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勞動合同範文錦集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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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着人們法律意識的加強,合同對我們的幫助越來越大,它也是實現專業化合作的紐帶。那麼問題來了,到底應如何擬定合同呢?以下是小編收集整理的勞動合同7篇,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有關勞動合同範文錦集7篇

勞動合同 篇1

甲 方:

乙 方:

(員工工號:)

甲、乙雙方於 年 月 日簽訂了有/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現由 方提出協商解除勞動合同要求,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同意解除勞動合同,並達成如下協議:

一、解除勞動合同的日期為:

年 月 日;

二、 方支付 方經濟補償金(違約金) 元;

三、 ;

四、本協議自甲、乙雙方簽字(蓋章)並加蓋甲方勞動合同專用章後生效;

五、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公司):

乙方(簽字):

法定代表人或委託代理人:

20xx年 月 日 20xx 年 月 日

勞動合同 篇2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和北京市有關條例及規定,甲乙雙方經平等協商同意,自願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有條款。

第一條 工作崗位、地點和內容

1.01 甲方依照此合同條款聘用乙方為員工。

乙方工作崗位/職務: ;

工作地點:北京市或公司規定的其它地區

工作內容:根據甲方規定的崗位職責或任務確定。

第二條 合同的期限與實施

2.01 本合同有效期 年,本合同於 年 月 日生效,於 年 月 日到期;其中包括試用期從_ __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2.02 乙方保證熟知並承認公司所有規章制度均為合同附件,是合同的重要組成部分。

2.03 本合同未盡事宜或合同條款與現行法律法規規定有出入的,按現行勞動法律法規執行。

2.04 本合同一式兩份,加蓋公司騎縫章和員工簽字後有效,雙方各保存一份。

2.05 本合同一經簽訂,甲乙雙方必須嚴格遵守,任何一方不得單方面修改;塗改或代簽無效。

第三條 勞動報酬

3.01 工資發放

(1) 甲方規定考勤和工資發放週期為每月1日至本月月末,甲方根據考勤記錄,於考勤截至日的次月15日,通過銀行或者直接向乙方發放勞動報酬。

(2) 乙方工資水平由雙方協商確定,該工資水平以乙方能恰當履行職責為前提。乙方工資中包含浮動績效獎金部分,根據乙方工作績效浮動,其範圍為:績效獎金基數*(0—200)%.

(3) 甲方代扣、代繳乙方應繳的個人所得税和社會保險中個人應承擔的部分。

(4) 本合同中所有提及的工資均指税前工資。

3.02 下列情況下,乙方同意甲方有權對工資進行調整或者扣除,但工資數額不低於北京市最低工資水平:

(1) 乙方以隱瞞、欺騙等非法手段(包括但不僅限於填報個人虛假信息)獲取入職資格的(可以溯及合同簽訂之日);

(2) 乙方不能按時按質完成工作任務且情形較嚴重的;

(3) 因乙方個人行為給甲方造成損失的;

(4) 乙方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的;

(5) 因各種原因,乙方工作時間未達到規定時間的。

3.03 乙方認真遵守甲方規章制度,在工作中有突出貢獻、重大創新、促使公司經營得到改善的,甲方將給予乙方榮譽或物質獎勵;乙方的行為違反公司制度和規定的,甲方將給予乙方扣薪、降薪、辭退等形式的處罰。

3.04 因工作性質決定,乙方不要求加班加點工資;但甲方應保證乙方正常休息時間和綜合計算的工作時數不超過法定工作時數。

3.05 乙方在工作時間內,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履行國家和社會義務時,發放基本工資。

第四條 工作時間及休假

4.01 乙方每週工作5日,共計40小時;除午餐時間外,每個工作日不安排其他休息時間。

4.02 甲方根據實際需要,可變更工作時間,或要求員工在法定節假日及休息日到崗工作,乙方如

無特殊理由應積極支持和服從甲方安排,但甲方應嚴格控制加班加點的次數和時間。<

4.03 乙方根據國家或北京市的規定,享受法定假期;也可根據甲方內部規定享受各種假期;

