權,但該房屋的土地使用權不能變更,也就是不能過户。因此,買賣過程中最好村集體在買賣合同上蓋章。當然,具體還要看實際情況,比如有的房屋是拆遷安置在該村集體的情況等等;

3、簽訂買賣合同時,該房屋的全部所有權人均須簽字方可有效。情況允許,可以進行合同公證,但違反國家法律、政策規定的,公證處不會予以公證。

4、即使該房屋不能現辦轉户手續,合同中最好明確今後政府徵用、村集體徵用為公共用地(用於村集體公益事業)等情形出現時補償問題。

篇八:集體土地使用權(房屋)資格轉讓合同

集體土地使用權(房屋)資格轉讓合同

轉讓方(甲方):

受讓方(乙方):

甲方有座落於義烏市佛堂鎮前案村舊村改造的房屋安置集體土地使用權 平方米資格。現經甲、乙雙方協商,為明確集體土地使用權(房屋)資格轉讓雙方的權利和義務,達成如下條款:

一、甲方將享有座落在義烏市佛堂鎮前案村舊村改造的安置集體土地使用權佔地面積平方米(包括地下室建築面積和一切附屬設施及房屋前後空基使用權)資格轉讓給乙方。房屋建造及屋數按前案村委統一規劃。

二、轉讓價款計人民幣 (¥元)(包括甲方已交付村裏的押金、配套設施等費用共 )。該安置房屋的位置落實按村委的規定,安置房屋的建築一切事宜由乙方實施,其一切費用也由乙方負擔。

三、付款方式:年月日預付 (¥ 元),餘額 。

四、本協議生效後,安置集體土地使用權(房屋)享有的一切權利和義務隨之轉讓給乙方,甲方應積極並無條件及時配合乙方辦理該房的房地產的一切手續,並提供與該房、地產的憑證。

五、甲方應在允許辦理安置房屋房產證及土地使用權初始登記之日起一個月內辦妥兩證初始登記,甲方辦妥兩證初始登記後三日內,應將兩證交付受買人(乙方),並與乙方簽訂正式房屋買賣合同,合同內容以本合同約定為準。若遇法律政策許可,甲方應在許可辦理兩證過户變更之日起三個月內協助乙方辦妥兩證變更過户在乙方名下。兩證變更過户變更費用由乙方負擔。

六、違約責任

(一)甲方的違約責任:甲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行為的,應當全額返還受乙方合同約定的轉讓價款,同時按乙方已交轉讓價款從支付之日至實際返

還之日止按銀行利率的4倍計付利息,並賠償受買人損失方如要求繼續履行合同的合同仍然繼續履行。

1、甲方不配合乙方建房或甲方及甲方關係人擅自建築安置房屋的;

2、甲方在本合同簽訂以前或本合同簽訂後實施安置土地使用權(房屋)重複轉讓,或以安置土地使用權(房屋)實施銀行貸款抵押或將所建安置房屋出租第三人的;

3、甲方違反本合同第五條規定遲延、拒絕辦理兩證初始登記或遲延、拒絕辦理兩證變更過户手續或拒絕與乙方簽訂正式房屋買賣合同的;

4、甲方反悔擅自解除合同的;

5、甲方擅自處理安置房屋的;

(二)受買人的違約責任:

1、乙方擅自解除合同的,已交房屋價款不予返還,安置房屋所有權仍歸出賣人所有;

2、乙方逾期支付房屋價款的,應按拖欠從拖欠之日至實際履行之日按月利息銀行利率的4倍支付出賣人(甲方)利息。

七、本合同由於政策、法律、規劃等原因導致到乙方房產的權益、享受、分攤等問題,均由乙方全權代理享受。房屋的使用權永屬乙方。發生糾紛索賠時,不受合同效力的影響。本合同具備合同主要條款,若甲方人拒絕簽訂正式合同的,本合同可作為正式合同,對甲方、乙方均具有法律約束力。

八、本合同甲、乙雙方簽字或捺印後生效,一式二份,當事人各執一份。

出賣人(甲方): 受買人(乙方): 見證人: 身份證號: 身份證號:

通訊地址: 通訊地址:

電 話: 電 話:

年 月 日

2022土地買賣合同15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市國有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實施細則》及有關法律、法規,雙方就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與受讓事宜,本着平等互利、協商一致的原則,特訂立本合同,共同遵守。

轉讓方(甲方):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聯繫電話:________

地址:________

受讓方(乙方):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聯繫電話:________

地址:________

甲方將位於的地塊國有土地使用權(土地證號為:________國用第號),總面積為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權中的________平方米轉讓給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有關規定,甲、乙雙方遵循自願、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經協商,就乙方向甲方購買標準廠房和使用配套場地達成如下協議。

一、基本情況:

1、乙方購買甲方坐落在_________市_______________區(縣)_____________路_________ ________號廠房______層,廠房建築面積_____________平方米,並配套場地______________平方米,按房產證為準。

2、土地使用權限為_______年,自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到_______年_____月___日止,實際年限按產權證。

二、廠房價格及其它費用:

1、廠房價格每平方米人民幣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大寫),總價(含人民幣土地價格)人民幣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大寫)。

2、土地使用税費按國家有關規定由_______方每年支付給有關部門。

三、付款方式、期限及交房期:

1、廠房總價分二次付清,簽約日乙方支付定金人民幣________________萬元(大寫)。

(1)_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前甲方把廠房通過有關部門驗收合格後交付乙方使用,同時乙方在收到甲方廠房後支付人民幣__________________萬元(大寫);

(2)其餘房款應在甲方辦妥相關產權交易後(以產權交易中心核發產權證之日為準)日內一次性付清,在辦理中產生的`契税由乙方負責。

2、以上付款以轉帳或現金方式支付均可,如乙方逾期超過一個月不付款,甲方有權終止合同,並要求乙方賠償違約金給甲方,違約金按廠房和土地總價的________%計;若甲方不能辦理土地、房產二證,或將土地、廠房抵押給任何第三方,則售房合同無效,甲方無條件全額退還乙方所有的購房款,並按廠房和土地總價________%支付給乙方作為違約金。

四、其他規定:

1、甲方在辦理好產權證後再給乙方協助辦理產權過户手續,在辦理中發生的所有費用契税、工本費等由乙方負責支付。

2、乙方所購產權房可以自由轉讓或出租給其他方辦業,但必須通知管理方,受讓或承租方企業可以以本廠房地址進行工商註冊。

3、廠房內土地屬批租,廠區內按現有的設施配套使用給乙方,未經有關部門同意,不得擅自搭建簡易棚及房屋,甲方須協助乙方辦理搭建祕備的簡易棚手續。

4、乙方所購房屋不得拆除,不得在其中舉辦高污染的項目。

5、乙方在所購房屋內組織生產、經營或生活必須遵紀守法,恪守管理,照章納税,按其交付各項規定費用。

6、乙方使用的用電和用水增容量由乙方提出申請,甲方予以協助辦理,增容費用由乙方向有關部門按規定交納。

7、本合同未盡事宜由雙方協商補充確定,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8、甲方在完成售房的全過程後,則乙方有權支配和使用該廠房,甲方無權干涉。

9、本廠房的質量保修期為交付後一年內有效。

五、本合同主體及責任:

1、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委託代理人:____________

2、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委託代理人: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所繫法定代表人,具有連帶及擔保責任)

六、本合同經雙方代表籤或蓋章後生效,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和執一份,房產管理局和公證處各執一份。

甲方:________

乙方:________

代表( 簽名蓋章):________

代表( 簽名蓋章):________

電話:________

電話: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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