4.04 乙方在事假期間沒有工資。

第五條 員工教育

5.01 乙方在甲方任職期間,甲方有義務和權利對乙方進行職業道德、業務技術及各種規章制度的培訓,乙方應積極配合。

5.02 乙方經甲方出資培訓的,在合同期限內解除合同的,應向甲方償付培訓費和相關費用,其標準參照有關培訓協議或招生、接收協議。

第六條 工作安排與條件

6.01 甲方有權根據公司工作的需要並結合乙方的工作能力、表現和態度,安排和調整乙方的工作;乙方應服從甲方的管理和安排,在規定的工作時間內按質按量完成甲方指派的工作任務。

6.02 甲方為乙方提供符合國家安全、衞生標準的工作場所和勞動工具。

6.03 甲乙方嚴格執行有關勞動保護的法律法規,共同保證乙方在勞動過程中的安全與健康。

第七條 勞動保險與福利待遇

7.01 社會保險

(1) 乙方簽定勞動合同後的三個月內,甲方為乙方辦理社會保險,甲方代扣代繳乙方個人應繳納的部分;

(2) 乙方申請繳納社會保險的,應及時向甲方提供相關文件或證明;

(3) 因乙方原因導致延遲、減少或不能繳納的,乙方應承擔由此造成的一切後果;因此導致甲方損失的,應賠償損失。

7.03 乙方按照甲方的規定,享受甲方的其他福利待遇。

第八條 勞動紀律

8.01 乙方應自覺遵守國家、北京市和工作地點的法律法規。

8.02 乙方應自覺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遵守職業道德;愛護甲方財產;積極參加甲方組織的培訓,提高思想覺悟和職業技能。

8.03 乙方造成甲方財物(包括個人領用的甲方財物)損失損壞的,應照價賠償。

8.04 乙方違反甲方規章制度,甲方有權根據情節嚴重程度給予乙方相應的紀律處分,包括扣款,直至辭退。

8.05 在本合同期以及本合同解除後的2年內,乙方應自覺保守公司有關事業和知識產權、經營管理、客户信息等商業機密,違反此條者,公司有權按照國家相關規定和公司有關規章制度追究其責任

8.06 在本合同期間,除非得到甲方的許可,乙方不得直接或間接自營或與他人共同經營與甲方存在競爭的業務,也不得到與甲方有競爭關係的.其他公司任職,乙方也不得動員甲方其他員工直接或間接與離職後的乙方展開任何合作合夥等活動。如果乙方違反上述規定,甲方有權按照公司有關規章制度對乙方進行處理。

第九條 勞動合同的變更

9.01 甲乙雙方均可要求變更本合同的相關內容,但須經雙方協商同意;變更後的合同文本或合同條款經雙方蓋章、簽字後生效;任何其他形式如口頭、郵件等都無效。

9.02 因國家法律法規或甲方內部規章制度變更,導致本合同相關內容變更的,自動生效。乙方有不同意見的,應在甲方內部規章制度公佈之日起2周內提出異議,否則視為同意。

第十條 勞動合同的解除

10.0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自行終止:

(1) 勞動合同期滿的;

(2) 乙方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3) 乙方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4) 甲方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5) 甲方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甲方決定提前解散的;

(6)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10.0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雙方可解除合同: (1) 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同意的;(2) 甲方瀕臨破產處於法定整頓期間或生產經營發生困難,需要裁員的; (3) 甲方因生產經營、技術發生變化,確實無法調劑安排的富餘人員; (4) 符合本合同 10.03 、10.04 、10.05、10.06 條款規定的。

10.03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辭退乙方,無須提前通知或給予補償。 (1) 嚴重違反企業勞動紀律和規章制度,根據甲方規定應予辭退的;(2) 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損害,根據甲方規定應予辭退的; (3) 以隱瞞、欺騙、偽造等非法手段獲取入職資格的; (4) 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5) 因觸犯國家法律被依法拘留、勞動教養、判刑的; (6) 乙方連續3個次考核被確定為不稱職的; (7) 不勝任現職工作,又不接受其它安排的。

10.0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解除本合同,但應提前一個月書面通知乙方:(1)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2) 乙方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3) 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雙方又不能依照本合同 9.01 條款就變更達成協議的。

10.05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有關部門認定,乙方可以書面辭職,無須提前通知:(1) 經國家有關部門確認,甲方勞動、安全、衞生條件惡劣,嚴重危害乙方健康的; (2) 甲方侵犯乙方人身權利的; (3) 乙方應徵服兵役的;(4)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10.06 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可解除合同,但應提前一個月書面通知甲方:(1) 需離職進修的 (2) 移居國外的 (3) 其他正當理由

10.07 無論辭職、辭退,乙方都應按照甲方規定辦理以下離職手續:提出書面通知、進行工作交接、填寫離職相關文件資料、交還所有與甲方有關的文件資料和財物等。如有遺失、損壞應予賠償。不按規定辦理的,乙方應承擔違約責任及一切後果。

第十一條 違約責任

11.01 甲方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應按國家規定標準向乙方一次性發給終止(解除)合同賠償金。

11.02 甲方或乙方提前解除勞動合同時,未履行提前通知義務的,應承擔違約責任,向對方支付違約金;違約金金額為:未提前通知日數*乙方辭職當月的日工資基數。

11.03 乙方未按照規定辦理離職手續的,視為擅自離職,應承擔違約責任,向甲方支付違約金1萬元;乙方私自帶走公司物品或資料的,甲方保留向公安機關控告追究其刑事責任的權利;乙方行為給甲方帶來其他損失的,乙方應承擔全部後果和賠償責任。

十二 爭議處理

12.01 雙方發生勞動爭議後,甲乙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可向仲裁機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訴。

十三 附則

13.01 簽訂合同時,乙方應如實向甲方提供與其他單位不存在勞動關係的證明;本人身份證、學歷學位、職業技能等證明;工作經歷、職業技能、個人法定住址、現住址、健康情況、家庭狀況等信息。未提供證明/信息或證明/信息不實的(如隱瞞重大疾病等),無論隱瞞信息內容及種類,一律視為乙方以欺瞞手段獲取入職資格,應承擔由此引起的一切糾紛和責任;給甲方造成損失的,乙方應賠償全部損失。

13.02 甲方有權對本合同所提規章制度進行修改變更,其效力等同於《勞動合同》變更;但其內容須符合勞動法律法規的文件規定,否則,為無效條款。

13.03 乙方於甲方簽訂的其它書面文件及甲方的規章制度作為本合同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3.04 雙方協商一致,約定的內容如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蓋章) 乙方:

住所: 住所:

法人代表: 身份證號碼:

緊急情況聯繫人: 關係:

合同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聯繫方式:

勞動合同 篇3

我國規定,男滿60週歲,女滿50週歲就能退休。那超過退休年齡的人可以成為勞動合同關係的主體嗎?或許很多勞動者對此都不是太瞭解。接下來,就讓我們通過對案例的介紹,一起看了解相關知識。

案情:

原告胡某系當地的個體診所的醫生,因多年從事中醫,具有一定的中醫技術和經驗,19××年3月被告某鄉衞生院為了填補其醫生力量的不足,將當時已經66歲的原告聘為本院的醫生,雙方未訂立書面合同,只是口頭言定了工資每月多少錢。20××年7月原告在上班期間,突發腦中風疾病,當時到被告處治療,後又到其它地方進行治療,但原告至今未能痊癒,喪失了繼續工作的能力。原告多次與被告協商,要求醫院支付醫療費、護理費及醫療期間的工資等,而醫院則不同意支付,期間原告還向勞動仲裁部門申請仲裁,勞動仲裁部門以本案不屬勞動爭議為由不予受理。故原告於20×年10月訴至法院要求被告按照勞動法的規定承擔各種費用。

評析:

針對上述情況,法院應如何處理,主要存在兩種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對原告的訴請不予支持。理由是根據國務院頒佈的退職退休暫行辦法,對限制和喪失勞動能力和勞動行為能力在年齡上作出明確規定,該《辦法》規定,男滿六十週歲,應該退休。本案中原告雖然具備從事醫務的身體條件,具備繼續工作的能力,但從法律意義上講,已不具備訂立勞動合同的主體資格,只能簽訂勞務合同。據此,認為原告與被告之間形成的是一種勞務合同關係,不受《勞動法》調整和保護,原告要求被告按照勞動合同方面的法律規定來支付各項費用,是沒有法律依據的。

第二種意見認為原告訴請正當,法院應予支持。理由是原、被告之間已形成事實上的勞動關係,原告雖已年過退休年齡,但其從事中醫工作來説完全能夠勝任,仍屬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國務院頒佈的退職退休暫行辦法雖規定了60週歲的退休年齡,但這種規定主要側重於對勞動者的保護,且法律未明確禁止超過60週歲的人蔘加工作,也未明確規定超過60週歲的人不能成為勞動合同的主體,如果勞動者尚具備完全勞動能力且其自願參加勞動,用人單位又自願聘用,其與用人單位之間形成的仍屬勞動關係,應受到《勞動法》的調整和保護,故對原告依照《勞動法》規定要求被告支付各種費用的訴請法院應予支持。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

我國法律並沒有對超過退休年齡的人能否成為勞動合同關係的主體這一問題作出明文規定,在實踐中,還是要根據具體情況才能作出準確判斷。

勞動合同 篇4

勞動法》第102條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或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事項,對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勞動部《關於發佈〈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的通知》(勞部發[1995]223號)

第4條 勞動者違反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對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勞動者應當賠償用人單位下列損失:

(一) 用人單位招收錄用其所支付的費用;

(二) 用人單位為其支付的培訓費用,雙方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

(三) 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四) 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

第5條 勞動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事項,對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按《反不正當競爭法》第20條的規定支付用人單位賠償費用。

勞動部辦公廳《關於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處理依據問題的覆函》(勞辦發[1995]264號)

浙江省勞動廳:

關於解除勞動合同涉及的培訓費用問題

用人單位出資(指有支付貨幣憑證的情況)對職工進行各類技術培訓,職工提出與單位解除勞動關係的,如果在試用期內,則用人單位不得要求勞動者支付該項培訓費用。如果試用期滿,在合同期內,則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支付該項培訓費用,具體支付方法是:約定服務期的,按服務期等分出資金額,以職工已履行的服務期限遞減支付;沒約定服務期的,按勞動合同期等分出資金額,以職工已履行的合同期限遞減支付;沒有約定合同期的,按5年服務期等分出資金額,以職工已履行的服務期限遞減支付;雙方對遞減計算方式已有約定的,從其約定。如合同期滿,職工要求終止合同,則用人單位不得要求勞動者支付該項培訓費用。如果是由用人單位出資招用的職工,職工在合同期內(包括試用期)解除與用人單位的勞動合同,則該用人單位可按照《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勞部發[1995]223號)第4條第(一)項規定向職工索賠。

勞動部《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勞部發[1996]354號)職工解除勞動合同,應當嚴格按照《勞動法》的規定,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向用人單位提出。職工自動離職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按照《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承擔賠償責任。

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勞動法》第99條 用人單位招用尚未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對原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該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勞動部《關於發佈〈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的通知》(勞部發[1995]223號)

第二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賠償勞動者損失:

(一)用人單位故意拖延不訂立勞動合同,即招用後故意不按規定訂立勞動合同以及勞動合同到期後故意不及時續訂勞動合同的;

(二)由於用人單位的原因訂立無效勞動合同,或訂立部分無效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違反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侵害女職工或未成年工合法權益的;

(四)用人單位違反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第三條 本辦法第二條規定的賠償,按下列規定執行:

(一)造成勞動者工資收入損失的,按勞動者本人應得工資收入支付給勞動者,並加付應得工資收入25%的賠償費用;

(二)造成勞動者勞動保護待遇損失的,應按國家規定補足勞動者的勞動保護津貼和用品;

(三)造成勞動者工傷、醫療待遇損失的,除按國家規定為勞動者提供工傷、醫療待遇外,還應支付勞動者相當於醫療費用25%的賠償費用;

(四)造成女職工和未成年工身體健康損害的,除按國家規定提供治療期間的醫療待遇外,還應支付相當於其醫療費用25%的賠償費

(五)勞動合同約定的其它賠償費用。

第六條 用人單位招用尚未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對原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除該勞動者承擔直接賠償責任外,該用人單位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其連帶賠償的份額應不低於對原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總額的百分之七十。向原用人單位賠償下列損失:

(一)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二)因獲取商業祕密給原用人單位造成的經濟損失。

賠償本條第(二)項規定的損失,按《反不正當競爭法》第20條的規定執行。

附:《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1993年9月2日公佈)

第20條 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給被侵害的經營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被侵害的經營者的損失難以計算的,賠償額為侵權人的在侵權期間因侵權所獲得的利潤;並應當承擔被侵害的經營者因調查該經營者侵害其合法權益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所支付的合理費用。

被侵害的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受到不正當競爭行為損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最後注:對於違約金責任不同地方有不同的地方法規規定。

勞動合同 篇5

甲 方:

乙 方:

簽訂日期: 年月 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甲乙雙方經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條款。

一、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基本情況

第一條 甲方

註冊地址

第二條 乙方性別

户籍類型(非農業、農業)

居民身份證號碼

在甲方工作起始時間年 月 日

二、勞動合同期限

第三條 本合同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本合同於年月日生效,本合同於 年 月 日終止。

三、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第四條 乙方同意根據甲方工作需要,擔任 項目經理 崗位(工種)工作。

第五條 根據甲方的崗位(工種)作業特點,乙方的工作區域或工作地點為河南省範圍內

第六條 乙方工作應達到 合格 標準。

四、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第七條原則上執行標準工時制度,甲方可安排乙方執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度或者不定時工作制度。每週休息日為週日。

第八條 甲方對乙方實行的休假制度有每週單休制

五、勞動報酬

第九條 甲方每月 15 日前以貨幣形式支付乙方工資,月工資為1800元。

六、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第十條 甲方根據生產崗位的需要,按照國家有關勞動安全、衞生的規定為乙方配備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發放必要的勞動保護用品。

第十一條 甲方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建立安全生產製度;乙方應當嚴格遵守甲方的勞動安全制度,嚴禁違章作業,防止勞動過程中的事故,減少職業危害。

第十二條 甲方應當建立、健全職業病防治責任制度,加強對職業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職業病防治水平。

七、勞動合同的解除、終止和經濟補償

第十三條 甲乙雙方解除、終止、續訂勞動合同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和國家及河南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甲方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本合同時,為乙方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乙方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第十五條 乙方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八、勞動爭議處理及其它

第十六條 雙方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當事人可以向甲方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的,可以向勞動

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第十七條本合同未盡事宜或與今後國家、河南省有關規定相悖的,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公章) 乙方(簽字或蓋章)

簽訂日期: 年月 日

勞動合同 篇6

先生/女士:

您于于您與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有效期截止至 年 月 日,請您於 年 月 日前將離職手續辦理完畢,併到人力資源部結算工資。

同時,也非常感謝您一直以來辛勤的工作。希望您在新的工作崗位上取得更大的成績!

本通知書一式兩份,人力資源部門和終止勞動合同的員工各執一份。

XX有限公司

人力資源部

年 月 日

勞動合同 篇7

甲方:

乙方: 張三

甲、乙雙方通過見面、雙向選擇,經雙方自願、平等協商, 達成如下就業意向協議:

一、甲方的權利與義務

1. 甲方安排乙方在______部門______崗位工作,乙方須根據甲方公司各項規章制度履行職責。

2.甲方根據需要應對乙方進行相關的培訓,如乙方培訓不合格,甲方有權對乙方做出相關的經濟處罰、職務調整直至辭退。

3.甲方應依照國家《勞動法》的有關規定,同時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為乙方提供相應的福利保障,如辦理社會保險、免費培訓、包吃包住、節日福利等。

4.若乙方違反此協議的相關規定,甲方有權單方面解除協議。

二、乙方的權利與義務

1.乙方應在本就業協議終止日前,帶上本人身份證、學歷等相關證件,前往甲方公司所在地簽訂正式勞動合同及辦理相關手續。

2.乙方保證報到時身體健康,無傳染病史。

3.如甲方違約,乙方有權單方終止該協議。

三、違約責任:

鑑於甲方在招聘過程中的招聘成本支出、人力資源計劃未能按部門崗位工作, 乙方須根據落實導致的管理成本增加和生產經營損失,同時也考慮到乙方在選擇就業單位的機會成本風險,雙方簽訂本協議後,出現以下情況視為違約,並向對方支付違約金_1000_元:

1、乙方在正式離職前要求與甲方解除已簽訂的就業協議;

2、乙方未按協議約定期限內到甲方報到並簽訂勞動合同;

3、甲方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符合條件的乙方就業。

四、協議效力

1.本協議自雙方簽訂之日起立即生效。

2.有效期:____年__月__日至____年__月 __日止。

3.甲乙雙方如需對本協議進行補充,均須以書面形式作出,並 經雙方簽字方可生效。

五、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 乙方:

(蓋章) (簽名)

日期:_____年__月__日 日期:_____年__月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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